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拆迁政策

您的位置: 首页 > 地方政策 > 湖北拆迁政策 > 湖北省对征地补偿标准第5次进行调整提高34.37%...

湖北拆迁政策

湖北省对征地补偿标准第5次进行调整提高34.37%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0-11-25

  日前,湖北省政府印发《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调高征收集体土地的综合补偿标准,平均标准由现行的每亩32990元,调整到每亩44330元,每亩提高11340元,涨幅34.37%。新标准于今日起执行,原征地补偿标准同时废止。

  此新闻一经报道,立即得到各地拆迁户关注。

湖北省对征地补偿标准第5次进行调整提高34.37%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在城镇行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区片并测算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相关处室负责人在媒体采访中表示,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各地应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补偿标准原则上每2—3年更新调整一次。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3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此次,是湖北省对征地补偿标准第5次进行调整。

  调整采用仅制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不再保留统一年产值标准的方式,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两部分,不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

  其中安置补助费全部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为了更多地向被征地农民倾斜,参照外省的做法,湖北省将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比例按4:6执行。

  此次调整,规定由各市州制定本地区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并于新标准公布后3个月内完成。新标准从保护耕地红线、强化耕地保护意识角度,要求对经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情况,征地补偿按所在县(市、区)最高标准执行。

  为搞好新旧标准衔接,要求新标准实施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且市、县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按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新标准实施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但市、县人民政府未制定且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新标准执行。

  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可参照执行。

  本文转自“网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本网站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点击拨打010-63797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