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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三门峡市旧城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价值依评估确定,集体土地上房屋价值按安置房屋造价予以货币补偿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2-09-15

  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旧城改造提质工作推进办法等四个办法的通知

  三政办〔202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三门峡市旧城改造提质工作推进办法》《三门峡市旧城改造企业搬迁、处置和征收办法》《三门峡市旧城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三门峡市旧城改造招商引资优惠办法》等四个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三门峡市旧城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价值依评估确定,集体土地上房屋价值按安置房屋造价予以货币补偿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20日

  河南省三门峡市旧城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三门峡市委办公室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大老旧城区改造力度推进旧城提质工作的实施意见》(三办〔2019〕16号)精神,有序推进旧城改造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三门峡市旧城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一、居民住房的补偿

  (一)房屋补偿与安置

  1.产权调换

  (1)河南省三门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

  ①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实行套内建筑面积等面积调换,对应公摊面积随附予以调换。

  ②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超出安置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的,超出部分及对应的公摊部分按安置房屋综合造价,由征收人予以货币补偿;安置房屋套内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的,超出部分及对应的公摊部分,由被征收人补缴价款,超出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部分,按安置房屋综合造价结算,10平方米至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安置房屋综合造价上浮10%结算,3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安置房屋综合造价上浮20%结算。

  ③国有土地上非完全产权的房屋,可依法评估后予以补偿安置。

  (2)河南省三门峡市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

  ①按照有关宅基地政策确定的有效宅基地面积,以1∶1.5的比例确定应置换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应置换建筑面积)。

  ②为保障村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遏制抢建抢盖等不法行为,实行“多建不多赔,少建不少得”的置换补偿办法。对每分有效宅基地上平均现有住房面积(含附属物)大于等于100平方米、小于等于200平方米的,每分均可置换补偿100平方米安置用房和10平方米商业用房及15000元现金,其中不选择商业用房的,可调换成10平方米住房予以补偿;每分有效宅基地上现有住房面积少于100平方米的,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按280元/平方米向征收人补缴差价款,该项收入纳入征收项目收支核算。

  ③按照户籍和集体经济分配等因素核定人口后,因宅基地政策出现“人多地少”导致居住困难的,由征收人按先例提出解决办法,报三门峡市旧城改造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旧城改造办)审批。

  ④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超出应置换建筑面积的,参照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人的结算办法执行;所选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不足应置换建筑面积的,不足部分,征收人按安置房屋综合造价予以货币补偿。

  (3)产权调换原则上实行就近安置,选择异地安置的,参照土地基准地价和区域同类房屋市场价确定调整系数,调整安置房屋面积。

  2.货币补偿

  根据旧城改造规划和建设需要,鼓励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外地户籍或不在本市工作及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1)国有土地上房屋价值,根据被征收人申请,依法评估确定。

  (2)集体土地上房屋价值,根据被征收人申请,按照应置换建筑面积以安置房屋综合造价予以货币补偿。

  3.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后建设的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二)其他补偿与奖励

  1.河南省三门峡市装修补助

  为使安置房屋达到简装修入住条件,对被征收人应置换建筑面积以130元/平方米予以补助。

  2.河南省三门峡市搬迁补偿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以现房进行产权调换的,按每户1200元发放1次搬迁补偿费。

  (2)被征收人选择期房进行产权调换的,按每户1200元发放2次搬迁补偿费。

  3.河南省三门峡市临时安置补偿

  (1)选择货币补偿或以现房进行产权调换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2)以期房进行产权调换的,临时过渡期暂定42个月(考虑环保管控等因素)。

  (3)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人,原房屋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的(含60平方米),每户每月900元;60平方米至80平方米之间的(含80平方米),每户每月1000元;8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之间的(含100平方米),每户每月11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户每月1200元。

  (4)集体土地上被征收人,按每宅基户每月1200元给予补助,同时再给予每宅基户每月400元生活补助;宅基户超过4口人的,每增加1口人每月增补400元。

  4.河南省三门峡市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积极签订协议、完成搬迁并交付房屋,征收人结合工作实际,按5000元至20000元给予每户不同档次奖励。

  (三)安置房交房标准

  安置房屋是质量合格的毛坯房。有入户防盗门、通水、通电、通网线、有线电视入户、燃气设施到厨房、暖气设施入户门。

  (四)税费缴纳

  1.被征收房屋的水、电、暖、气、有线电视已交过相关设施费用的,安置房屋不再重复交纳。

  2.安置房屋在应置换建筑面积以内,依法免征契税。

  3.被征收房屋已缴纳过维修基金且有结余的,安置房屋缴纳维修基金时对结余部分不再重复缴纳。

  (五)住房保障

  征收过程中,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被征收人,符合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条件的,统一纳入公租房分配范围,优先予以安排。市住房保障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合理的租住价格,实行有偿租住,切实保障被拆迁居民的基本住房需求。

  二、河南省三门峡市商业用房的补偿

  (一)商业用房性质以不动产登记机关登记为准。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依法评估、各计各价、等价置换、结算差价”的原则,予以补偿安置。

  (三)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人根据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予以补偿。

  (四)被征收人的房屋经营损失,参照同时期同地段商业用房的平均租金水平,按6个月计算确定,并按2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偿。

  (五)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搬迁的,按50元/平方米给予搬迁奖励。

  三、河南省三门峡市企业的补偿

  (一)对被征收房屋、建筑物、附着物及相关土地的价值,依法评估确定。

  (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机器设备运输、安装、调试费用及物资拆卸、包装和运输等费用,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依法评估确定。

  (三)停产停业损失

  1.符合下列情形的,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2)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征收房屋;

  (3)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2.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按《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等规定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依法评估确定。

  3.对作出征收决定时,已经歇业或停止生产经营的,不予补偿。

  (四)为活跃商贸经济,鼓励商业、仓储企业选择商业用房、停车设施等经营性资产予以对价调换。

  (五)工业企业、僵尸企业也可以按等价置换的原则,选择商业用房、停车设施等经营性资产予以对价补偿。

  (六)被依法征收的国有企业,可根据职工安置等需要,在总应补偿款范围内采取分期付款的办法支付补偿费用。

  (七)企业按旧城改造提质的时间要求完成搬迁的,按房产货币补偿数额10%予以奖励。

  四、河南省三门峡市公建房屋的补偿

  教育、医疗、文化和体育等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需拆除新建的,原则上不予补偿,按规划统一配建。

  五、河南省三门峡市其他房屋的补偿

  (一)单位产权,职工长期居住房屋的补偿

  1.由产权单位与职工协商,根据具体情况,可参照“房改”政策,先“房改”后补偿安置;其他补偿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有关规定执行。

  2.“房改”收入纳入征收项目收支核算。

  (二)历史上自建房屋的补偿

  无权属证明、来源难以查明的,如因黄河库区移民等历史原因,单位或个人在旧城区自建的房屋用于生活居住的,采取一次性补偿加优惠价购房的方式予以补偿安置。

  1.自建房屋按《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三政〔2013〕66号)执行,或依法评估后,一次性补偿给被征收人。

  2.按照户主第一顺位近亲属的户籍和长期生活居住所在情况,以30平方米/人确定享受优惠价购房面积;优惠价以安置房屋的建安施工平均价格确定。优惠购买面积以现有住房面积为基础。

  3.其他补偿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有关规定执行。

  (三)国有土地上“住改商”房屋的补偿

  1.沿街一层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房屋经营损失可参照商业用房予以补偿:

  (1)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2)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

  (3)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4)有合法经营证照的。

  2.房屋按居民住房补偿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河南省三门峡市经费补助和工作奖励

  (一)各区、各有关部门按要求完成处置拆迁任务的,按核拨补偿费用的8%给予工作经费补助,主要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特殊问题处理、信访稳定等工作,对被征收的困难群众进行帮扶、救助、协助搬家等措施,以及因拆迁引起行政复议、诉讼所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工作组交通费、电话费及延长工作时间、节假日加班、误餐等支出。

  (二)各区、各有关部门提前完成处置拆迁任务的,另给予资金奖励:提前10天完成任务的,按照征收拆迁建筑面积以5元/平方米予以奖励;提前15天完成任务的,按照征收拆迁建筑面积以10元/平方米予以奖励;提前20天完成任务的,按照征收拆迁建筑面积以20元/平方米予以奖励。

  七、附则

  《三门峡市旧城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公平合理”的原则,由三门峡市旧城改造指挥部研究处理,以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门峡市旧城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适用于三门峡市区旧城提质改造工作,市政府之前发布的相关文件中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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