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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宣恩县城市规划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监管查处办法》规定审批手续不完备,占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处以工程造价5%-10%的罚款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2-05-17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宣恩县城市规划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监管查处办法》的通知

  宣政发〔2018〕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现将《宣恩县城市规划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监管查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宣恩县城市规划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监管查处办法》规定审批手续不完备,占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处以工程造价5%-10%的罚款

  宣恩县人民政府

  2018年4月3日

  湖北省宣恩县城市规划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监管查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城市规划区用地和规划建设管理,依法监管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以下简称“两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以及《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宣恩县城市规划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监管查处办法》。

  第二条  《宣恩县城市规划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监管查处办法》所称县城市规划区,是指东至中坝土地坳、南至和平干溪桥、西至双龙湖鹰潭大桥、北至椒园狮子岩的县城市规划管控区域,具体边界由县规划局负责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2010年9月27日《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区违法违章建筑集中整治的通知》发布前,弄虚作假取得建房资格的、严重违反规划的、群众举报后经查证属实的、清理巡查发现以及主动接受处理的“两违”,参照《宣恩县城市规划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监管查处办法》并结合本县相关规定处理。

  2010年9月27日至2017年3月16日发生的“两违”,按照《宣恩县城市规划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监管查处办法》处理。其中:2010年9月27日至2012年8月1日发生的“两违”,有严重影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城市规划、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形之一的,依法拆除;2012年8月1日至2017年3月16日发生的“两违”,有不符合“一户一宅”建房条件、严重影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城市规划、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形之一的,依法拆除。

  2017年3月16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恩县县城规划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宣政办发〔2017〕16号)实施后发生的“两违”,依法拆除。

  第四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违法用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金按照现行县城区基准地价等相关规定测算。违法建设罚款按照建设工程造价计算,建设工程造价按照有违法建设情形的单项工程整体造价确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单体建筑物工程造价确定。房屋架空层、层高低于2.2米的车库和其他用房可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二章  “两违”种类

  第五条  《宣恩县城市规划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监管查处办法》所称违法用地行为,是指用地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当事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合法有效批准而占用土地的行为。违法用地行为由县国土资源局依法查处。下列行为属于违法用地:

  (一)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二)非法买卖土地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的;

  (三)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土地的;

  (四)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

  (五)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

  (六)其他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占用土地的。

  第六条  《宣恩县城市规划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监管查处办法》所称违法建设行为,是指建设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当事人)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合法有效批准或审批手续不完备而擅自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行为。违法建设行为由县城市管理局依法查处;同一违法事实既有违法用地又有违法建设行为的,由县城市管理局优先查处违法建设行为。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建设: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超过审批有效期在建的;

  (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未自行拆除的;

  (四)其他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建设的。

  第三章  “两违”监管

  第七条  建立健全县城市规划区“两违”巡查宣教制度。

  珠山镇、椒园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村)委会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履职尽责,开展日常巡查,实现“两违”巡查全覆盖。

  规划、国土、城管、纪检监察、住建、经信、公安、消防、工商、食药、交通、水利、林业、税务、环保、电力、供水、供气、广电、通讯等有关单位要全力支持、主动作为,严把申请、勘查、审批、放线、报装、验收、发证、监督等各个环节,同时依据各自工作职责和管理范围,开展专项巡查,实现“两违”零容忍。

  县“两违”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两违”办)要统一领导、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对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对象,开展重点巡查,实现“两违”零增长。

  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经常开展“两违”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遵守土地、规划、建设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意识。切实做到巡查与宣教相结合,积极预防“两违”行为发生,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查处相结合的方针,全面禁止“两违”。

  第八条  县“两违”办从全县有关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工作专班,对下列区域实行重点巡查:

  (一)城市主次干道两侧;

  (二)高速公路及国、省、县道两侧;

  (三)河道、水库、公园、广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等区域;

  (四)党政机关驻地、学校、医院等区域;

  (五)老城改造、新区开发、拆迁安置等重点工程区域;

  (六)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

  第九条  建立健全县城市规划区“两违”举报制度。畅通举报途径,公布举报电话和设立举报信箱,做好举报记录,及时处理举报问题,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反馈实名举报人(或交办机关)。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两违”行为。对举报“两违”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实名举报人适当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县“两违”办对群众举报或者上级交办的“两违”信息,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经核查属实的,移送相应执法主体依法查处。县“两违”办应当积极督促、协调各执法主体及相关单位,迅速对“两违”工地采取相关控制措施。

  第十条  建立健全县城市规划区“两违”监管信息平台。

  承担规划、用地、建设、验收、办证、报装等审批监管服务职能的单位,应当配合县“两违”办做好“两违”信息收集、整理工作,及时报送相关信息资料,建立“两违”监管信息平台,实现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县城市规划区“两违”快速处置机制。

  (一)珠山镇、椒园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村)委会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两违”行为后,应当当场制止或劝阻,并迅速报告县“两违”办。

  (二)对当场发现或接到报告的违法建设,县城市管理局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并同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改正。无违法建设仅有违法用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处置。

  (三)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并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改正的,依照《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自行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但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改正的,由县“两违”办调查后移送县城市管理局依法查处。涉及其他单位的,移送相关单位依法查处。

  (五)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依照《城乡规划法》第68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查扣涉案设施或者财物、强制拆除等措施。在接到县“两违”办通知后,相关单位必须立即停止施工供电供水供气和办理一切相关手续。

  从下达停工通知之时起至“两违”查处结案前,县“两违”办将其纳入“两违”监管信息平台,建立专档、明确专人,实施全程监督检查,并实时做好巡查监管记录。当事人在责令停工后没有停工或者停工后再次动工建设的,均视同不停止建设,落实监管措施并依法查处。

  第四章  “两违”查处

  第一节  集体土地“两违”查处

  第十二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一户一宅”建房条件,经依法审批,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面积未超过审批面积,同时建筑面积未超过3层420平方米,仅有违法建设的,对其违法建设分别处理:

  (一)2012年8日1日前发生的,经县“两违”办审查,可以免予处罚,补办手续。

  (二)2012年8月1日至2017年3月16日发生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处罚后可以补办手续。

  第十三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一户一宅”建房条件,经依法审批,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面积超过审批面积,建筑面积未超过审批面积的,依据《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处理;用地面积未超过审批面积、建筑面积超过审批面积以及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均超过审批面积的,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限期自行拆除。

  (一)建筑面积420平方米以外(不含420平方米,四层及四层以上建筑面积不足420平方米的以实际建筑面积计算,下同)的部分由当事人自行拆除。对暂不影响规划实施、无安全隐患的“两违”建筑可暂不拆除,须由当事人申请,与规划执法部门签订自行拆除协议,按照200元/平方米标准缴纳自行拆除保证金。占用土地面积超过140平方米(5层的12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费按实际超占用地面积收取。当事人拒不签订自行拆除协议又不自行拆除的,依法采取查封、强制拆除等措施;当事人自行拆除或今后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时由当事人主动拆除的,退还其保证金;当事人不自行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其保证金作为依法拆除时“两违”当事人应承担的费用。依法强制拆除的不给予任何补偿。

  (二)对签订自行拆除协议可暂不拆除、建筑面积42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当事人自行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

  (三)超过审批面积占用耕地的(园地视同耕地,林地等其他农用地比照相关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下同),依照相关法规补缴耕地占用税。

  第十四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一户一宅”建房条件,未办理用地审批和规划审批或者审批手续不完备,占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批甲占乙视同未经批准),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限期自行拆除。

  (一)用地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420平方米。经有关单位勘查认定,不严重影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无地质灾害和房屋质量安全隐患、无相邻权益纠纷的,可以没收实物。对没收后的实物,2012年8月1日前发生的,可由当事人按工程造价的30%(含30%)以上优先购回;2012年8月1日至2017年3月16日发生的,可由当事人按工程造价的40%(含40%)以上优先购回。结案后可以补缴相关税费,补办相关手续。

  (二)用地面积未超过140平方米、建筑面积超过420平方米,或者用地面积超过140平方米、建筑面积未超过420平方米,或者用地面积超过140平方米、建筑面积超过420平方米。建筑面积42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

  (三)建筑面积42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由当事人自行拆除。对暂不影响规划实施、无安全隐患的“两违”建筑可暂不拆除,须由当事人申请,与规划执法部门签订自行拆除协议,按照200元/平方米标准缴纳自行拆除保证金。占用土地面积超过14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费按实际超占用地面积收取。当事人拒不签订自行拆除协议又不自行拆除的,依法采取查封、强制拆除等措施;当事人自行拆除或今后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时由当事人主动拆除的,退还其保证金;当事人不自行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其保证金作为依法拆除时“两违”当事人应承担的费用。依法强制拆除的不给予任何补偿。

  (四)对签订自行拆除协议可暂不拆除、建筑面积42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当事人自行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

  (五)占用耕地的,依照相关法规补缴耕地占用税。

  第十五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符合“一户一宅”建房条件,违法占用本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限期自行拆除。

  (一)对暂不影响规划实施、无安全隐患的“两违”建筑可暂不拆除,须由当事人申请,与规划执法部门签订自行拆除协议,按照200元/平方米标准缴纳自行拆除保证金。违法占用的土地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费按实际用地面积收取。当事人拒不签订自行拆除协议又不自行拆除的,依法采取查封、强制拆除等措施;当事人自行拆除或今后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时由当事人主动拆除的,退还其保证金;当事人不自行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其保证金作为依法拆除时“两违”当事人应承担的费用。依法强制拆除的不给予任何补偿。

  (二)对可暂不拆除的“两违”建筑,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当事人自行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

  (三)占用耕地的,依照相关法规补缴耕地占用税。

  第十六条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买卖、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等形式取得集体土地进行建设(非农业)的,由县国土资源局依据《土地管理法》第81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其违法建设由县城市管理局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不积极配合处理、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限期自行拆除。

  (一)对暂不影响规划实施、无安全隐患的“两违”建筑可暂不拆除,须由当事人申请,与规划执法部门签订自行拆除协议,按照200元/平方米标准缴纳自行拆除保证金。违法占用的土地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费按实际用地面积收取。当事人拒不签订自行拆除协议又不自行拆除的,依法采取查封、强制拆除等措施;当事人自行拆除或今后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时由当事人主动拆除的,退还其保证金;当事人不自行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其保证金作为依法拆除时“两违”当事人应承担的费用。依法强制拆除的不给予任何补偿。

  (二)对可暂不拆除的“两违”建筑,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当事人自行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

  (三)占用耕地的,依照相关法规补缴耕地占用税。

  第二节  国有土地“两违”查处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原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土地上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未办理用地审批和规划审批(批甲占乙、少批多建的部分视同未经批准)或者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改正的,限期自行拆除。当事人自行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对没收后的实物,交由县国资局管理和处置。

  经有关单位勘查认定,不严重影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无地质灾害和房屋质量安全隐患、无相邻权益纠纷的,可以没收实物。对没收后的实物,2012年8月1日前发生的,可由当事人按工程造价的30%(含30%)以上优先购回;2012年8月1日至2017年3月16日发生的,可由当事人按工程造价的40%(含40%)以上优先购回。结案后可以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并进行违法建设的,依据《土地管理法》第80条规定,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对没收后的实物,交由县国资局管理和处置。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两违”建筑己非法买卖、转让、赠与或者以其他方式交易的,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改正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当事人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非法买卖、转让、赠与或者以其他方式交易的“两违”建筑,相关单位不得办理任何手续。

  已缴纳自行拆除保证金可暂不拆除的“两违”建筑,不得买卖、转让或以其他方式交易。

  非法经营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228条、342条及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珠山镇、椒园镇人民政府及县直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宣政办发〔2017〕32号)要求,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全面推进违法建设治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两违”案件的办理,由县“两违”办会同有关执法主体进行案件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后向各执法主体移交案卷并依法办理。县“两违”办应当加强统筹协调和检查督办,各执法主体应当将依法办理和结案情况及时上报县“两违”办。

  第二十二条  “两违”案件调查时,由县规划局就违法建设是否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出具核查认定意见。由县国土资源局就违法用地是否符合土地规划、是否属地质灾害危险区及易发区或者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等出具核查认定意见。由珠山镇、椒园镇人民政府就集体土地使用权人是否具备“一户一宅”建房资格、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相邻权益是否存在纠纷出具核查认定意见。其他需要有关单位核查认定的,由有关单位出具意见。

  第二十三条  对第二十二条认定意见符合有关要求的,属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由当事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要求的评估机构出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同时由当事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要求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对经评估、鉴定,房屋安全达到相关规定、符合联合审批相关要求的,按照《宣恩县城市规划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监管查处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原经珠山镇、椒园镇人民政府书面同意,按照特色民居建设的房屋,用地面积为120平方米的房屋完工后层数不得超过5层,用地面积为140平方米的房屋完工后层数不得超过4层。

  按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恩县城规划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宣政办发〔2017〕16号)规定,对2017年3月16日后征地拆迁还建安置审批建设的集体土地上的单栋住宅,以及在原用地范围内申请改建住宅,用地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层数不得超过3层,总层高不得超过12米(含女儿墙)。国有土地以具体审批为准。并按照“一张审批表、一份承诺书、一张效果图”要求予以审批监管。

  第二十五条  对确需采用平改坡进行隔热防漏处理的房屋,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窗口集中受理,纳入联合审批办理。有“两违”行为未查处结案的,不予审批。当事人进行平改坡隔热防漏建设的坡屋顶建筑的脊顶高度不得超过2.2米。未经审批或未按照审批规定进行建设的均视同加层,按违法建设依法查处。

  第二十六条  “两违”当事人应积极主动接受处理。对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接受处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并依法强制执行。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县城市规划区内所有建设单位和个人,均需由县“两违”办出具《宣恩县城市规划区无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证明》,方可办理不动产登记、工商营业执照、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等相关证照许可,以及报装水、电、天然气、网络、通讯等相关设施。

  对存在“两违”行为的,由相应执法部门处理结案,县“两违”办出具《宣恩县城市规划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处理意见书》后,有关单位方可按照《处理意见书》要求,办理证照许可,报装水、电、天然气、网络、通讯等设施,水、电、天然气,当事人只能报装一个户头。多人实施或参与同一“两违”行为,以及同一当事人在同一地点多次实施或参与“两违”行为,经查处结案,未依法补办相关手续补交相关税费(含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证》、《房产证》或者《不动产登记证书》前,均只能报装一个户头。非法买卖或转让的“两违”建筑物不得报装立户。

  第二十八条  依法收取的罚款、税费、土地出让金和没收的实物作价款或者违法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收取的自行拆除保证金由县财政实行专户管理。经依法没收后的实物,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优先购回的,交由县国资局管理和处置。

  第二十九条  在县城市规划区征收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时,对认定为违法建设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土地、规划建设、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和“两违”整治激励机制、容错纠错机制,强化“两违”整治责任追究。

  在“两违”整治过程中,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严格履职、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其他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等有关规定,由有权机关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供电、供水、供气、网络、通讯等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两违”整治要求。未经县“两违”办同意,为“两违”当事人违规办理报装立户、对窃电窃水窃气以及私拉乱接行为未及时发现或者发现后不制止、不处理、不报告的,由其主管部门追究有关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责任;主管部门未监管查处或者监管查处不力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其主管部门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实施或者参与“两违”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党员干部以及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据相关法规纪律由有权机关处理;严重违反规划、社会影响或者态度恶劣、“两违”面积大、多次或者多处实施或者参与“两违”的,按照“既要查事,又要查人”原则,由行政执法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分别处理;在规定时间内拒不履行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决定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先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实施违法建设的施工企业及其相关人员,除对违法建设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查扣涉案设施或者财物、停电停水停气、强制拆除等措施外,由县住建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规定从严查处,将其违法违规行为载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拒不改正的,取消其进入本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与交易活动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屡拆屡建或者有组织实施“两违”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拦截辱骂、诬告陷害、打击报复、围攻殴打执法人员,采取当面、写信或者电话恐吓等方式或者以其他方法侵犯执法人员及其亲属人身权利,扰乱单位秩序,撕毁查封封条,组织、煽动抗拒执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执法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行政执法行为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宣恩县城市规划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监管查处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恩县城市规划区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宣政发〔2012〕28号)同时废止。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则按新规定执行。县内城市规划区以外其他镇、乡、村庄规划区的“两违”监管查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宣恩县城市规划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监管查处办法》由县“两违”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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