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焦政办〔2016〕122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焦作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9月29日
河南省焦作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豫政〔2015〕8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6〕4号)以及《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焦政〔2016〕11号)精神,按照《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加快推进棚户区(含城中村,下同)货币化安置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焦作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市城区(含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下同)范围内进行棚户区改造并采取货币化安置方式的适用《焦作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
第三条 《焦作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所指棚户区改造,是指由政府主导实施的、已经列入改造规划的棚户区项目。
第四条 河南省焦作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遵循自愿原则,在群众自主选择补偿方式的前提下,推进货币化安置(或部分货币化安置和部分实物安置)。
第五条 市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市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各城区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局、规划局、住建局、地税局、教育局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
第二章 货币化安置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 鼓励各城区根据棚户区改造居民需求,积极创新货币化安置方式,提高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率。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自主安置。棚户区改造居民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取得补偿款或利用补偿款自主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实现安置。
(二)集中安置。是指在同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基础上,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集中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源,实现对棚户区居民安置。
(三)团购安置。组织被征收人在公共服务平台选购普通商品住房,实现对棚户区居民安置。
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城中村改造,被征收的住房进行货币化安置的,各城区要根据各改造村庄地理位置、土地价值,考虑相邻区域或同等基准地价区域内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合理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
第八条 河南省焦作市棚户区改造征迁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可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0%比例给予补贴,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由辖区政府结合实际给予一定的奖励。补贴奖励资金纳入项目成本预算。
第九条 享受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保障的私有房屋被征收人,自愿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补偿。
第三章 货币化安置操作方式及流程
第十条 河南省焦作市棚户区居民选择自主安置的,由被征收人持征收补偿协议到城区房屋征收部门领取补偿款,征收补偿协议中应明确自行解决居住问题。
第十一条 城区房屋征收部门或政府批准的其他机构(简称购买主体)通过购买房地产企业的普通商品住房实施集中安置的操作方式和流程:
(一)购买对象(拟选定的普通商品住房房源)应符合以下条件:
1.满足现行征收补偿政策要求,原则上以中、小户型为主。
2.取得普通商品房建设相关手续。
3.无抵押、查封、权属纠纷等情况。
(二)购买价格应以最低折扣、最高限价、单一价格、一房一价等多种形式确定,应低于所在区域同品质在售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
(三)各城区应组织辖区内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国土等相关部门,对购买主体提出的购买计划进行综合审核,审核意见应经城区政府批准。
(四)购买主体与成交的房地产企业签订购买协议。协议应对以下事项作出约定:购买房源项目名称、位置、户型、面积、价格、装修与设施设备标准、购房款拨付进度、房屋质量要求、入住时间安排等。房地产企业要严格按照协议规定提供服务,保证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严禁转包。
(五)被征收人在确定的购买对象范围内,按照购买方案确定的程序选择房源,并签订购房合同。
(六)购买主体按照被征收人认购的安置房源建设进度支付购房款,并合理控制支付进度,确保居民得到及时、妥善安置。
第十二条 各城区房屋征收部门要积极搭建服务平台,由服务平台公布普通商品住房房源信息和棚户区改造居民购房需求信息,积极组织愿意参加团购的棚户区改造居民与房地产企业对接,争取开发商优惠,降低购房成本,通过团购普通商品住房实现安置。
第四章 货币化安置资金来源和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和省安排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奖励资金;
(二)市、区政府预算安排的配套资金;
(三)国开行、农业发展银行及其他商业银行的棚户区改造贷款;
(四)其它资金。
第十四条 棚户区改造贷款可以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前期征收、过渡费、安置费(含货币安置)、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与项目相关的开支。
第十五条 加大对货币化安置项目的融资支持力度,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项目贷款偿还优先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大幅度提高货币化安置项目在中央、省级补助资金分配时的权重,适当减少实物安置项目补助资金。在分配补助资金时,应对上年度货币化安置率较高的城区进行奖励。
第十七条 利用补偿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不超过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自主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实现安置的,免征印花税,其个人取得的补偿款部分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八条 棚户区改造居民属于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并符合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允许其先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预付购房款,再根据需要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的,可以提取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优先办理贷款手续,及时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九条 征迁居民利用补偿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免收产权登记费,其子女可在被征收区域或新购商品住房区域的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
第二十条 开发企业将普通商品住房出售给实行货币化补偿的棚户区改造居民,或对棚户区改造居民按棚户区改造团购优惠价格销售商品住房的,按售出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焦作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的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焦作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