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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浦县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规定(2021年修订)》于2021年7月27日公开征求意见至今未公布实施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3-04-25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合浦县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规定(2021年修订)》意见的公示

  为进一步加强合浦县建设项目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公平、公开、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纪委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2011〕8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桂政办〔2021〕11号)、《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北政发〔2016〕13号)、《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北政规〔2018〕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1年7月27日至8月27日,反馈电话:7191209(房屋征收股)。

《合浦县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规定(2021年修订)》于2021年7月27日公开征求意见至今未公布实施

  合浦县土地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2021年7月27日

  合浦县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规定(2021年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合浦县建设项目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公平、公开、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纪委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2011〕8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桂政办〔2021〕11号)、《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北政发〔2016〕13号)、《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北政规〔2018〕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廉州镇为一类区域,征地补偿总额为5.52万元/亩,其他乡镇均为二类区域,征地补偿总额为5.1万元/亩。

  (二)在执行上述补偿标准基础上,按征地面积给予清场奖励费用5000元/亩,各涉征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在项目征地搬迁工作组(或指挥部)限定时间内完成征地补偿协议的签订并完成清场,由县土地储备管理中心组织验收并直接支付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征地搬迁成本。

  验收合格的已征土地交由县土地储备中心管理。

  (三)青苗补偿标准:一般青苗补偿费(耕地、园地、林地等农用地及未利用地)每亩4000元;有鱼虾等其它水体养殖水面的青苗补偿费每亩6000元;没有鱼虾等的养殖水面的青苗补偿费每亩4500元。

  (四)经济果林(含零星果树) 及风景苗木的补偿参照《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辖区征地搬迁园林绿化苗木移植费标准的通知》(北政办〔2014〕100号)及《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浦县林果、苗圃、苗木搬迁移栽补偿标准(暂行)>的通知》(合政发〔2019〕3号)文件的要求进行实施。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的规定,依法收回国有农、林、牧、渔场等用地的,参照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执行。

  二、实行评估补偿机制及房屋征收奖励制度

  (一)项目用地范围内需征迁的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含附属设施)补偿标准由县征收服务中心委托按程序选定的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重置成本价进行评估,结合本规定第三点确定补偿。对可迁移设备,评估确定其搬迁费用;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成本价结合成新评估确定其补偿费用;对合法经营的企业,评估确定其因征迁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费。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机构的选定、评估时点的确定以及评估结果的复核与鉴定等。

  (二)被搬迁户在征地搬迁工作组(指挥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在与县征收中心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房屋搬迁,且土地房屋证件齐全的,按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奖励;被搬迁户仅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或规划许可证之一的,按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50元/平方米奖励;被搬迁户没有任何土地房屋证件的,按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奖励。其他房屋、附属设施按其评估总额的10%给予奖励。

  三、统一房屋补偿类型及标准

  在实行评估补偿的同时,由县政府组织相关单位对被征收的房屋(建构筑物)按以下情形进行认定补偿。

  (一)被搬迁户能提供被征收房屋如下合法手续之一的,其房屋按评估价全额补偿:

  1.土地权属证书,包括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许可证等;

  2.房屋产权证书;

  3.经批准的规划、报建手续;

  4.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用地批准文件。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由县征收服务中心收回上述所有证书及文件,移交相关部门并按程序注销;部分土地、房屋被征收的,县征收服务中心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二)被搬迁户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建造的房屋,但无法提供本条第(一)项所列用地相关手续的,按以下规定补偿:

  1.1999年1月1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前建造的房屋,按评估价全额补偿。

  2.1999年1月1日后至征地预公告前或县政府禁建公告公布前建造的房屋,经县政府或征地搬迁工作组(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认定可以补偿的,其补偿标准如下:

  (1)每户宅基地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含多处宅基地),人均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内(含120平方米)的,房屋按评估价全额补偿;人均面积超出120平方米的,房屋超出120平方米的部分按评估价60%补偿。

  (2)每户宅基地面积超出100平方米,人均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内(含120平方米)的,房屋按评估价95%补偿;人均建筑面积超出120平方米的,房屋超出120平方米的部分按评估价的55%补偿。

  3.征地预公告发布后建造或被依法认定为违法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在有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后,房屋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可按重置价的20%申请房屋拆除误工补助。对逾期不拆除的房屋,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实行拆除,且不给予任何补偿。

  (三)符合规定的经营性的生产、加工等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按评估的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

  (四)被搬迁户不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搬迁范围内非法购买土地建造的房屋,一律不给予补偿。

  (五)经有权限的职能部门批准的临时建筑,按有效时限评估补偿。

  四、规范房屋搬迁实施程序

  (一)调查确认。征地预公告发布后,县征收服务中心按要求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工作,对拟征地范围内土地、房屋、其它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权属、面积、用途和建筑时间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填写《房屋调查表》和《其他附着物登记表》等表格。调查结果应当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相关人员无故不到场或拒不签字的,要在调查登记表上作出说明,并由在场的所在地村、居委会干部签字见证),并将上述调查登记结果在被征收人所在的村(居)民小组张榜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期满无人提出异议的或有异议经更正的,分别由相关工作小组和征收服务中心对调查情况等进行确认,并出具意见。

  (二)委托测绘、评估。县土地房屋测绘、评估候选机构库由县征收中心负责依法组织建立,并由相关部门负责监管。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建立的评估机构库中协商选定,然后县征收服务中心及时与测绘、评估机构完善相关委托手续,同时提供征地范围内经确认的有关调查资料,并全力做好配合开展评估及监管工作。

  1.测绘机构对征地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建(构)筑物等进行现场测绘,并根据调查结果按有关房屋征收补偿的技术要求出具房屋建(构)筑物等的总体平面图和分户平面图,填写房屋调查、确认表交县征收服务中心。

  2.评估机构应当按委托的要求及时组织人员依法依规对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及相关设施等进行实地调查评估,做好拍摄、录像等影像资料,并妥善保管。相关工作人员和权利人应当在实地调查记录表等资料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评估机构负责如实并及时向委托单位提供初步评估结果。

  3.县征收服务中心收到评估机构提供的初步评估结果后,应将初步评估结果在适当的地点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间,评估机构根据需要安排评估工作人员对初步评估结果现场解释,存在错评或漏评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正。

  4.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向县征收服务中心提供分户评估报告。县征收服务中心结合评估报告按规定标准编制《房屋及其他构筑物补偿计算表》,并经权利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确认签字。

  (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县征收服务中心根据《房屋及其他构筑物补偿计算表》,按规定与权利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四)支付补偿款。在协议签订后90天内全额支付补偿费用,协议另有约定按约定执行。

  (五)严格征收补偿后资产管理。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完成后,由县征收服务中心依法依规确定拆除施工单位实施拆除;拆除材料按相关程序处置。

  五、强化集体土地征收安置管理

  (一)界定安置人员范围。

  1.户口在被征地搬迁范围内属集体经济组织的且享有土地补偿分配权的成员(原籍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空挂户及挂靠迁入人员除外);

  2.升学前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在校学生,入伍前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属义务兵、士官(三级以下)序列的现役军人;

  3.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服役或升学把户口迁出原籍地,退役或毕业后不属于国家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的公职人员,且将户口迁回原籍地的;

  4.服刑人员在服刑前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5.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养子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有法定收养证的且征地前户口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6.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户口未迁出的已婚人员,在搬迁范围内有居住房屋,在其配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未享受过宅基地安置的;

  7.持有合法土地、房屋权属证件,户口不在被征地搬迁范围内的被征地搬迁人员;

  8.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规范安置人员程序。

  1.县征收服务中心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开展调查并对安置人员进行初步界定确认。

  2.安置人员初步界定确认后,县征收服务中心应将安置人员情况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公示,公示期7天。

  3.公示期间安置户或相关人员有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县征收服务中心应在异议提出后组织镇(办事处)、村(居)委会进行核查、更正。

  4.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更正的,由县征收服务中心确认并报县政府审批。

  (三)明确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及标准。

  1.被搬迁户选择回建宅基地按“一户一宅”原则进行安置,每户回建宅基地最高面积不能超过100平方米,具体安置标准为:

  (1)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以下的,分户面积30平方米以上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以下的,可安排60平方米回建宅基地;

  (2)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60平方米以上80平方米(含80平方米)以下的,可安排80平方米回建宅基地;

  (3)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80平方米以上的,可安排100平方米回建宅基地。

  (4)被搬迁户选择小于可安置面积或合法证载大于可安置面积的,超出部分在县城和乡镇规划区范围之外的宅基地内参照所在基准地价相同地段的国有出让住宅用地平均价格的35%给予补偿,在县城和乡镇规划区范围之外的宅基地按本村小组村民之间转让的市场价每平方米1200元执行。

  2.对于只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安置,户口在本村的被搬迁户,除对其房屋评估补偿外,持有合法土地、房屋权属证件的根据土地证件面积,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补偿:在县城和乡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宅基地,参照所在基准地价相同地段的国有出让住宅用地平均价格的35%给予补偿,在县城和乡镇规划区范围之外的宅基地按本村小组村民之间转让的市场价每平方米1200元执行;没有土地、房屋权属证件但符合城乡规划、不违反国家住房政策要求的,经确认补偿的房屋占地面积可以按持有合法证件宅基地给予补偿,每户补偿不能超100平方米。

  3.对于持有合法土地、房屋权属证件,户口不在被征地搬迁范围内的被搬迁户,可以凭权属证件申请安排回建宅基地。回建宅基地按照权属登记宗地为单位计算回建用地面积,具体标准同第五条第(三)项第1点,且按以下标准收取费用或补偿:

  (1)申请并获批准安排回建宅基地面积大于证件面积部分,须按回建宅基地成本价缴纳有关费用;

  (2)证件占地面积大于回建宅基地面积部分在县城和乡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参照所在基准地价相同地段的国有出让住宅用地平均价格的35%给予补偿,在县城和乡镇规划区范围之外的宅基地按本村小组村民之间转让的市场价每平方米1200元执行。

  4.被搬迁户的家庭常住人口中已结婚登记的可申请分户安排回建宅基地,被征收房屋家庭符合分户条件的,按实际分户后户数计算每户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并按上述标准安置回建宅基地。

  5.有下列情况的,不予安排回建宅基地:

  (1)已足额享受过征地搬迁安置的;

  (2)夫妻双方分户申请;

  (3)城市居民在农村非法购买土地或是在集体土地上非法建房的。

  6.在集体土地上持有合法土地、房屋权属证件的,已故无人居住的房屋,原则不安排回建地,土地证件面积在县城和乡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参照所在基准地价相同地段的国有出让住宅用地平均价格的35%给予补偿;在县城和乡镇规划区范围之外的,按本村小组村民之间转让的市场价每平方米1200元给予补偿,地上房屋及附属设施评估给予补偿,补偿款由相关合法继承人享受。

  7.被搬迁户自主解决过渡住房的,由项目业主给予被搬迁户一次性发放临时安置过渡费、搬家补助费(含搬家运输费、人工费等)和建房误工补助费。居住房屋临时安置过渡费按被征收的房屋建筑面积×10元/㎡×12个月计,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补助;居住房屋搬家补助费按被征收的房屋建筑面积×20元/㎡×2次计,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补助;居住房屋建房误工补助费按被征收的房屋建筑面积×30元/㎡×2次计,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补助,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六、建立困难户安置保障机制。

  由县征收服务中心、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共同确认并拟出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给予补偿。

  七、征地搬迁资金的拨付。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项目性质,征地搬迁资金采取不同的拨付方式。1.县财政资金投资项目(含土地收储项目),由县征收服务中心根据征迁进度及征收协议按有关程序申请拨付。2.其他部门及企业自行选址的项目,由项目业主根据预算将征迁资金全额缴入财政专户,由县征收服务中心根据征迁进度及征收协议按有关程序申请拨付。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征地搬迁资金较大的项目也可按征迁进度缴付。

  八、自行选址项目的费用结算。

  项目征地搬迁工作完成后,由县征收中心整理有关资料并汇总项目搬迁资金结算清单,送县土地储备管理中心审核,并进行结算,纳入土地出让成本。相关项目用地挂牌出让后,由县财政拨付资金退还项目业主缴纳的征迁资金。

  九、确保补偿资金支付到位

  土地、房屋征收协议签订后,征管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征地、征迁补偿款的支付工作。村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款按《合浦县集体土地征地款发放管理办法》(合政发〔2016〕64号)执行。房屋征迁补偿款按每户逐一支付,属于个人部分的,补偿费直接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到被征收人。

  十、保障征迁工作费用。

  (一)征(租)地工作经费按3500元/亩计取,县外投资项目按北海市北办字〔2019〕16号文的标准即7000元/亩计取。

  1.县征收服务中心工作经费按1000元/亩计取,用于临时聘人员工资发放、车辆管理和办公费用等。

  2.征地搬迁工作组(指挥部)按2000元/亩计取,乡镇政府按500元/亩计取,统筹安排使用。

  3.其他不设立征地搬迁工作组的项目,根据征迁工作需要统筹分配到参与征地工作的县征收服务中心、乡镇等相关单位,按照征地搬迁工作组(指挥部)工作经费的使用范围使用。

  (二)工作经费使用对象及范围

  1.工作经费补助对象包括开展征地项目勘测定界、确权、管控、协商、调处、收集、统计、检查、核实、签订协议、清场等与征地搬迁工作相关的人员,包括征迁指挥部人员、征迁工作组人员,乡镇、村委、及各单位参与征地搬迁工作人员、被征迁对象等。

  2.工作经费使用范围:⑴交通费(含租车费);⑵伙食费;⑶误工费;⑷加班费;⑸工作补贴;⑹沟通联络费用(含餐费);⑺聘用人员的工资及费用;⑻办公费用;⑼会议费;⑽差旅费;⑾慰问〔被征地搬迁对象、参与征地村(居)两委、村小组干部,如病、特困等〕;⑿奖励金〔积极配合征地并起关键作用的村(居)民小组干部、村(居)民〕;⒀其他村队公益民生性的项目补贴等;⒁清场费(青苗、地上附着物清理及房屋拆除等,不含二次清场费用);⒂与征地搬迁有关的其他业务费用。

  3.征迁工作组人员工作补贴按80元/日开支,利用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开展征迁工作的按100元/日开支;铁山东港产业园等县城外住宿并统一开餐的工作小组人员另安排伙食费 30 元/人?日,其他项目的工作小组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20 元/人?日的伙食费。群众误工费按 80 元/半日、100 元/日开支。

  4.征地搬迁工作组(指挥部)要严格做好人员的考勤工作,指定专人做好考勤登记工作并及时公示。每月根据考勤表制作人员补贴发放表,经小组相关人员审核、工作组长或指定副组长审批后据实发放。

  (三)拆迁公司经费

  拆迁公司劳务费按征迁房屋建筑面积 50 元/平方米(廉州镇辖区内按 38 元/平方米)+附属设施补偿总额×12%的标准拨付,主要用于拆迁公司人员及公用经费支出。

  (四)其他相关工作费用

  与征地工作有关的单位有自然资源、住建、林业、民政等,

  涉及的工作内容主要有土地测绘、权属调查、用地立桩、房屋测

  绘、房地产评估、迁坟等费用按相关规定办理拨付。

  (五)设立经费管理账号

  保留原综合协调组办公室账户,由征收服务中心管理,负责对五大战区(片区工作组)工作经费核算管理,五大战区(片区工作组)也可独立设立账户核算管理,项目结束之后向县征收服务中心移交相关账户资料.

  十一、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合浦县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规定》)(合政发〔2016〕106号)和《合浦县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规定》(合政发〔2019〕2号)同时废止。之前县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建设项目依法收回国有农、林、牧、渔场等,青苗、地上附着物(含附属设施)补偿标准及房屋搬迁安置参照本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二、本规定由县自然资源局、县征收中心负责解释。

点击拨打010-63797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