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拆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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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容县《关于容县征收(用)集体土地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助)标准及搬迁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新版即将发布,已于2023年4月3日公开征求意见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3-04-26

  容县自然资源局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容县征收(用)集体土地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助)标准及搬迁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为推进我县征收(用)集体土地补偿安置的新一轮更新工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我局代容县人民政府起草了《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容县征收(用)集体土地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助)标准及搬迁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踊跃提出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4月17日。书面意见和建议请寄至容县经济开发区金点子实业A4栋,容县征地服务中心收,邮编537500;电子邮件请发送至邮箱rxzsg01@163.com。

广西容县《关于容县征收(用)集体土地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助)标准及搬迁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新版即将发布,已于2023年4月3日公开征求意见

  征集意见期间,网民可直接在本页底部提交意见。

  附件:关于容县征收(用)集体土地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助)标准及搬迁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容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4月3日

附件

  关于容县征收(用)集体土地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助)标准及搬迁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本县征收(用)集体土地上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助)标准及搬迁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青苗补偿标准

  (一)按征收(用)农用地面积每亩补偿1500元。

  (二)竹、木、果、树等补偿标准如下:

  表一:广西容县征地竹、木、果、树等补偿标准

名 称

规 格

补偿标准

说明

1.柚树(每亩合理株数为30株及以下)

树冠0.5米(含0.5米)以下的

12元/株

超出合理株数的每株补偿3元,每亩最高补偿不超8000元。

树冠0.5米~1米(含1米)的

24元/株

超出合理株数的每株补偿5元,每亩最高补偿不超8000元

树冠1~2米(含2米)的

66元/米

 

树冠2~3米(含3米)的

84元/米

 

树冠3米以上的

120元/米

 

 

 

2.龙眼、荔枝、芒果、欧洲坚果(每亩合理株数为30株及以下)

树冠0.5米(含0.5米)以下的

12元/株

超出合理株数的每株补偿2元,每亩最高补偿不超8000元。

树冠0.5米~1米(含1米)的

24元/株

超出合理株数的每株补偿4元,每亩最高补偿不超8000元。

树冠1~2米(含2米)的

60元/米

 

树冠2~3米(含3米)的

85元/米

 

树冠3米以上的

95元/米

 

 

3.柑、橙、桔、枣、柠檬、人参果(每亩合理株数为150株及以下)

树冠0.5米(含0.5米)以下的

12元/株

超出合理株数的每株补偿3元,每亩最高补偿不超8000元。

树冠0.5米~1米(含1米)的

24元/株

超出合理株数的每株补偿3元,每亩最高补偿不超8000元。

树冠1~2米(含2米)的

40元/米

 

树冠2米以上的

55元/米

 

4.杨梅、余甘果(牛甘果)、沙梨、李子、黄皮、杨桃、桃树、无花果、番头树、木葡萄、木菠萝、榄树、万寿果及其他果类树(每亩合理株数为150株及以下)

树冠0.5米(含0.5米)以下的

6元/株

超出合理株数的每株补偿3元

树冠0.5米~1米(含1米)的

12元/株

超出合理株数的每株补偿3元

树冠1~2米(含2米)的

36元/株

 

树冠2米以上的

50元/米

 

5.芭蕉树

单株树高0.2-1米(含1米)

6元/株

单株树高0.2米以下的不予补偿

单株树高1米以上

12元/株

 

6.葡萄、西番莲(百香果)

1年生长期以下

6元/株

 

1~2年生长期(含1年)

12元/株

 

2~3年生长期(含2年)

25元/株

 

3年生长期以上(含3年)

35元/株

 

7.番木瓜(木瓜)

树高1米以上(含1米)

12元/株

树高不超出1米的不予补偿

8、火龙果(含柱架)

零星种植

8元/株

 

独立砼柱式种植

2500元/亩

规范种植密度每亩440株

排架式种植

7000元/亩

规范种植密度每亩900株

9.单竹、槁竹、甜竹

直径2厘米以上(含2厘米)

2.4元/条

直径2厘米以下的不予补偿

10.勒竹、毛竹、大头竹、麻竹

直径3厘米以上(含3厘米)

6元/条

直径3厘米以下的不予补偿

11.细竹

以丛计算补偿

24元/丛

 

12.蚕桑树

连片或密集种植的,以亩计算补偿;零星的不予补偿。

2200元/亩

 

13.石斛类

标准大棚

120元/平方米

 

简易大棚

60元/平方米

14.大棚蔬菜

以亩计算补偿

2400元/亩

 

15.果蔗

连片或密集种植的,以亩计算补偿;零星的不予补偿。

2400元/亩

 

16.速丰林、玉桂、八角类

连片种植的,以亩计算补偿。

1500元/亩

 

17.油茶

φ≤4厘米

2300元/亩

零星按30元/株补偿

4<φ≤6厘米

4500元/亩

零星按70元/株补偿

6<φ≤8厘米

6100元/亩

零星按95元/株补偿

8<φ≤10厘米

7700元/亩

零星按120元/株补偿

10<φ≤12厘米

9300元/亩

零星按145元/株补偿

φ>12厘米

11000元/亩

零星按170元/株补偿

18叶茶及其他茶树类

未盛产

2000元/亩

 

已盛产

3500元/亩

 

19.水皂角、榕胆树、黄老吉等药材

连片或密集种植的,以亩计算补偿;零星的不予补偿。

2500元/亩

 

20.红菌(红菇)山

以面积计算

18000元/亩

 

表二:广西容县征地苗木类补偿费标准

名称

规格(cm)

补偿标准

21.黄花梨

树干高小于1.2米(幼苗)

≥2000株/亩

2700元/亩

< 2000株/亩

1.40元/株

树干高大于1.2米,在1.2米高处胸径

φ1

≥1500株/亩

4200元/亩

<1500株/亩

3元/株

φ2

≥1500株/亩

12500元/亩

<1500株/亩

8.50元/株

φ3

≥1000株/亩

11000元/亩

<1000株/亩

12元/株

φ4

≥1000株/亩

17000元/亩

<1000株/亩

16.50元/亩

φ5

≥600株/亩

17000元/株

<600株/亩

28元/株

φ6

≥600株/亩

23000元/亩

<600株/亩

40元/株

φ7

≥350株/亩

18000元/亩

<350株/亩

50元/株

φ8

≥350株/亩

24000元/亩

<350株/亩

68元/亩

φ9

140元/株

φ10

240元/株

φ11

290元/株

φ12

350元/株

φ13

400元/株

φ14

430元/株

φ>14的,每增1cm

提高15%

22.罗汉松

树干高小于1.2米(幼苗)

≥2000株/亩

1400元/亩

< 2000株/亩

0.70元/株

树干高大于1.2米,在1.2米高处胸径

φ1

≥1500株/亩

4200元/亩

<1500株/亩

2.80元/株

φ2

≥1500株/亩

12500元/亩

<1500株/亩

8.50元/株

φ3

≥1000株/亩

9900元/亩

<1000株/亩

10.50元/株

φ4

≥1000株/亩

18000元/亩

<1000株/亩

18元/株

φ5

≥600株/亩

20000元/亩

<600株/亩

33元/株

φ6

≥600株/亩

23000元/亩

<600株/亩

40元/株

φ7

≥350株/亩

23000元/亩

<350株/亩

70元/株

φ8

≥350株/亩

38000元/亩

<350株/亩

115元/株

φ9

170元/株

φ10

285元/株

φ>10的,每增1cm

提高15%

23.桂花

树干高小于1.2米(幼苗)

≥2000株/亩

2300元/亩

< 2000株/亩

1.20元/株

树干高大于1.2米,在1.2米高处胸径

φ1-2

≥1500株/亩

3000元/亩

<1500株/亩

2元/株

φ2-4

≥1000株/亩

4500元/亩

<1000株/亩

4.50元/株

φ4-6

≥600株/亩

8100元/亩

<600株/亩

13.50元/株

φ6-8

≥350株/亩

9800元/亩

<350株/亩

28元/株

φ9

170元/株

φ10

285元/株

φ>10的,每增1cm

提高15%

24.幌伞枫

树干高小于1.2米(幼苗)

≥2000株/亩

1330元/亩

< 2000株/亩

0.66元/株

树干高大于1.2米,在1.2米高处胸径

φ1-2

≥1500株/亩

2025元/亩

<1500株/亩

1.35元/株

φ2-4

≥1000株/亩

3300元/亩

<1000株/亩

3.30元/株

φ4-6

≥600株/亩

5280元/亩

<600株/亩

8.80元/株

φ6-8

≥350株/亩

4620元/亩

<350株/亩

13.20元/株

φ8-10

16.70元/株

φ10-12

33.50元/株

φ12-14

50元/株

φ14-16

98元/株

φ16-20

148元/株

φ20-24

310元/株

φ24-28

440元/株

φ28-32

660元/株

φ32-36

930元/株

φ36-40

1220元/株

φ>40的,每增10cm

提高20%

25.竹柏

树干高小于1.2米(幼苗)

 

≥2000株/亩

1800元/亩

 

< 2000株/亩

0.90元/株

树干高大于1.2米,在1.2米高处胸径

φ1-2

≥1500株/亩

3000元/亩

<1500株/亩

2元/株

φ2-4

≥1000株/亩

5500元/亩

<1000株/亩

5.50元/株

φ4-6

≥600株/亩

6600元/亩

<600株/亩

11元/株

φ6-8

≥350株/亩

5800元/亩

<350株/亩

16.50元/株

φ8-10

31.50元/株

φ10-12

74元/株

φ12-14

132元/株

φ14-16

248元/株

φ16-20

410元/株

φ20-24

880元/株

φ>24的,每增10cm

提高20%

26.洋紫荆

(含紫荆花)

 

树干高小于1.2米(幼苗)

≥2000株/亩

2700元/亩

< 2000株/亩

1.35元/株

树干高大于1.2米,在1.2米高处胸径

φ1-2

≥1500株/亩

4050元/亩

<1500株/亩

2.70元/株

φ2-4

≥1000株/亩

6600元/亩

<1000株/亩

6.60元/株

φ4-6

≥600株/亩

7200元/亩

<600株/亩

12元/株

φ6-8

≥350株/亩

5775元/亩

<350株/亩

16.50元/株

φ8-10

27元/株

φ10-12

54元/株

φ12-14

74元/株

φ14-16

99元/株

φ16-20

150元/株

φ20-24

330元/株

φ>24的,每增10cm

提高20%

27.南洋杉(含红豆杉)

树干高小于1.2米(幼苗)

≥2000株/亩

2240元/亩

< 2000株/亩

1.12元/株

树干高大于1.2米,在1.2米高处胸径

φ1-2

≥1500株/亩

3000元/亩

<1500株/亩

2元/株

φ2-4

≥1000株/亩

4400元/亩

<1000株/亩

4.40元/株

φ4-6

≥600株/亩

5280元/亩

<600株/亩

8.80元/株

φ6-8

≥350株/亩

7700元/亩

<350株/亩

22元/株

φ8-10

33元/株

φ10-12

65元/株

φ12-14

90元/株

φ14-16

123元/株

φ16-20

164元/株

φ20-24

285元/株

φ24-28

395元/株

φ28-32

546元/株

φ32-36

700元/株

φ36-40

875元/株

φ>40的,每增10cm

提高20%

28.木棉类(含发财树)

1.2米高处胸径

φ4-6

7.30元/株

φ6-8

14.60元/株

φ8-10

23元/株

φ10-12

40.80元/株

φ12-14

72元/株

φ14-16

108元/株

φ16-20

201元/株

φ20-24

278元/株

φ24-28

330元/株

φ28-32

398元/株

φ32-36

750元/株

φ36-40

1030元/株

φ40-60

1690元/株

φ>60的

2540元/株

  说明:

  1、对成片种植的果树、果园,在合理种植密度内按不同规格情况给予补偿。间种、套种两种以上果树、树木或其他作物的,若总数量不超最高种植密度,则分别补偿,若总数量超过最高种植密度,则按其中一种的最高限额补偿。

  2、对于密集型种植的果树:树冠小于1米(含1米)以下的,每亩补偿最高不得超过8000元;树冠大于1米小于2米(含2米)的,每亩补偿最高不得超过16000元。

  3、不在表内的特殊农作物、名贵树木、风景树及其他特殊树木等未能定价的由工作人员现场勘察清点登记后,按种植规格、大小、市场价格等因素综合审定。

  (三)广西容县征地苗圃、花卉场

  苗圃、花卉场等花卉苗木只组织移栽,按每亩8000元补助移栽费。

  二、广西容县征地养殖水面(鱼塘)补偿标准

  养殖水面(鱼塘、坑塘),给予鱼苗迁移、清塘等每亩补偿3000元,不放养水产品的,不给予该项补偿;对鱼塘建设的附属设施进行核算补偿。

  三、地上建构筑物等补偿标准

  搬迁村(居)民住宅房屋,工矿企业、私营单位、个人的房屋(含必须的生产、生活用房),经具有相关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确定评估的,按评估成果补偿;未经评估的按下列标准补偿:

  (一)广西容县征地房屋建筑和装修补偿标准

名称

规格

补偿标准

说明

1、框架、砖混结构

普通装修,内外墙批灰,层高3米(含)以上

720元/平方米

 

普通装修,内外墙批灰,层高3米以下

按比例补偿

 

未批墙,层高3米(含)以上

600元/平方米

 

未批墙,层高3米以下

按比例补偿

 

2、耐火砖、石、木瓦结构

水墙高2.2米以上(含2.2米)

420元/平方米

 

水墙高2.2米以下

按比例补偿

 

3、简单棚房瓦结构、铁棚结构

砖砌、水泥柱、砖栏栅

230元/平方米

 

砖砌、水泥柱、无栏栅

150元/平方米

 

铁柱、水泥

100元/平方米

 

4、简易棚房

有栏栅

80元/平方米

 

无栏栅

60元/平方米

 

5、未建成房屋的基础

耐火砖、石砌、有地梁

200元/平方米

 

耐火砖、石砌、无地梁

150元/平方米

 

6、房屋装修

墙面、地面贴瓷砖、马赛克

60元/平方米

(说明:木窗、门等其他各类门窗,房屋内的水池、管线等已含在房屋补偿内,不再另计补偿。)

墙面、地面贴大理石、花岗岩

100元/平方米

铝合金窗

100元/平方米

楼梯木、不绣钢扶手

90元/米

楼梯普通铁管扶手

55元/米

天花板铝扣板

80元/平方米

天花板塑扣板、石膏

70元/平方米

木地板

85元/平方米

 

(二)广西容县征地构筑物其他附着物

名 称

结构

补偿标准

说明

1、围墙

墙厚24cm,含基础

110元/平方米

 

墙厚18cm.含基础

85元/平方米

 

墙厚12cm,含基础

60元/平方米

 

泥砖、泥筑围墙

60元/平方米

 

2、挡土墙

水泥砼制,含基础

500元/立方米

 

石砌,含基础

350元/立方米

 

砖砌,含基础

400元/立方米

 

3、晒场、硬化道路

石灰修筑

35元/平方米

 

水泥砼厚5-15cm

70元/平方米

 

水泥砼厚15cm以上

90元/平方米

 

4、水池、水柜

砖砌、露天

200元/立方米

 

砼浇、露天

240元/立方米

 

化粪池

180元/立方米

 

5、沼气池

 

2300元/只

 

6、水井

砌砖井或水泥箍井

井口直径1.2米以下(含1.2米)

1000元/眼(口)

 

井口直径1.2米以上至2米(含2米)

1500元/眼(口)

井口直径2米以上

2000元/眼(口)

机钻井

2000元/眼(口)

(三)广西容县征地坟山(墓)迁移补偿

名 称

结构

补偿标准

说明

坟山(墓)

骨缶

300元/只

 

土坟

1800元/座

一坟多缶,每增加一个增加300元。

青砖、石灰、水泥坟

5000元/座

青砖坟加12%,一坟多缶,每增加一个增加300元。

1年血坟

6000元/座

 

2年血坟

4000元/座

 

3年血坟

3000元/座

 

满3年以上血坟

2500元/座

 

(四)广西容县征地其他设施搬迁补偿

名 称

补偿标准

说明

1、搬迁电设施

三相 (含电线)

1500元/户

 

单相 (含电线)

800元/户

 

2、搬迁空调

400元/台

 

3、搬迁有线电视

250元/户

 

4、太阳能热水器

700元/台

 

5、搬迁宽带

200元/户

 

6、搬迁电话

200元/户

 

7、搬迁水设施

600元/表(户)

 

8、畜牧搬迁(规模养殖场)(零星散养不予补偿)

猪、狗、牛、羊及其他畜牧12元/头

 

鸡及其他家禽0.50元/羽

 

  (五)其他规定

  1.搬迁房屋面积计算

  搬迁房屋面积计算: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面积计算;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但有合法产权来源证明的按实际建筑实墙丈量计算面积。封闭式阳台按投影丈量计算建筑面积,敞开式阳台按同类房屋的50%计算补偿,雨蓬按同类房屋的25%计算补偿。

  2.搬迁房屋补偿安置认定

  (1)搬迁有批准用地建设手续和经依法登记发证的房屋,给予搬迁补偿和安置。

  (2)搬迁权属来源合法,但尚未办好有完整的用地建设手续和房产登记手续的房屋,经土地行政主管等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确认后,给予适当的搬迁补偿和安置。

  (3)搬迁违法违章建筑的房屋,不给予补偿和安置。

  3.其他补偿

  (1)本通知没有补偿标准的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房屋装修及其他设施需要搬迁的,可参照同类或相近市场同期均价给予适当补偿。

  (2)搬迁特殊的建(构)筑、附着物,可通过协商,签订搬迁协议书报经批准后适当补偿。

  四、征地、搬迁误工补助

  (一)被征地集体和相关权利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现场指界测量、核对征地面积,召开会议等导致误工、误餐的,按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额的1﹪核计误工误餐补助。

  (二)因征地工作和处理征地纠纷召开相关人员会议的误工、误餐补助,由组织实施征地工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助。

  五、社会保障办法

  (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根据容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有关文件规定,由有关部门给予办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相关手续。

  (二)就业扶持

  凡年满18周岁的失地农民可根据个人自愿、双向选择原则,政府为其提供就业指导咨询、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等各项就业扶持。

  (三)留地安置保障:

  1、为了便于统一规划、统一安排,原则上被征地集体征收(用)土地达到70%以上,可按被征地面积的8%给予留地安置,留地安置按规划安排,安置用地含道路、通风、绿化等,具体以规划为准;被征地集体不需要留地安置的,根据被征地集体情况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给予被征地集体一次性额外安置补助费作保障。

  2、被征地集体的土地已全部被征收的,原则上由被征地集体申请,报县政府审定后,对被征地集体预留1至3亩用地发展集体经济。

  六、搬迁安置办法

  (一)房屋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助标准

  1、搬迁补助费:

  (1)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元进行搬迁补助。

  (2)搬迁生产经营机械等设备的,按同期市场价格进行搬迁补助。

  2、临时安置补助费:

  (1) 被征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按被拆除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9元,不安排周转用房,由被征收户自行解决。

  (2)已落实回建用地且搬离、移交被征收房屋的,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未落实回建用地且搬离、移交被征收房屋的,按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直至落实回建用地后的第12个月止。

  (3)搬迁村镇企业的生产经营用房及其它建构物,搬迁前已停产停业的,不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

  给予建设用地安置的,需在取得安置用地或允许建设后18个月期限内已自行完成建设的,不再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在期限内未完成建设,且在建设期限前拆除正常生产营业的房屋等建构物的,自拆除之日起至建设期限止为过渡期限,根据被拆除部分的经营利润情况进行适当给予补助。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1)搬迁营业性(具有工商营业手续、税务登记手续且正在进行经营活动的)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由被搬迁人提供工商、税务等部门有关证明资料,按实际经营面积每月每平方米40元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2)搬迁厂房、车间、仓库、办公用房造成停产停业的,由被搬迁人提供工商、税务等部门有关证明资料,按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3)被搬迁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不是被搬迁人,被搬迁人与被搬迁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归属有争议的,按被搬迁人与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协议的约定确定补偿对象;没有约定的,补偿给被搬迁人。

  4.搬迁农户非住宅房屋和村镇企业非生产经营房屋等建构筑物,不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搬迁回建用地基础超深补助

  安排回建用地基础超深(超出正常建筑地基-2米桩基础)的,由实施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勘查、核验和协商,给予货币补助;根据被搬迁户回建用地的房屋建筑户型设计图纸的桩数、桩径、桩深,回建用地基础超深补助标准:桩径1200mm每米桩补助1100元,桩径1000mm每米桩补助800元,桩径800mm每米桩补助625元。

  县政府统一完成回建区基础的、被搬迁户回建用地已转让的,不给予补助。

  (三)搬迁奖励办法

  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房屋的,按被搬迁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给予奖励。

  (四)搬迁回建用地安置办法

  1、搬迁户的回建用地由县政府统一规划,并完善“三通一平”后集中安排。

  2、搬迁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房屋占地,按原有实际面积安排回建用地;猪栏、牛栏、鸡栏、泵房等附属设施用房及工矿、仓储用地不安排回建用地。

  七、安置用地、搬迁回建用地手续办理及费用

  (一)由被征地所在集体组织或个人按规定提交相关的资料,由有关部门负责办理安置用地、搬迁回建用地的用地、规划和准建等手续。

  (二)安置用地审批和不动产权登记,按回建或搬迁协议进行统一办理,涉及办理规划许可、准建、用地手续的办证费用等,根据《中共容县委员会 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解决容县重大项目攻坚推进过程中有关问题的纪要>的通知 》(容委〔2018〕6号)文件相关规定,由县征地服务中心从征地费用中列支,其他办证及税费由被征地集体组织(个人)负责。

  (三)回建用地在搬迁房屋占地面积内的,办理用地的规划许可、准建、审批和登记发证的有关费用由政府承担;超出搬迁面积部分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八、在拟征地公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林(果、竹)木不予补偿;在拟征地公告后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或实施新建、扩建、改造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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