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安新区直管区土地房屋征收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
黔贵安管办发〔2017〕3号
综保区管委会,新区各部门、单位,开发投资公司,华芯投资公司,直管区各乡镇:
《贵安新区直管区土地房屋征收工作流程(试行)》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安新区直管区土地房屋征收工作流程(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房屋征收工作,按照《贵州贵安新区直管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法 (试行)》(黔管委办发〔2014〕27号),结合新区征收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征收准备
(一)业主单位需提供资料
1.开展征收工作的请示:注明签发人、业主名称、项目名称、项目涉及的区、市(县)或乡(镇)、村及面积、征收补偿安置资金来源。
2.新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对项目的批准文件。
3.经规建局、国土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签署意见的征收红线图。
因重大项目设计调整、变更或配套设施建设需补征用地的,业主单位提供经规建局、国土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签署意见的补征红线图。
因项目施工建设导致灌溉、排水系统以及机耕道改道、恢复涉农设施或水淹地、电力迁改工程塔基占地等原因导致周边土地无法耕种需补征土地的,由业主单位组织有关乡(镇)政府、农林水务局、规建局、国土局、快处办等涉及单位到现场调查取证,明确责任、查明原因后,确需补征的,由业主单位提供经规建局、国土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签署意见的补征红线图。
4.项目用地规划情况不明晰的,除准备以上资料外,业主单位需提供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的会议纪要。
以上资料一式两套(原件),其中一套交片区指挥部审核,一套待片区指挥部或土地房屋征收安置领导小组同意开展项目征收工作后提交新区土地房屋征收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征安办),征收红线图原件一式叁份,分别由片区指挥部、征安办、乡(镇)存档,同时提交给征安办征收红线图复印件一式六份及征收红线图电子档。如项目跨乡(镇)的,还需按所涉的乡(镇)补齐相应的征收红线图原件。
(二)审批
1.片区指挥部经审核后同意开展征收工作的,出具会议纪要或片区指挥部指挥长签署同意开展征收工作的意见。
2.申请开展征收工作的项目拟征范围分属不同乡(镇)的,由业主单位将相关资料分别经涉及征收的片区指挥部审核后报新区土地房屋征收安置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3.部分涉及直管区外的征收,由与项目有关联的片区指挥部研究决定。
4.项目全部都在直管区外的,由与项目有关联的片区指挥部审核后报新区土地房屋征收安置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三)下发征收通知
征安办按照新区土地房屋征收安置领导小组或片区指挥部同意开展项目征收工作的会议纪要(原件)或片区指挥部指挥长签署的同意开展征收工作的意见及业主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拟定征收通知或配合开展征收工作的函发到各乡(镇)或相关的区、市(县)同时抄报相关片区指挥部。
(四)征收资金管理
1.征收资金缴存:按照征收资金来源渠道分为:
(1)财政拨款投资的项目。业主单位根据管委会文件或相关会议纪要,申请开展征收工作,征收办根据项目土地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对项目征收安置资金进行概算,由新区财政局将概算的征收安置资金存入财政局征收专户。
(2)非财政拨款投资的项目。业主单位根据自身发展需要,申请开展征收工作,征收办根据项目土地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对项目征收资金进行概算,业主单位将概算的征收资金缴入财政局征收专户。由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同意的特殊、重大工程项目可分期分批缴纳。
2.征收资金拨付:首先由征收工作实施单位向征安办提出拨付征收安置资金申请,经征收办审核后再向财政局提出申请,由财政局预拨项目征收资金到实施征收工作的有关财政局、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账户。
3.征收补偿资金的审批:
(1)个人或单个项目补偿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由乡(镇)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2)个人或单个项目补偿金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经乡(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后报片区指挥部研究决定。
(3)个人或单个项目补偿金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报新区土地房屋征收安置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4.征收资金兑付:征收工作实施单位根据兑付清册及相关依据,将兑付资金拨入银行,由银行将征收补偿资金兑付到被征收村民、企业的银行账户中。
5.其他
(1)属于项目建设正常施工导致涉农设施恢复补征用地的,征收费用列入项目征收成本,属于施工单位不当施工损毁涉农设施用地的,恢复设施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2)如属项目急需用地,被征收企业积极配合征收工作,草签协议后即腾地交房保证施工需要的,乡(镇)政府报片区指挥部同意后可以根据补偿算单预付征收补偿款的四分之一给被征收企业,但最多不超过1000万元;正式协议签定后经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核查、乡(镇)政府审核后按程序兑现剩余补偿款。
(3)征收安置工作所需费用可从各级征收安置工作经费中列支。
二、征收启动
(一)统筹协调
片区指挥部负责统筹片区内项目的土地房屋征收及中介机构的管理工作,乡(镇)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片区指挥部可以直接在新区征安办中介机构库中选定中介机构或委托乡(镇)在新区征安办中介机构库中选定土地测绘、房屋调查摸底、征收实施、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拆除等机构开展土地房屋征收相关工作;涉及直管区外的,委托征收范围内属地政府开展征收工作。
(二)组建机构
乡(镇)政府成立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组(以下简称征收工作组),由副科级以上干部任组长,相关工作人员及征收工作涉及的各村驻村乡干部、村支两委及测绘、调查摸底、会计师事务所、征收实施、拆除等中介机构组成,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同时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及时收集土地测绘、房屋调查摸底、审核、征收实施、拆除等各个环节产生的工作成果及相关资料。
征安办、财政局、审计局、农林水务局、规建局、社会事务管理局、国土局、政法群工部、拆违控违办等部门及项目业主单位按照职能承担相应的工作职责。
(三)公示
乡(镇)政府收到征安办下发的征收公告、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后,在征收范围所在地的村组张贴,征收工作组制作图片资料存档备查。多数被征收人对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乡(镇)政府提出。征安办、乡(镇)政府应当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会情况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经新区管委会批准后予以公布。
(四)放线
乡(镇)政府按照征收红线图组织业主单位放线,并在放线的征收范围内具体组织实施土地房屋征收工作,负责辖区范围内中介机构的具体管理和组织村支两委动员被征收人参与土地房屋征收。
(五)固化现状
乡(镇)政府通过影像、图片或文字的方式对征收范围内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地上附着物及附属设施等现状进行固化,形成资料备查。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抢栽、抢种林(苗)木或抢建、突击装修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当增加补偿行为,违反此项规定的,征收时不予补偿。
三、征收实施
(一)土地征收
1.登记测量
征收工作组组织被征收人到征收现场进行土地登记测绘,清点地上附着物及附属设施(如需评估的,评估机构同步进场开展评估工作),现场填写土地丈量登记表、林木、坟墓等地上附着物及附属设施调查表,参与各方现场签字确认;对多次做工作但被征收人不配合进行登记测绘的,由征收工作组牵头,司法、公安、国土等部门配合对相关数据进行现场确认核实,并作好书面记录。
2.制作汇总表及公示
测绘机构制作土地测量汇总表,征收实施机构制作林木、坟墓等地上附着物及附属设施汇总表,经乡(镇)政府审核后在涉及的村组进行公示;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须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申请,征收工作组及时核对查实并公示。
3.兑付
征收实施机构按照公示结果及征收补偿标准制作土地补偿清册和林木、坟墓等地上附着物及附属设施补助清册,经村委会初审后,交会计师事务所核查、乡(镇)政府审核后按程序兑现补偿补助款。
(二)房屋征收
1.调查摸底
征收工作组和被征收人一起对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调查摸底,制作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调查摸底测绘表,参与各方现场签字确认。被征收人拒绝签字的,征收工作组作好书面说明。
2.公示
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调查摸底测绘表,经乡(镇)政府审核后在涉及的村组公示;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须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申请,征收工作组及时核对查实并再次公示。
3.合法性认定及公示
根据公示后的被征收房屋调查摸底测绘表内容,乡(镇)政府按照新区相关规定进行合法性认定并公示,拆违控违办对不能认定的违法违章建筑进行处理。
4.签约、审核、兑付
征收工作组与被征收人按照《贵安新区直管区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与被征收人协商,拟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经会计师事务所核查、乡(镇)政府审核签字盖章。
征收实施机构按程序兑现补偿补助款。补偿补助金额兑现后督促被征收人在15日内腾地交房。
(三)企业征收
1.调查摸底
(1)收集资料
征收工作组负责收集被征收企业的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及土地、房屋、林木、机器设备等资产权属证明等被征收人相关信息。
(2)对企业现状进行清点登记
征收工作组与被征收企业到征收现场进行土地、房屋测量,清点地上附着物及附属设施,涉及林木需要评估的,同步委托林木调查机构进场开展相关工作。
根据实际情况制作土地、房屋、林木等地上附着物及附属设施调查表,参与各方须签字确认。对不在中介机构调查范围内的,由征收工作组现场共同签字认定。
2.资料审核
征收工作组对收集到的权属证书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有效性进行审查;对未经登记的土地、建筑物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处理;拆违控违办对确认的违法违章建筑进行处理。
3.评估
(1)委托评估:由片区指挥部或委托乡(镇)政府与被征收企业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对经确认的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进行评估。
(2)提交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机构须在收齐所需资料后一周内提交评估机构盖章、评估师签字的资产评估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委托评估方意见,按照评估相关规定进行补充完善后出具正式评估报告,作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重要参考依据。
4.拟定补偿算单
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前,征收工作组应根据征收补偿方案、评估报告对企业所有资产补偿情况拟出算单,经征收工作组组长审核后作为征收补偿协议的附件。
5.签约、审核
乡(镇)政府、征收实施中介机构与被征收企业协商拟定征收补偿协议,按照资金拨付限额经相关会议研究通过后,交会计师事务所核查、乡(镇)政府审核后签字盖章兑付。
6.拆除
补偿补助金额兑现后,被征收企业必须在15日内腾地交房,拆除单位必须在5日内拆除完毕。
四、涉及国有土地地上附着物等的征收补偿
涉及原羊艾农场、中八农场、贵州省女子强制戒毒所、平坝监狱等国有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坟墓、自搭房及农场内公房租赁户自建装修部分等征收,由业主单位、被征收人及征收实施等中介机构签字盖章认定。
五、资料收集归档
(一)2013年-2015年完成土地房屋征收的项目,乡(镇)负责收集、审核相关资料,统一交征安办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统一整理归档,档案整理费用从征安办工作经费中列支。
(二)2016年1月1日以后的土地房屋征收项目,片区指挥部统筹乡(镇)、中介机构在审核完毕,兑付征收补偿款时对土地、林木、坟墓征收等按批次建档、房屋征收按户建档、企业征收单独建档。
征收工作完成后,各中介机构按职责将资料及时提交乡(镇),乡(镇)3个月内收集齐全项目所有资料,按照档案相关规定整理、装订,一式三份分别归入乡(镇)、业主单位、新区征安办档案库,同步建立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收集资料按照工作职责自行开展,不再支付任何费用。收集齐全资料后产生的装订、扫描、复印、建档等档案整理费用从乡(镇)工作经费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