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平南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我中心草拟《平南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安置暂行办法有意见或建议者,请将意见(署真实姓名、身份证号、联系地址和通讯方式)于公示期(2023年3月16日至2023年3月25日)内反映至平南县房屋和土地征收服务中心政秘股(联系电话:0775-7832666,电子邮箱:pncqb7832666@126.com,邮寄地址:平南县平南街道东湖信用社三楼平南县房屋和土地征收服务中心政秘股,邮编:537300)。
特此公告。
附件:平南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平南县房屋和土地征收服务中心
2023年3月16日
平南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补偿标准
第二条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文件执行。
第三条 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县人民政府批准的被征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拆迁现行补偿标准文件执行。
第三章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生产生活留用地安置办法
第四条 1.县城区及乡镇集镇规划范围外征收用于道路交通、教育、卫生、科技、水利、防洪防汛、国防军事、电力通信设施等国计民生公益事业项目用地的,不予安排生产生活留用地。
2.县城区及乡镇集镇规划范围内征收用于道路交通、教育、卫生、科技、水利、防洪防汛、国防军事、电力通信设施等国计民生公益事业项目用地的,可安排生产生活留用地。
3.项目所征用地块是否位于县城区及乡镇集镇规划范围内,应由项目所在乡镇向自然资源局核准。
第五条 被征土地的集体,可选择安排生产生活留用地、货币安置、产权房安置方式。安置地少于1亩的,不予安置宅基地,只给予货币安置。
(一)选择安排生产生活留用地必须经县人民政府审批,由被征地的集体,根据符合规划,就近安置原则,在城乡规划部门规划的预留生产生活留用地中选择。
1.被征土地的村(社区)、生产队(屯)在项目征地(征地前期)工作方案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之日起,原则上三个月内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安置协议》的,按被征土地面积的13%(含周边道路、公共排水沟公摊,不能再分割办理到个人)予以安排给被征地的村(社区)、生产队(屯)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留用地,且给予5500元/亩生产生活扶持奖励费用。
2.被征土地的村(社区)、生产队(屯)在项目征地(征地前期)工作方案获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之日起,原则上超过三个月且在五个月内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安置协议》的按被征土地面积的13%(含周边道路、公共排水沟公摊,不能再分割办理到个人)予以安排给被征地的村(社区)、生产队(屯)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留用地,且给予3500元/亩生产生活扶持奖励费用。
3.原则上超过五个月仍未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安置协议》的,或需通过司法程序方式实施征地(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之后的),依法只作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实际被征土地面积的13%(含周边道路、公共排水沟公摊,不能再分割办理到个人)予以安排生产生活留用地。不给予生产生活扶持奖励费用。
(二)货币安置:被征土地村(社区)、生产队(屯)对应上述安置比例所取得的生产生活留用地面积,以领取货币方式予以补偿的。其办法如下:被安置的集体按照其被征地面积并根据安置政策实际取得的安置地面积(含周边道路、公共排水沟公摊):县城区、镇区规划范围外的按9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安置补偿,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的另奖励300元/平方米;县城区、镇区规划范围内的按被征地块的评估价进行安置补偿。
(三)产权房安置:选择产权房安置到个人的,原则上依据实际征地面积的相应比例计算其应安置宅基地占地面积后。按以下办法予以安置。
1.安置办法。
(1)被征地的村(社区)、生产队(屯)在项目征地(征地前期)工作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之日起,根据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3%计应安置生产生活留用地面积,按:
①在县城区、镇区规划范围外的按9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计价,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的另奖励300元/平方米;
②县城区、镇区规划范围内的按被征地块的评估价进行计价。
所得计价合计值原则上以货币安置补偿款等价方式置换产权房,产权房价格约按3200元/平方米计算(具体以地段、建筑造价、楼层等计算)。
(2)根据被征收方所得的计价合计值,按照上述安置房定价标准折合应安置产权房建筑面积。对超出应安置面积5%内的(含5%),按毛坯房建筑和配套设施建设成本价由被安置方缴交;超出应安置面积5%以上的,参照周边商品房平均房价(以县物价部门提供的价格为准)由被安置方购买。对少于应安置面积部分由征收方参照周边商品房平均价格(以县物价部门提供的价格为准)补贴给被安置方。
2.产权安置房的定价。按被征对象选择的产权房以县物价部门或第三方评估机构确认的毛坯房建筑和配套设施建设成本作为定价标准。
3.产权房来源。按照“统一规划,就近安置”的原则,由县人民政府统筹提供安置房或统一回建安置房,用于选择产权房安置的被征地对象。
4.选房原则。选房遵循先签协议先选房的原则。
第六条 已实行生产生活留用地、货币安置和产权房安置,应对其实际安置面积(含公摊),在拨付征地补偿款中扣除相应土地面积的征地款项。
第七条 政府引导、鼓励并支持安置用地用于集体统一开发建设:
具体办法依据《平南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开发与利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八条 生产生活留用地的规划、建设,必须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建设。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四)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四章 征收国有土地补偿
第九条 征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国有土地,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货币补偿。征收有合法权属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土地,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或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补偿。
第五章 征收住宅用地的补偿安置
第十条 征收已取得用地合法手续,但未建房的住宅用地,可选择下列其中一种补偿安置方式:
(一)宅地安置。在约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户已办理土地使用证面积的1:1比例在城乡规划部门规划的安置地内选择安置地,在约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的,可优先在城乡规划部门规划的安置地内选择。
(二)货币安置。按被征收户宅地已取得用地合法手续占地面积,在县城区、镇区规划范围外的按9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安置补偿,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的另奖励300元/平方米;县城区、镇区规划范围内的按被征地块的评估价进行安置补偿。
(三)产权房安置
1.安置办法:
(1)被征收户在约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按货币安置补偿金额作为产权房安置的资金额依据。
(2)根据上述资金额按照安置房定价标准折合应安置面积,由被征收方在县人民政府提供的安置房源选择产权房。
(3)对超出应安置面积5%内的(含5%),按毛坯房建筑和配套设施成本价由被安置方缴交;超出应安置面积5%以上的,参照周边商品房平均房价(以县物价部门提供的价格为准,以下同)由被安置方购买。对少于应安置面积部分由县人民政府参照周边商品房平均价格补贴给被安置方。
2.安置房定价。按被征收方选择的产权房以县物价部门或评估机构确认的毛坯房建筑和配套设施成本作为定价标准。
3.产权房来源。按照“统一规划,就近安置”的原则,由县人民政府统筹提供安置房或统一回建安置房。
4.选房原则。选房遵循先签协议先选房的原则。
第十一条 征收未取得用地合法手续,在符合村庄规划或历史上自然形成的村屯内且属于本村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一户一宅”(以户籍登记为准,以征地公告发布时间为界限),在非耕地林地内但未建房的住宅用地,经调查核实土地来源清楚,以户籍登记为准,户籍登记属实。可选择下列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一)宅地安置
1.被征收宅地面积在50-150平方米内的,且在约定期限内签订协议的,可在城乡规划部门规划的安置地内选择,安置面积为70平方米,超出安置面积部分,按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予以补偿(片区综合地价)。
2.被征收宅地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下且在约定期限内签订协议的,可在城乡规划部门规划的安置地内选择,安置面积为70平方米,超出面积部分由被征收户按:①县城区、镇区规划范围外的按90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交出让费;②县城区、镇区规划范围内的按被征地块的评估价;进行补交出让费。
(二)货币安置
1.被征收户宅地面积在150(含150)平方米以下,在约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的,在县城区、镇区规划范围外的按9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安置补偿,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的另奖励300元/平方米;县城区、镇区规划范围内的按被征地块的评估价进行安置补偿。
2.被征收宅地超出150平方米外的土地,按征收集体土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进行补偿(片区综合地价)。
3.不按约定期限签订协议的,县城区、镇区规划范围外的按9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货币安置补偿;县城区、镇区规划范围内的按被征地块的评估价进行货币安置补偿。
(三)产权房安置
1.安置办法:
(1)按货币安置补偿金额作为产权房安置的资金额依据。
(2)根据上述资金额按照安置房定价标准折合应安置面积,由被征收方在县人民政府提供的安置房源选择产权房。
(3)对超出应安置面积5%内的(含5%),按毛坯房建筑和配套设施成本价由被安置方缴交;超出应安置面积5%以上的,参照周边商品房平均房价由被安置方购买。对少于应安置面积部分由县人民政府参照周边商品房平均价格补贴给被安置方。
2.安置房定价。按被征收方选择的产权房以县物价部门或评估机构确认的毛坯房建筑和配套设施成本价作为定价标准(分地段、楼盘、楼栋、楼层)。
3.产权房来源。按照“统一规划,就近安置”的原则,由县人民政府统筹提供安置房或统一回建安置房。
4.选房原则。选房遵循先签协议先选房的原则。
第十二条 征收未取得用地合法手续未建房且不属于本村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一户一宅”(以户籍登记为准,以征地公告发布时间为界限)的土地,按统一年产值标准补偿土地价款,不予安置宅基地。
第十三条 在被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所征收的住宅用地,应对应上述安置比例扣除已安置户主的实际面积后再予安排被征地的村(社区)、生产队(屯)集体生产生活留用地。
第六章 征地范围内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十四条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被征收户可选择下列其中一种补偿安置方式:
(一)宅地安置
1.征收已取得用地合法手续且准建手续齐备,可在城乡规划部门规划的安置地内选择,按办证占地面积1:1比例予以安置,但平原地区安置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山区安置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超出部分按①县城区、镇区规划范围外的按9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安置补偿,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的另奖励300元/平方米;②县城区、镇区规划范围内的按被征地块的评估价进行安置补偿。建筑面积按现行颁布的被征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或评估值予以补偿。其余附属设施占地按征收集体土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进行补偿。
只办有用地合法手续,但未有准建手续的,可在城乡规划部门规划的安置地内选择,按主屋有用地合法手续部分1:1比例予以安置,但平原地区安置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山区安置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超出部分按货币安置。建筑面积按现行颁布的被征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的70%进行补助。没有用地合法手续部分和附属设施占地按征收集体土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进行补偿。
2.征收没有未取得用地合法手续属于合法沿用,在符合村庄规划或历史上自然形成的村屯内且属于本村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一户一宅”(以户籍登记为准,以征地公告发布时间为界限),占地面积50平方米以上至150平方米以内四层半以下(含)和非耕地、林地内已建成的住宅房屋,经调查核实土地来源清楚,以户籍登记为准,户籍登记属实。
(1)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的,可在城乡规划部门规划的安置地内选择,安置面积70平方米。
原住宅房屋建筑占地面积超出安置地70平方米部分,按县城区、镇区规划范围外的按9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安置补偿;县城区、镇区规划范围内的按被征地块的评估价进行货币安置补偿。原住宅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不足安置地70平方米部分,按县城区、镇区规划范围外的按90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足;县城区、镇区规划范围内的按被征地块的评估价补足。
(2)超过约定期限签订协议,住宅房屋建筑占地面积150平方米(含)以内的部分,按县城区、镇区规划范围外的按9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安置补偿;县城区、镇区规划范围内的按被征地块的评估价进行安置补偿。超出150平方米以外的住宅房屋占地面积,按征收集体土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不予安置宅基地。
(3)住宅房屋四层半内的建筑面积按平南县人民政府现行颁布的被征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予以补偿;超过四层半以上部分建筑面积按上述标准的60%进行补助。
3.征收未取得用地合法手续且不属于本村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一户一宅”(以户籍登记为准,以征地公告发布时间为界限)的,不予安置宅基地。2016年1月1日后建成的住宅房屋,土地按统一年产值标准补偿,建筑物不予补偿。于2015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的住宅房屋,按以下办法处理:
(1)建筑占地面积50平方米以上至150平方米(含)以内,且在约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的,宅基地按:县城区、镇区规划范围外的按9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安置补偿,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的另奖励300元/平方米;县城区、镇区规划范围内的按被征地块的评估价进行安置补偿其住宅房屋所在地(集体建设用地)的现行基准地价进行补助;四层半以下(含)建筑面积参照平南县人民政府现行颁布的被征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的60%进行补助;超过四层半以上的建筑面积不予补助。超过期限的,宅基地按统一年产值补助,建筑物不予补助。
(2)住宅房屋建筑占地面积超过150平方米以上部分的土地,按征收集体土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进行补助。超过四层半以外的建筑面积,不予补助。
(3)50平方米(含)以下四层半(含)内的住宅房屋,土地按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进行补助;建筑面积按平南县人民政府现行颁布的被征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的50%进行补助。超过四层半以外的建筑面积不予补助。
(4)确认被征收户是否属于2015年12月31日前建成住宅房屋的方法:由被征收户户主个人填报;房屋所在地的生产队(屯)队干签字;房屋所在地的村(社区)主任、包片干部签字、盖章;房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盖章;经公示无异议。
(5)被征收户户主要实事求是填报,如弄虚作假,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6)对需通过司法程序征收的,依法依规处置。
(二)货币安置
1.征收已取得用地合法手续且准建手续齐备,按:县城区、镇区规划范围外的按9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安置补偿,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的另奖励300元/平方米;县城区、镇区规划范围内的按被征地块的评估价进行安置补偿。
超出办证部分的土地按征收集体土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进行补助;超出办证部分的建筑面积按平南县人民政府现行颁布的被征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的60%进行补助。
2.征收未取得用地合法手续,在符合村庄规划或历史上自然形成的村屯内,且属于本村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一户一宅”(以户籍登记为准,以征地公告发布时间为界限)占地面积50平方米以上至150平方米以内四层半以下(含)和非耕地、林地内和已建成的住宅房屋(以户籍登记为准,以征地公告发布时间为界限),宅基地按:县城区、镇区规划范围外的按9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安置补偿,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的另奖励300元/平方米;县城区、镇区规划范围内的按被征地块的评估价进行安置补偿。
住宅房屋建筑占地面积超出150平方米的土地,按征收集体土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进行补助;住宅房屋超出四层半以外的建筑面积参照平南县人民政府现行颁布的被征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的60%进行补助。
3.征收未取得用地合法手续且不属于本村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一户一宅”(以户籍登记为准,以征地公告发布时间为界限)的住宅房屋。土地和房屋补偿按照本办法第六章第十四条第(一)款第3项执行。
(三)产权调整安置
1.征收手续齐备合法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整。
(1)在约定三个月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按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1:1.2的比例在征收方指定的安置小区内调换。
(2)超过三个月且在五个月内签订协议的,按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1:1.1的比例在征收方指定的安置小区内调换。
(3)超过五个月后签订协议的,按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1:1的比例在征收方指定的安置小区内调换。
2.对因历史原因造成手续不全的住宅房屋,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只办理有土地(国有或集体)使用证,四层半以下住宅房屋(以户籍登记为准,以征地公告发布时间为界限)征收。
(1)在约定三个月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按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1:1.1的比例在征收方指定的安置小区内调换。
(2)超过三个月以上签订协议的,按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1:1的比例在征收方指定的安置小区内调换。
(3)住宅房屋建筑占地面积超过的土地,按征收集体土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进行补助。
(4)住宅房屋超过四层半以外的建筑面积参照平南县人民政府现行颁布的被征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的60%进行补助。
3.选择产权调整的,不再对土地进行单独补偿。
4.安置房超出安置面积的,超出安置面积部分办证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征收协议约定安置面积的,办证费用由征收人承担,办证费用列入征地成本。
5.已办证的房屋,可对应其已办的证件免予收费。相关办证费用列入征地成本。
第十五条 征收没有合法手续,用于饲养牲畜家禽、堆放杂物、单纯厨房用途、卫生间等非主房和层高不达到2.2米的房屋用地按征收集体土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进行补助,构(建)筑物按平南县人民政府现行颁布的被征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补助。
第十六条 拆迁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县人民政府批准该项目征地(征地前期)工作方案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在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所征用的住宅用地,应对应上述安置比例扣除,按已安置户主的实际面积后再予安排被征地的村(社区)、生产队(屯)集体生产生活留用地。
第十八条 征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土地或具有土地权属来源合法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的房屋及其他附着物价值的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或征地(征地前期)工作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之后实施之日为评估时点对被征收房屋评估确定补偿价格。
第七章 安置地“三通一平”
生产生活留用地需办理的“三通一平”指水、电、路及土地清表平整。安置地“三通一平”,原则上由安置地所在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为主体实施。
第十九条 安置地内的供水、供电设施,原则上安装到安置地(区)入口处,办理开户及入户安装费用由被安置方自行负责。
第二十条 进入安置地(区)的道路原则上修建到安置地(区)入口处,基本满足车辆出入条件。
第二十一条 安置地(区)的清表、平整,参照相邻地形达到基本满足施工机械进场条件。
第八章 “三证”办理收费
安置地需办理的“三证”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
第二十二条 安置到个人的办证费用(不含第三方收取的规划设计费、建筑设计费及施工图设计费等费用),每户按平均建筑面积315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收取25.39元,即人民币8000.00元/户。超出此办证优惠政策部分按办证部门的收费标准由被安置户自行缴交。不足315平方米的回建房,按25.39元/平方米收取。若办证部门收费标准高于本收费办法的,按本办法执行;若办证部门收费标准低于本收费办法的,按办证部门的现行收费标准办理。
第二十三条 实行集中开发的办证收费,由被安置方按相关政策自行办理。
第二十四条 超过宣传发动规定签订协议时间和丈量土地的,不享受此办证优惠政策。所需办证费用按现行政策标准执行,由被安置方自行缴交。
第二十五条 已办证的房屋,可对应其已办的证件免予收费。相关办证费用由县财政承担。
第九章 补偿安置政策的衔接
第二十六条 同一征地项目,同一地点,同一被征地对象,如在征地方案或征地前期工作方案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的区间中,因补偿政策调整,原则上按新调整的补偿政策执行。在此期间已签订协议并清点丈量,但由于其他原因未补偿到位的,按新补偿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同一征地项目、同一地点、同一被征地对象,如超过征地方案或征地前期工作方案实施之日起,原则上超过三个月后签订《补协议》、《安置协议》或需通过司法程序方式实施征地拆迁的,按县人民政府批复该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标准执行。
第十章 其 他
第二十八条 对在开展征地拆迁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由各片区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或项目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集体讨论拟定方案后,报县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或县人民政府)审批、执行。
第二十九条 在本暂行办法印发前已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征地拆迁工作方案,原则上可按原方案的补偿安置政策执行。
第三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县房屋和土地征收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