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司法局关于《承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市政府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市住建局起草了《承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送审稿)》送我局审查。按照工作程序,我局对送审稿进行了初步审查修改,形成了《承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讨论研究,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和人士可以在2022年1月7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 发送电子邮件:cdslfsc@163.com
2. 传真:0314-2050252
3. 通信地址: 河北省承德市司法局立法与合法性审查处(承德市司法局310室,邮编:067000,请在信封上注明“规章反馈意见”字样。
承德市司法局
2021年12月8日
河北省承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承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承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第三条【公平补偿】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四条【遵循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及部门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行政审批、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协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涉及两个以上县(市、区)的房屋征收项目,具体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 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由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加强对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的监督指导,规范其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
第七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加强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应当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委托协议书应当明确委托范围、权限、期限、费用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培训考核】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对全市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进行有关法律、业务等知识的培训和考核。
第九条【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承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条【房屋征收情形】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一条【规划计划】 依照《承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保障性安居工程、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十二条【征收报送材料】 依照《承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有关单位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由发展和改革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文件,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旧城区改建项目还应出具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文件;
(二)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证明文件;
(三)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文件和征收范围图;
(四)涉及专项规划的,由相关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该规划的证明文件;
(五)由本级财政部门出具的拟征收范围内的补偿资金足额到位的证明;
(六)房屋征收风险评估报告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征收范围公布】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拟定房屋征收范围,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禁止行为】 房屋征收范围公布之日起,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一)新建、改建 、扩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用途;
(三)租赁房屋。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单位暂停办理分割转让、分户、户口迁入以及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五条【调查登记内容】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下列内容进行调查登记,也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实施调查登记和预评估:
(一)被征收人基本情况;
(二)被征收房屋的地址、权属、用途、结构、建筑面积等情况;
(三)被征收房屋土地权属、用途、面积等情况;
(四)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附属物、附属设施等情况;
(五)未经不动产登记的建筑和临时建筑等情况;
(六)被征收房屋出租、抵押、查封、转让等情况;
(七)被征收人拟选择的补偿方式;
(八)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等情况;
(九)被征收人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情况;
(十)其他需要调查登记的情况。
调查登记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对公布的调查登记结果有异议的,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使用性质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使用性质和建筑面积,以不动产登记簿登记为准。不动产登记簿未登记使用性质的,根据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用途确定或者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认定。
第十七条【合法、违法、临时建筑物认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由相关职能部门出具认定和处理意见。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征收补偿方案内容】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调查登记、项目预评估、征收规模等情况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房屋征收事由和目的;
(二)房屋征收范围和征收期限;
(三)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
(四)补偿方式;
(五)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室型、面积等;
(六)不同类型被征收房屋的公摊补贴系数;
(七)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八)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费标准;
(九)奖励和补偿标准;
(十)签约期限;
(十一)其它事项;
第十九条【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论证】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文物、生态环境、财政、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论证。
双桥区、双滦区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论证前,应当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受指导。
第二十条【公开征求意见】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论证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本级政府网站上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房屋征收部门同时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直接征求被征收人意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组织修改,修改后的方案在公开征求意见期限结束后15日内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旧城区改建意愿征询】 符合《承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确定以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询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在公平补偿的前提下,85%的被征收人同意改建的,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
第二十二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制定相应的风险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十三条【房屋征收补偿费用】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监管,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房屋征收决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文物、生态环境、财政、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进行研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双桥区、双滦区征收房屋150户以上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其他县(市、区)征收房屋75户以上的,应当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以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项目名称、征收范围、启征时间、征收补偿方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主要内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决定备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房屋征收决定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向市人民政府备案,径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三章 征收补偿
第二十七条【征收补偿事项】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对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被征收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房屋价值评估】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评估确定。
房屋征收部门向社会发布征收评估信息和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布的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由被征收人从中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公开确定,并将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价格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九条【评估结果复核】 房屋征收部门或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在10日内出具鉴定结果。对鉴定结果仍有异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建,其成员由房地产估价师、城市规划和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
第三十条【临时建筑补偿】 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或者经批准但未规定期限且使用时间未超过2年的临时建筑,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其房屋重置价乘以折旧系数评估确定。
第三十一条【补偿选择】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符合《承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需要征收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供被征收人选择。
第三十二条【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货币补偿款。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产权调换房屋。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货币补偿款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货币补偿款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在交付房屋时,结清差价款。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具体情况给予公摊补贴。双桥区、双滦区人民政府征收住宅平房产权调换到多层住宅楼房的公摊补贴系数为0.37;征收住宅平房产权调换到高层住宅楼房的公摊补贴系数为0.47;征收多层住宅楼房产权调换到高层住宅楼房的公摊补贴系数为0.10。其它县(市、区)人民政府征收住宅房屋公摊补贴系数的具体标准可以自行制定。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产权调换房屋市场平均价格结合楼层等因素评估确定。
第三十三条【征收公房货币补偿】 征收执行国家租金标准的公有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房屋承租人未享受过国家房改政策购房的,货币补偿款的20%支付给被征收人,80%支付给房屋承租人;房屋承租人其他房屋已按规定面积标准享受国家房改政策购房的,货币补偿款的80%支付给被征收人,20%支付给房屋承租人;房屋承租人已按国家房改政策购房,但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其不足规定面积标准的部分房屋面积,货币补偿费的20%支付给被征收人,80% 支付给房屋承租人,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部分房屋面积,货币补偿费的80% 支付给被征收人,20%支付给房屋承租人。
第三十四条【公租房调换】 征收执行国家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用被征收房屋补偿款购买同等价值的房屋,由被征收人用于安置原房屋承租人,并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十五条【非住宅直管公房】 征收非住宅直管公房,被征收人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或者被征收人对承租人进行安置的,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十六条【低保户安置房保障】 征收住宅房屋,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的成套住宅作为安置用房,安置用房50平方米以内部分被征收人不需支付差价。
第三十七条【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参照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标准执行。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被征收人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人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人选择期房产权调换并自行过渡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建设工期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合理建设工期:6层以下为20个月,7层至11层为24个月,12层至24 层为30个月,25层以上为36个月。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经济水平和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十八条【超过渡期临时安置补助费】 过渡期限超过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对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或执行国家租金标准的房屋承租人,自逾期之日起,以规定标准为基数,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1. 逾期6个月以内的增加25%;
2. 逾期满6个月至12个月增加50%;
3. 逾期满12个月至24个月增加75%;
4. 逾期满24个月以上增加100%。
(二)对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的被征收人或执行国家租金标准的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日起,以规定标准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1. 逾期12个月之内的,按规定标准50%计发;
2. 逾期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按规定标准75%计发;
3. 逾期24个月以上的,按规定标准100%计发。
第三十九条【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因征收房屋致停产停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
(一)征收生产性用房、营业性用房,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税务部门确定的经营者上年度所在行业平均税后利润额,给予6个月的补偿。
(二)停产停业职工工资补偿费,根据企业实有职工人数和上年度职工工资标准,支付6个月职工工资补偿费。
(三)临时安置补助费根据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段、建筑面积、租赁价格等因素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6个月支付;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实际过渡期限支付,也可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场所,供被征收人经营。
(四)征收前已经停产停业的企业,根据企业上年度在社会保障机构登记缴纳养老保险金的职工人数和金额,一次性补偿12个月养老保险金。
第四十条【抵押房屋征收】 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一条【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承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规定,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协议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征收房屋的地址、权属、建筑面积、用途、结构;
(二)补偿方式;
(三)货币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结算方式等;
(四)产权调换房屋的地址、权属、建筑面积、用途、结构、差价结算方式;
(五)搬迁期限、过渡期限、过渡方式、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
(六)停产停业损失等事项;
(七)违约责任;
(八)争议的解决办法;
(九)当事人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旧城区改建补偿协议签约率】 符合《承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签订附加生效条件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率达到80%以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80%以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
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公告,并书面告知被征收人。
第四十三条【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协议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承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规定,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内容包括《承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事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确定的搬迁期限应当不少于15 日。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四条【救济途径】 被征收人应当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或者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被征收房屋注销登记】 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应当将不动产登记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交付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六条【房屋征收补偿档案】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承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承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十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十一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 对未经批准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项目单位,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责令其停止征收行为,并通知行政审批等主管部门停止对其办理项目审批手续。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承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