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旧城改造提质工作推进办法等四个办法的通知
三政办〔202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三门峡市旧城改造提质工作推进办法》《三门峡市旧城改造企业搬迁、处置和征收办法》《三门峡市旧城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三门峡市旧城改造招商引资优惠办法》等四个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20日
河南省三门峡市旧城改造企业搬迁、处置和征收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三门峡市委办公室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大老旧城区改造力度推进旧城提质工作的实施意见》(三办〔2019〕16号)、《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扶持市区工业企业搬迁至产业聚集区的实施意见》(三政〔2018〕22号)和《三门峡市市属国有“僵尸企业”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三政办〔2018〕4号印发)精神,顺利推进企业搬迁腾退和旧城改造提质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三门峡市旧城改造企业搬迁、处置和征收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三门峡市旧城改造企业搬迁、处置和征收办法》适用于旧城改造提质区域内的工业企业、“僵尸企业”、仓储物流企业及根据城市规划应予实施征收拆迁的其他企业。
二、时间要求
出城入园的工业企业须于2020年3月10日前向三门峡市区工业企业搬迁至产业聚集区工作领导小组提交搬迁申请和搬迁改造实施方案,其中规模以下工业企业须于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搬迁腾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须于2021年9月30日前完成搬迁腾退;国有“僵尸企业”和其他企业按旧城改造提质规定的时间完成搬迁腾退。
三、职责分工
(一)旧城改造区域内工业企业的搬迁出城入园职责按照《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扶持市区工业企业搬迁至产业聚集区的实施意见》(三政〔2018〕22号)执行。市属国有“僵尸企业”的搬迁处置职责按照《三门峡市市属国有“僵尸企业”处置工作方案》(三政办〔2018〕4号印发)执行。其他企业的搬迁处置由企业所属的区政府或市直相关单位负责。没有主管单位的企业的搬迁处置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湖滨区、开发区负责。
企业搬迁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按旧城改造提质的时间要求做好企业出城入园、资产处置、职工安置和信访稳定工作。
(二)湖滨区、陕州区、开发区是企业征收拆迁工作的责任主体。
(三)三门峡市旧城改造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旧城改造办)负责制定配套政策,协调配套补偿资金,合理安排企业腾退搬迁时序。
(四)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开发区、湖滨区机电制造业园区和陕州区产业集聚区等要认真做好出城入园企业的承接工作,为入园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和优惠政策,确保企业“出得快、落得好”。
四、政策措施
(一)分类推进。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旧城改造区域内的工业企业应当搬迁退出,其中出城入园的工业企业要加快搬迁处置进度,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按《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扶持市区工业企业搬迁至产业聚集区的实施意见》(三政〔2018〕22号)规定享受有关政策;不能出城入园的工业企业,依法予以搬迁处置和征收补偿。国有“僵尸企业”要按照旧城改造提质的时间要求,同步推进搬迁处置和征收补偿工作,依法征收后不影响其按照《三门峡市市属国有“僵尸企业”处置工作方案》(三政办〔2018〕4号印发)规定开展处置工作。商贸物流企业要按照旧城改造提质的规划和时间要求尽快搬迁腾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可以优先按规划选址新建。
(二)政策鼓励。企业按旧城改造提质的时间要求完成搬迁的,按房产货币补偿数额10%予以奖励。为活跃商贸经济,鼓励商业、仓储企业选择商业用房、停车设施等经营性资产进行对价调换。工业企业、国有“僵尸企业”也可以按等价置换的原则,选择商业用房、停车设施等经营性资产予以对价补偿。被依法征收的国有企业,可根据职工安置等需要,在总应补偿款范围内采取分期付款的办法支付补偿费用。
(三)自主改造。旧城改造区域内,占地规模较大、经济实力雄厚、具备自主改造能力的企业(或引入有实力的社会开发主体合作),按照“挂账收储、自行拆迁、公开出让、收入分成”的原则,可以申请自主改造。自主改造应向市旧城改造办提交改造申请和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按规划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搬迁和实施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