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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凭祥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办法》自2023年5月17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3-05-24

  凭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凭祥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凭政办规〔2023〕3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凭祥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凭祥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办法》自2023年5月17日起施行

  2023年5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凭祥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维护征地搬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函〔2023〕6号)、《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崇政办函〔202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凭祥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因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或者因农村建设占用集体土地,需要补偿和安置的,适用《凭祥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三条  市征地搬迁安置工作服务中心作为我市征地机构,负责全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的日常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局、市民政局、镇政府等部门,应当依法做好与征地搬迁相关的工作。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征收土地补偿费的收取、支出、用途等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章 征收土地程序及一般规定

  第五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征收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由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予以确认。

  个别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客观原因无法确认或者拒不确认的,征地机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调查结果中注明原因,对调查结果采取见证、公证等方式留存记录,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程序和要求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超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第七条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部门、地点办理补偿登记。逾期不办理补偿登记的,按照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确定。

  征地机构应当依法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第八条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第三章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

  第九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不低于《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崇政办函〔2023〕2号)规定的凭祥市区片综合地价计算。

  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实际计算。

  第十条  建设项目依法使用国有农、林、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因征地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员,必须是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当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在册的农业人口。

  第十二条  为妥善解决征地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在征收土地后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3亩(含0.3亩)的,预留一定的土地给村集体组织作为集体产业用地,每个集体组织的预留产业用地面积以3亩为基数,再按实际征收耕地数的4%增加预留产业用地。

  村集体组织土地被征收后,其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3亩(含0.3亩)的,由市人民政府连续三年无偿为被征地群众提供口粮,标准为每人每月30斤大米。失地群众所在镇人民政府做好核实享受免费过渡口粮的人员,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办理发放应享受的过渡口粮折算金额等相关供粮手续。

  村集体组织土地被征收后,征收土地时,涉及到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16周岁以上在册人口,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被征地村民委员会管辖范围内,70%经联社人均耕地低于0.3亩的,给予村民委员会预留用地3亩。

  第十三条  村集体产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用于发展第二、第三产业,或者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创办企业。

  第四章 房屋搬迁补偿安置

  第十四条  《凭祥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办法》所指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是指依法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土地使用证”)的合法房屋。

  《凭祥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办法》所称被搬迁人是指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

  被搬迁人应按照要求向征地机构提供合法有效的用地、建房批准证件等证明材料,征地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被搬迁人进行补偿。

  第十五条  拆除违章建筑及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安置。

  第十六条  集体土地上合法住宅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根据不同情况,实行以下三种方式之一予以补偿安置:

  (一)被搬迁人按规定申请购买政府统建的单元式多层公寓房的,按每人30平方米建筑面积申购(每户最高不得超过150平方米),购买价格按成本价计。

  (二)被搬迁人按规定申请安排回建地的,被搬迁房屋土地面积与安排回建地面积相等的,不予补偿;被搬迁房屋土地面积与安排回建地面积多出的部分,每平方米补偿800元;安排回建地面积比被搬迁房屋土地使用证面积多出的部分,被搬迁人补交每平方米800元。

  (三)被搬迁人申请全货币补偿安置的,按安排回建地评估价格补偿,不再安排安置回建地。

  第十七条  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搬迁,原则上按照《凭祥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办法》给予货币方式补偿。

  第十八条  征地机构应按搬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支付搬迁补助费。安排临时周转房的,应当支付两次搬迁补助费。

  第十九条  在搬迁、回建住房期限内,被搬迁人自行解决住处的(包括被搬迁人申请全货币补偿安置),征地机构应按被搬迁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支付12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征地机构提供临时周转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条  征地机构提供周转房的,搬迁过渡期限为12个月,搬迁过渡期满,不得拒绝退回周转房。

  第二十一条  回建地由用地单位提供。回建地的位置、面积由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确定。回建地的通水、通电、通路、排水、排污及土地平整费用由用地单位负责,并纳入项目征地成本核算。

  第二十二条  回建地以户为单位进行安置,回建地每户最高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属孤寡老人、特困人员的,统一另行安置。

  第二十三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计入安置人口:

  (一)已经按规定安置过的;

  (二)被搬迁人有其他宅基地(含继承、分户、一户多宅) 已超过规定面积的;

  (三)其他不符合安排回建地的。

  第二十四条  被搬迁人家庭成员在本市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计入安置人口:

  (一)结婚三年以上的配偶;

  (二)原户口在搬迁地,现在部队服现役的军人(不含已在外结婚定居人员);

  (三)原户口在搬迁地,正在接受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的在校学生;

  (四)原户口在搬迁地,现在监狱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五条  征地机构统一办理被搬迁人回建用地的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被搬迁人在规定期限内同意搬迁并交出房屋或自行拆除的,市人民政府每户给予奖励3000元。未按规定期限如期搬迁的,不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被搬迁人回建房办理有关手续,按照《凭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凭祥市集体土地预留用地及征地拆迁安置建设工程办证费用减免办法的通知》(凭政发〔2014〕85号)文件减免相关费用。

  第二十八条  被征地搬迁安置人员土地被征收、房屋等建筑物被搬迁后,家庭人均收入达不到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参照有关规定向民政部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补助。

  第二十九条  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被征地搬迁安置人员进行劳动就业培训,减免一定的培训费用,并优先推荐就业。

  第三十条  为保障被搬迁人的长远生计和居住条件,维护社会稳定,安排给被搬迁人的回建地原则上不准转卖,要依法开发建设,解决居住和生活保障。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及城市建设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搬迁补偿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凭祥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办法》由凭祥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凭祥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印发的有关征地搬迁安置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

凭祥市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标准

单位:元

项目

结构

单位

房屋等级

补偿标准

主要条件

房屋

钢混

元/㎡

一等

1450

钢筋混凝土框架,240砖墙,铁门或防盗门,铝合金窗、内墙刮腻子,吊顶,贴高级地板砖,外贴瓷砖或涂料,厨房、卫生间配套、贴砖,高级木扶手或不锈钢楼梯扶手。(豪华装修)

元/㎡

二等

1250

钢筋混凝土框架,120-180砖墙或水泥空心砖,木门窗,内外墙批灰扫白、部分地面贴砖,厨房、卫生间配套、贴砖、普通楼梯扶手。(普通装修)

元/㎡

三等

1150

 

砖混

元/㎡

一等

1350

240砖墙,有铁门和防盗门,铝合金窗、防盗网,内墙刮腻子,吊顶,贴高级地砖,外墙贴砖或涂料,厨房、卫生间配套、贴砖,高级木扶手或不锈钢楼梯扶手。(豪华装修)

元/㎡

二等

1150

120-180砖墙,木、铁门,外墙一面贴瓷砖或涂料,内墙刮腻子,贴普通地面砖,铝合金窗,厨房卫生间配套、贴砖,普通楼梯扶手。(高级装修)

元/㎡

三等

1050

120-180砖墙,木门、窗,内外墙批灰,水泥地面,厨房、卫生间配套。(普通装修)

砖木

红砖

元/㎡

一等

700

240砖墙,木屋架,小青瓦或锌铁瓦屋面,内墙天棚,刮腻子;外墙批灰,贴地面砖,厨房、卫生间配套、贴砖。(高级装修)

元/㎡

二等

600

180红砖墙或青砖墙,木屋架,小青瓦或石棉瓦屋面,木门窗,内外墙批灰,水泥地面,厨房、卫生间配套、贴砖。(普通装修)

元/㎡

三等

550

120-180红砖墙或水泥砖墙、木屋架,小青瓦或石棉瓦屋面,木门窗,水泥面。

元/㎡

 

500

石砖瓦结构房屋。

元/㎡

 

450

泥土夯瓦结构房屋。

简易房

元/㎡

 

220

120-180砖墙或水泥墙、木屋架,石棉瓦屋顶,木门窗、水泥地面。

简易棚

元/㎡

 

180

铁棚。

简易棚

元/㎡

 

80

木棚。

围墙

水泥围墙

元/㎡

 

100

水泥砖或120厚红、青砖(砖柱不计)。

红砖围墙

元/㎡

 

120

 

档土墙

 

元/ m3

 

250

 

晒场

 

元/㎡

 

50

 

水池水柜

 

元/m3

 

300

户外在用且用于人畜生活、生产用水。

水井

 

元/m3

 

300

 

沼气

 

元/m3

 

400

 

水利水渠

 

元/m3

 

210

属于政府出资修建的不予补偿。

水管

3分

元/米

 

1

管直径12毫米。

4分

元/米

 

1.2

管直径15毫米。

6分

元/米

 

1.6

管直径20毫米。

1寸

元/米

 

2.6

管直径25毫米。

1.2寸

元/米

 

4.0

管直径32毫米。

1.5寸

元/米

 

5.0

管直径40毫米。

2.0寸

元/米

 

10.0

管直径50毫米。

坟墓

3年以上

元/座

 

5000

 

2-3年

元/座

 

6000

 

1-2年

元/座

 

8000

 

1年以内

元/座

 

10000

 

附件2

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地类

水田

菜地

鱼塘

旱地

园地

林地

青苗补偿

2100

2200

3620

1798

3054

1798

附件3

各地类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地类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合计

水田

18100

34019

52119

菜地

18100

37267

55367

鱼塘

18100

28960

47060

旱地

12656

24203

36859

园地

12656

23992

36648

林地

12656

23504

36160

未利用地

   

14464

附件4

凭祥市征收集体土地上零星果树补偿标准

单位:棵、元

种类

偏小

八角

880

660

385

110

11

土龙眼

880

660

330

110

6

土荔枝

880

660

330

110

6

嫁接龙眼

660

440

220

110

6

嫁接荔枝

660

440

220

110

6

沙梨

330

220

110

55

6

柿子

440

220

110

55

6

酸梅

330

165

88

33

6

沙田柚

440

220

110

55

6

三华李

330

165

88

33

4

榄果

1100

660

330

110

11

土芒果

660

440

220

110

7

嫁接芒果

550

330

165

88

7

板栗

660

440

220

110

6

柑果

550

330

165

55

7

木菠萝

880

660

220

55

6

鸡皮果

550

330

165

55

6

柠檬

440

275

110

55

6

鸡蛋果

220

110

55

22

6

枇杷果

660

330

165

66

6

山楂

440

275

110

22

6

杨桃

330

165

88

22

6

桃果

330

220

110

33

6

葡萄

165

110

55

22

6

杨梅

330

220

110

33

6

咖啡树

110

88

55

22

6

枣树

275

165

88

22

6

木瓜

55

33

11

5.5

3

黄皮果

275

176

88

22

7

香蕉

44

22

16.5

8.8

3

番桃果

110

66

22

11

2

坚果

440

275

110

55

6

竹子(丛)

160

120

60

30

2

苦楝树

88

66

33

11

2

杉木

110

66

33

11

1

桐油

330

165

88

11

6

鸭脚树

100

60

25

10

3

大王椰

150

80

35

10

3

桑树

88

66

33

11

1

枫树

110

66

33

11

1

茶油

440

220

110

33

6

小叶榕

440

220

110

33

6

木棉树

440

220

110

33

5

松树

110

88

55

22

2

桉树

88

55

33

11

2

相思树

66

44

22

11

2

苏木

110

55

33

11

2

榕树

440

220

110

33

6

沙糖橘

500

300

150

50

10

棕子叶

40

30

20

10

5

无花果

100

50

30

20

10

黄花梨

100

30

20

15

10

  说明:

  零星果树指利用房前屋后、田间地头、村庄内等土地上零星种植的规模小于 0.1 亩,或者种植规模大于 0.1 亩但每亩棵数少于 10 棵以下的果树,超出部分、枯死部分不予补偿。

  1.地上果树、灌木形经济果树,如嫁接龙眼、嫁接荔枝、嫁接芒果、沙田柚、橙、柑、三华李、黄皮果、鸡皮果、酸梅、番桃果、枣等果树,直径12cm以上为“大”,6~12cm为“中”,3~6cm为“小”,2~3cm为“偏小”,2cm以下为“苗”;

  2.高大经济林果树,如八角、土龙眼、土荔枝、土芒果、木菠萝、榄树、板栗、桑树、茶油等果树,直径为15cm以上为“大”,10~15cm为“中”,6~10cm为“小”,2~6cm为“偏小”,2cm以下为“苗”;

  3.芭蕉已结果为“大”,2米高到未结果为“中”,1米至2米高为“小”,1米以下为“苗”;

  4.地菠萝:种植1~2年的2400元/亩,种植3年的2000元/亩,种植4年以上的1000元/亩。

  5.其他树木,如苦楝树、杉木、桐油、鸭脚树、枫树、小叶榕、木棉树、松树、桉树、相思树、苏木等,直径30cm以上为“大”,20~30cm为“中”,12~20cm为“小”,5~12cm为“偏小”,5cm以下为“苗”;

  6.大王椰树高12米以上为 “大”,8~12米为“中”,4~8米为“小”,1~4米为“偏小”,1米以下为“苗”。其他地上附着物参照桂发改规〔2005〕190号文件执行。直径测定位置:灌木形经济果树离地面50cm,高大经济果树和其他树木离地面100cm;

  7.篱笆3元/米。

  8.柚木、沉香等名木古树或具有观赏价值的树木,应当组织移栽,按照黄花梨的标准付给移栽人工费。直径12cm以上为“大”,6~12cm为“中”,3~6cm为“小”,2~3cm为“偏小”,2cm以下为“苗”。未出苗圃的实生苗,移栽人工费为0.5元/株。

  9.火龙果连片种植的青苗,未挂果(1-2年)的按7000元/亩补偿,已挂果(3-4年)的按10000元/亩补偿,丰产期(5年以上)的按12000元/亩补偿;零星种植的按25元/株补偿。以上补偿均包含水泥柱、钢筋、轮胎等费用。

  10.牛大力等药材的青苗,按3054元/亩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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