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拆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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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自2022年10月13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3-04-27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环政发〔2022〕40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和驻环江中直区直市直各单位:

  现将《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自2022年10月13日起施行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3日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安置,维护被征收土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征收土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和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二条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所称的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把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土地,实现土地所有权转移的行为。

  第三条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所称土地征收补偿和安置,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土地之后,依法给予被征收土地的集体、农民合理补偿,并且解决好被征收土地集体、农民的生产生活行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所称农民,是指在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的成员。

  第四条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是指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区域。

  第五条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依法实行统一征收,自治县人民政府是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主体。自治县人民政府成立自治县征地拆迁工作办公室负责审核安置对象资格条件、公示确认安置对象名单、向自治县土地征收储备交易中心提交安置初步实施方案,经审定后进行公示;负责草拟和张贴土地征收预公告、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收土地公告;负责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组织动员被征地村(社区)、组(队)、土地承包人、被征收人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土地丈量、地上附着物的清点,并按时办理补偿登记确认手续、签订《土地征收协议》《房屋拆迁协议》以及领取补偿款;负责建立基准年农业人口与耕地数据库,土地被征收前、后人均耕地及被征地安置人员情况调查;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处置土地征收拆迁引发的矛盾纠纷等工作;负责收集整理批后实施、土地征收拆迁相关材料并移交自治县土地征收储备交易中心;负责对已征收土地开展清表工作,并与自治县土地征收储备交易中心办理已征收土地移交手续,确保无土地征收拆迁纠纷。

  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开展用地预审、建设用地指标申请、用地组卷报批、耕地占补平衡、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将风险评估结论在被征地单位所在地以及政府网站同步公示、审核土地征收预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征收公告等,组织召开听证会、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法律法规、政策的知识培训及解释;负责收集项目立项、规划选址、勘测定界等报批前期材料;负责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纳入征地成本;负责审核签订城区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协议书;负责处理好与自治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抓好有关权限委托和授权开展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自治县土地征收储备交易中心负责城区土地储备供应、土地前期开发等工作,发放城区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等补偿款,建立征地拆迁档案,做好征地拆迁工作办公室移交的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已征收土地清表地块的管理工作。

  自治县林业局负责指导供地前期林地使用手续的行政审批。

  自治县财政局负责按年度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工作计划筹措资金,并对资金使用和结算决算进行审核和监督。

  自治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根据自治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委托,行使县城区范围内城乡规划、建筑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擅自施工的行政处罚权,以及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根据自治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委托,行使县城区范围内国土资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越界开采、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矿产资源、不按照开采设计方案开采矿产资源、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环境污染,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非法占用土地,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政处罚权,以及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

  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政策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养老等社会保障工作,提供土地供地需要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

  自治县医疗保障局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医疗保障工作。

  自治县审计局负责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筹措、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发展和改革、住建、农业农村、民政、水利、公安、司法、生态环境及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工作。

  第六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征收,除按土地征收区片综合地价文件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外,应采取其他土地征收安置措施确保被征地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群众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七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土地和房屋征收,按时签订土地征收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方案由自治县征地拆迁工作办公室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收入、支出、用途等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章  土地征收程序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土地征收范围,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

  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听取被土地征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十条 土地征收预公告规定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登记期限内,被征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和地上建(构)筑物现状;不得新建、扩建房屋和其他设施;预公告后抢栽、抢种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给予补偿。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起,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权利人对拟征收土地现状用途、位置、补偿标准、需安置农业人口数、安置途径、社会保障,以及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等事项,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相关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进行书面调查确认。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确认的,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第十一条 土地征收预公告规定的开展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登记期限内,发改、住建、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工信、农业农村、林业、税务、公安、供水、供电、辖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等部门应当暂停新办及续办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相关许可证照的审批手续。但因出生、收养、婚嫁、军人退役、大中专毕业、刑满释放等人员符合户口登记、迁移政策,程序合法、材料齐全的,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的,可依法依规办理。被拆迁人已取得用地、建房批准证件,但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新房尚未建设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设,已建设部分计入补偿。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物不予补偿安置。拆除批准使用期限内的临时建筑,其补偿标准:按照《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环政发〔2020〕85号)、《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环政发〔2020〕85号)部分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环政发〔2022〕38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文件如有变化更新,则按最新出台的相关政策为准。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调查现状情况及地上附着物清点登记情况,组织征地拆迁单位、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告。

  第十三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包含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以及权利人对拟征收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有申请听证的权利等。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村(居)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30日,听取被土地征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在公告期限内,超过半数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决定是否修改方案;确需修改方案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批准的土地征收办法进行修改。

  第十四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满,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没有异议的,征地拆迁单位与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书、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自治县土地征收储备交易中心按补偿协议向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支付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费用。

  第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与拟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土地征收协议书、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并兑现土地征收补偿款完成后,自治县自然资源局收集有关报批材料申报征收土地。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按期交付土地。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未按期交付土地,依法依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  征收土地补偿  

  第十六条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并按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环政办发〔2020〕70号)、《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环政发〔2020〕85号)、《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环政发〔2020〕85号)部分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环政发〔2022〕38号)等有关文件和规定执行。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文件如有变化更新,则按最新出台的相关政策为准。

  第十七条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分配使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保障范围、补贴办法等保障措施,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征收土地安置   

  第十八条 除按规定支付安置补助费外,以被征地村(居)民小组为单位,通过商品住宅安置、自谋职业安置、集中式留地安置(含三产用地、住宅安置)三种方式之一进行安置,由被征地单位自行分配安置,相关费用纳入土地征收成本。已享受过征地安置的农户不能再申请农村一户一宅。

  (一)商品住房安置。选择商品住房安置,采取每征收1亩水田(指土地承包证确认登记地块为水田为准,下同)安置35㎡(毛坯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商品住房的方式安置。商品住房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安排,原则上安排在本集体被征收土地区域内或附近集体区域的商品房,安置以套为单位,应安置面积不足套房面积的,由安置户按第三方审计部门对安置房所在本栋楼盘核定价进行核算补差价;应安置面积超过套房面积的,由征地单位按第三方审计部门对安置房所在本栋楼盘核定价进行核算给予货币补偿。

  (二)自谋职业安置。选择自谋职业安置,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征地单位签订自谋职业安置协议,由征地单位按该村民小组被征收水田一次性支付自谋职业补助费12万元/亩,由村民小组自行解决内部成员的安置问题。

  (三)集中式留地安置(含三产用地、住宅安置)。

  因征收耕地需要安置被征收农民生产生活的,除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支付安置补助费外,扣除选择第一、二种安置方式相应面积后,按被征收集体水田的10%作为预留安置用地(含住宅用地和产业用地),预留安置用地是以被征地村民小组为单位给予安置。安置地块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据本县国土空间规划布局,合理安排、统一规划,统一设计,集中安置,安置面积按农村经济集体组织(村民小组)被征收水田实际总面积的10%预留,预留住宅安置用地以国有划拨和国有出让两种方式,预留产业用地安置为国有划拨土地。

  1.住宅安置。以户为单位,按2003年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依据进行安置,实际测量面积与2003年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面积有出入的,按现状调查测量面积为准,具体为:

  ①被征收水田1.26亩(含1.26亩)以上至5.00亩(含5.00亩)的,每户(指2003年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户)安置1宗住宅用地指标;被征收水田5.01亩(含5.01亩)至8.00亩(含8.00亩)的,每户(指2003年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户)安置2宗住宅用地指标;被征收水田8.01亩(含8.01亩)至12.00亩(含12.00亩)的,每户(指2003年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户)安置3宗住宅用地指标;被征收水田12.01亩(含12.01亩)至16.00亩(含16.00亩)的,每户(指2003年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户)安置4宗住宅用地指标;被征收水田16.01亩(含16.01亩)以上的,每户(指2003年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户)安置5宗住宅用地指标。

  ②原则上每宗宅基地规格为7米×12米(面宽7米,纵深12米),面积84平方米。被征收水田按1.26亩折算84平方米的安置宅基地,被征收水田少于1.26亩的可选择本补偿安置办法第四章中“(一)、(二)”安置方式中一种或按征收水田价格测算向征收单位补交足1.26亩水田面积。

  ③集中安置小区地块的“三通一平”(即通自来水、通地下排水排污、通电、场地平整),小区场地四周及住宅地块部分的通路,费用由征地单位承担。

  ④小区地块及住宅用地建设(包括房屋建设)由政府统一规划,统一设计。

  ⑤宅基地基础设计、房屋设计、地质勘察等费用由征地单位承担。

  ⑥办理征地安置用地手续需缴的有关税费由安置户承担。

  2.预留产业用地安置。

  预留安置用地用于安排本集体住宅安置用地后,余下的预留安置用地作为本集体的预留产业用地安置,面积包含地块内公共基础设施用地面积。土地性质只允许办理国有划拨土地,办理国有划拨用地费用按 200元/平方米缴纳。预留产业用地安置规划控制用地指标在符合全县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下,依照村民自治制度,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确定预留产业用地安置地块统一开发经营,所得收入按其集体经济组织合理分配使用,保障各农户的生产生活安置。

  3.住宅安置用地应缴纳的费用。

  获得住宅用地安置的安置户可以选择国有划拨安置用地或国有出让安置用地。选择国有划拨安置用地的,办理划拨费用按400元/平方米缴纳;选择国有出让安置用地的,办理国有出让费按800元/平方米缴纳。如有调整则按调整后新出台的缴费标准缴纳。

  第十九条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施行前,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已获得规划的产业用地,引资开发用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设计要求;引资开发的安置用地享受宗地开发出让后扣除相关税费、征地费,净收益全额安排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费用支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政府安排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安置用地依法上市交易后,不得再以安置用地减少为由,另行申请安置用地。   

  第五章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二十条 房屋拆迁补偿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由房屋征收单位依法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测量登记、调查核实、组织合法性认定。因历史客观原因未办理建设用地、建房批准等审批手续的房屋,由自治县农业农村局、所属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依照农村宅基地相关政策进行确认后,按本方案相关规定给予补偿安置。

  (一)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二)集体土地上房屋、房屋装修、附属物及其他构筑物按照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最新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予以补偿。

  (三)经核实属违法、违章的建(构)筑物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房屋拆迁安置

  拆迁合法住房安置方式:货币补偿安置、产权置换安置或拆迁留地安置方式之一进行安置。以户为单位进行安置,鼓励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进行安置。已享受过房屋拆迁安置的农户不能再申请农村一户一宅。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有关规定执行。

  (一)货币补偿安置。

  集体土地上房屋合法占地范围按城镇基准地价评估成果进行补偿;集体土地上房屋、房屋装修、附属物及其他构筑物按照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最新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予以补偿。

  (二)产权置换安置。

  1.安置套房按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安置位置,采取统一规划,以新建房屋产权予以置换。

  2.安置的建筑面积以经依法认定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及房屋结构,按下列安置标准确定:

  ①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0(含40)平方米,按40平方米安置。

  ②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40(不含40)平方米至90(含90)平方米的,混合结构按照1:1 面积进行安置,砖(石)瓦结构按照1:0.9面积进行安置,泥瓦结构按照1:0.8面积进行安置。置换安置户可选择与原住房按比例测算后面积上下相差10平方米以内的套房,安置套房限一套。

  ③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90(不含90)平方米至150(含150)平方米的,混合结构按照1:1 面积进行测算安置,砖(石)瓦结构按照1:0.8面积进行测算安置,泥瓦结构按照1:0.7面积进行测算安置,置换安置户可选择与原住房按比例测算后面积上下相差10平方米以内的套房,安置套房限一套。

  ④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150(不含150)平方米以上的,混合结构按照1:0.8 面积进行测算安置,砖(石)瓦结构按照1:0.7面积进行测算安置,泥瓦结构按照1:0.6面积进行测算安置。按比例测算后,置换面积最高不能超过300平方米,置换安置户可选择与原住房测算后面积上下相差10平方米以内的套房,按比例测算超过300平方米的按最高300平方米给予置换安置,置换安置套房限两套以内。

  实际安置套房面积超过按安置比例应安置套房面积的,超出部分面积由安置户按实际安置套房建设成本单价测算补交差价;实际安置套房面积小于按安置比例应安置套房面积,不足部分面积,由征收单位按实际安置套房建设成本单价测算补偿给安置户。

  (三)拆迁留地集中安置。

  选择拆迁留地集中安置方式后,其集体土地上房屋、房屋装修、附属物及其他构筑物按照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最新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予以补偿。房屋拆迁安置用地由征地拆迁单位负责征地并按住宅小区形式统一规划布局,拆迁留地集中安置原则上按原房屋位置就近进行安置。拆迁留地集中安置方式其住宅用地标准按如下方式执行:

  1.拆迁留地集中安置用地面积规格分为三种:第一种是60平方米;第二种是90平方米;第三种是130平方米。              

  2.拆迁留地集中安置标准:原宅基地面积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以下的安置60平方米;原宅基地面积60平方米(不含60平方米)至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的可选择安置60平方米或90平方米;原宅基地面积90平方米(不含90平方米)以上的可选择安置90平方米或130平方米。实际安置宗地面积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超出部分面积由安置户按实际安置地块的建设成本单价测算补交差价;实际安置宗地面积少于原宅基地面积的,不足部分面积,由征地单位按实际安置地块的建设成本单价测算补偿给安置户。

  3.安置宅基地“四通一平”(通路、通电、通自来水、通地下排水、宅基地平整)、地质勘探、房屋设计及圈梁(含圈梁)以下的基础工程建设费用由征收单位承担。

  4.建造房屋层数按规划部门规划设计执行,外立面格局(含装修)按住建部门要求实施。

  5.安置户办理留地安置用地手续相关税费。

  留地安置的安置户可以选择国有划拨安置用地或国有出让安置用地。选择国有划拨安置用地的,应缴纳土地成本费用。土地成本费用包括征地补偿费、耕地占用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占用耕地补偿费、土地报批费等。选择国有出让安置用地的,应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的征收标准采取依据地价评估结果结合打折让利的办法综合确定,是一种动态定价机制。动态定价公式为: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标定地价×70%。

  为了与本《办法》出台前的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相衔接及鼓励拆迁户配合政府征地拆迁工作,特制定四年过渡期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具体如下:

  2022年:实际缴纳土地出让金=应缴纳土地出让金×30%;

  2023年:实际缴纳土地出让金=应缴纳土地出让金×40%;

  2024年:实际缴纳土地出让金=应缴纳土地出让金×50%;

  2025年:实际缴纳土地出让金=应缴纳土地出让金×60%;

  2026年:实际缴纳土地出让金=标定地价×70%。

  第二十二条 过渡安置补助

  拆迁户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书后,过渡安置补助费按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最新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予以补偿。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中用于安置的商品住宅、停车位等由政府统一办理不动产权证,费用纳入安置成本。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农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同类区确定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任何相关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举报他人在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行为。一经查实,由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2011年9月28日发布的《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县县城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环政发〔2011〕40号)、2014年3月1日发布的《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县城规划区内新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环政办发〔2014〕28号)、2017年4月18日发布的《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县城规划区内新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环政办发〔2014〕28号)部分条款内容的通知》(环政办发〔2017〕56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征地安置协议、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原则上按之前出台的政策方案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工作职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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