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水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政办发〔2018〕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广水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1月15日
湖北省广水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城镇化建设,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和《随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随政发〔2015〕22 号,以下简称《办法》)以及《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补贴)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随政办发〔2017〕53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广水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二章 保障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第二条 在2006年4月10日之后至2014年12月31日之前因政府依法征收土地而产生的被征地农民,为老被征地农民;在2015年1月1日之后因政府依法征收土地而产生的被征地农民,为新被征地农民。
第三条 《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下列对象应作为土地确权后新颁发的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中承包经营权共有人:
(一)确认老被征地农民身份时户口不在本辖区,之后户口回迁的大中专毕业生、现役军人和“两劳”人员。
(二)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后新颁发的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中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征地之前户口已迁入本辖区,自愿放弃原承包地人员。
(三)户籍在当地,承包合同上未填写为土地承包共有人,由经管部门重新审核认定为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四条 《办法》所称被征地时户口在征地所在地,是指被征地时户口在政府划定征地红线范围内的行政村(社区)。
对被征地农民的户籍及个人身份信息有异议时,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机构出具证明进行确认。
第五条 《办法》所称被征地后家庭人均占有耕地面积不超过0.3亩,是指土地确权实测家庭承包耕地面积减去累计被征耕地面积,再除以户口在征地所在地的家庭人口后,家庭人均占有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
第六条 《办法》所称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按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信息进行认定。已经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但参保登记的出生时间与现持有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登记不一致的,按首次参保登记的信息认定。
第七条 鄂政发〔2014〕53号文件实施后的新被征地农民,进行养老保险补偿(补贴)资金测算的时间界定以市人民政府公布《拟征收土地告知书》之日为基准日;最终确定的享受养老保险补偿(补贴)对象及标准的时间界定,以征地项目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
第八条 鄂政发〔2014〕53号文件实施前的老被征地农民,其年龄的界定,以2015年1月1日为基准日。
征地时未办理征收手续土地上的老被征地农民,确定享受养老保险补偿(补贴)对象以征地协议为准。
第三章 相关制度的衔接与并轨
第九条 已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老被征地农民(含已按随政发〔2007〕38号文件参保的被征地农民)不再享受养老保险补偿(补贴)。
被征地时健在但养老保险补偿(补贴)落实时已死亡的老被征地农民,不再享受养老保险补偿(补贴)。
第十条 新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转移接续的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其中,被征地时新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已经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将被征地养老保险补偿(补贴)资金一次性发放本人。
第十一条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且已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新被征地农民死亡后,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含养老保险补偿费)可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新被征地农民,其划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养老保险补偿(补贴)费,在其个人账户资金未领完或完全未领取之前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发布《拟征收土地告知书》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基地管委会)应会同当地公安派出所(分局)、国土资源所、财政(经管)所根据《拟征收土地告知书》有关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对拟征收土地所涉及被征地农民相关情况进行调查,组织村(居)委会根据调查情况据实填写《XX拟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调查统计表》,并由被征地农民本人签字确认。
村(居)委会将《XX拟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调查统计表》,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公示满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的,送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分局)、财政(经管)所初审后,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基地管委会)审核。
对公示有异议的,村(居)民应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村(居)委会提出,村(居)委会要及时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对《XX拟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调查统计表》进行调整后,再次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基地管委会)根据《XX拟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调查统计表》,在5个工作日内汇总填报《XX拟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符合享受养老保险补偿(补贴)对象汇总审核表》,报市公安局、市经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盖章后,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十四条 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在5个工作日内对每名拟享受养老保险补偿(补贴)对象的具体补偿(补贴)标准进行测算,填写《XX拟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补贴)资金测算表》,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盖章后报市人民政府,并送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督促受益地政府或用地单位根据《XX拟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补贴)资金测算表》,在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将所需养老保险补偿(补贴)资金预先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由市财政局开具预存资金缴款凭证。
第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市财政局开具的预存资金缴款凭证,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补贴)资金预存情况的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补贴)资金预存情况的审核意见》和市财政局开具的预存资金缴款凭证,作为征地报批文件的附件一并上报。
征地项目涉及的被征地农民没有符合享受养老保险补偿(补贴)条件的,市人民政府将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基地管委会)审核的《XX拟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调查统计表》,作为征地报批文件的附件一并上报。
第五章 补偿(补贴)资金审核确认
第十八条 征地项目依法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基地管委会)据实填写《XX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符合享受养老保险补偿(补贴)对象增减情况统计表》,报市公安局、市经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盖章后,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十九条 征地项目依法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根据《XX拟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补贴)资金测算表》和《XX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符合享受养老保险补偿(补贴)对象增减情况统计表》,填写《XX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补贴)资金核定表》,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盖章后报市政府,并送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基地管委会)对最终确定的享受养老保险补偿(补贴)对象及标准予以公示。
第二十条 征地项目依法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市财政局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最终核定的养老保险补偿(补贴)金额,对预存资金实行多退少补。征地项目未获批准的,由市财政局将预存资金全部返还。
第二十一条 征地项目依法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市财政局将养老保险补偿(补贴)资金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根据《XX拟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符合享受养老保险补偿(补贴)对象汇总审核表》和《XX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符合享受养老保险补偿(补贴)对象增减情况统计表》,按规定将养老保险补偿(补贴)资金记入被征地农民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向被征地农民出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补贴)资金记入个人账户告知书》。
第二十二条 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补贴)资金核定参照上述流程执行。
第六章 有关问题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一时难以确权的社区可以组为单位,对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含0.3亩),一次性将符合养老保险补偿(补贴)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补偿(补贴)范围。同时,将该组2006-2014年各批次征地面积合并测算,按各批次征地面积计算并分摊养老保险补偿(补贴)费。
第二十四条 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纳入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系统发放;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补贴)由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按相应标准发放。
第二十五条 养老保险补偿(补贴)资金不发放给被征地农民个人,不抵交被征地农民个人参保缴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补贴)资金计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其年满60周岁时,在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
第二十六条 被征地项目养老保险补偿(补贴)标准,以征地时随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随州市上年度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计算。随州市未公布上年度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时,可按上年度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的1.1倍计算,待统计部门公布后再结算。补偿(补贴)对象以项目批准时间确定。从项目批准次月开始享受待遇。
第二十七条 2014年底前征地补偿(补贴)已到位的老被征地农民在其年满60周岁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由受益地政府比照2015年新征地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补贴)标准计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2014年底前征地补偿(补贴)没有到位的老被征地农民在其年满60周岁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由受益地政府比照征地补偿(补贴)到位当年新征地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补贴)标准计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
第二十八条 2015年1月1日已年满60周岁的老被征地农民自2015年1月开始领取补偿(补贴)待遇,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终止养老保险补偿(补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广水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经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此前相关规定与《广水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施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