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标准(暂行)的通知
牡政发〔2011〕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标准(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4月12日印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标准(暂行)
为了维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一、 搬迁费标准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征收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搬迁费,以产权证照为单位每户500元,一次性发给被征收人。
二、 临时安置费标准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征收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房屋产权证照注明的建筑面积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下的,以产权证照为单位每户每月发给450元,超过50平方米的,超出面积部分按每月每平方米5元计算。
三、 《牡丹江市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标准(暂行)》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