藤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藤县建设项目征地搬迁补偿办法的通知
藤政规〔2019〕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藤县建设项目征地搬迁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6月3日
藤县建设项目征地搬迁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藤县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藤县建设项目征地搬迁补偿办法》。
第二条 《藤县建设项目征地搬迁补偿办法》适用于藤县建设项目建设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征地、搬迁、安置补偿工作。
第三条 征地、搬迁、安置补偿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统一负责,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人社局、交通运输局、工信局、林业局、公安局、审计局、财政局、水利局、民政局、中国电信藤县分公司、广电网络藤县分公司、中国移动藤县分公司、中国联通藤县分公司、水利电业有限公司等有关单位(部门)负责实施。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宣传发动和被征地群众的思想工作,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各项目建设办公室等单位(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开展征地、搬迁、安置及地上附着物有关的清点、登记造册工作,县人社局负责制定被征地群众社会保障措施并呈上级部门审核,其他相关部门按职能开展各项工作。
第四条 征地、搬迁、安置补偿工作实行依法公开、合理、合情与顾全大局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征地、搬迁等各项补偿标准见附件。
第六条 非法占用土地违法建设的各种建(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必须自行拆迁,一律不予补偿。发布征地预公告之日起,突击栽种的树木、青苗及抢建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被征地单位(个人)的征地补偿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八条 依法依规办理土地征收手续,签订土地征收搬迁补偿协议,及时支付征地补偿费用。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与镇、村(居)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私自协商征地。
第十条 补偿后的青苗、果树、林木、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等,由被征收方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处理;逾期未处理的,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统一清理。
第十一条 参与征地工作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凡被征地、搬迁的单位和个人,应从促进我县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大力支持,密切配合征地工作。对坚持无理要求,煽动群众闹事,阻挠和破坏征地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公共安全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迁移电力、通讯、广播电视等线路、供水管道、水利设施和道路,有关权属人要主动及时迁移,迁移费用由负责征地搬迁单位(机构)与有关权属人按相关规定解决,不能拖延导致延误工期。
第十四条 被征收土地和被搬迁的建(构)筑物以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拒绝征用或拒不迁移的,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藤县建设项目征地搬迁补偿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和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藤县建设项目征地搬迁补偿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藤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藤县建设项目征地搬迁补偿办法的通知》(藤政发〔2016〕26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