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的决定
驻政〔2017〕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09〕15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规定,经四届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驻政〔2016〕86 号)修改如下:
一、删除附件3《果树类补偿标准》;
二、在“三、相关说明”中增加如下规定:
(十五)经济林是指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本文件所涉经济林补偿标准按照省林业厅制定的标准执行,零星经济林木在此基础上,按照林业部门技术规程规定的株数密度计算单株补偿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