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州政发〔2022〕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高新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
经州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将调整修订后的《湘西自治州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8日
湖南省湘西自治州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州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湘西自治州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二条 为公共利益需要,本州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湘西自治州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利益,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兴修公路、铁路、水利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涉及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州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州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并由确定的土地征收实施机构负责做好土地征收具体工作。
县(市)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司法、生态环境、人社、税务、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民政、住建、信访、水利、市场监督、卫健、林业、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统计等相关部门及乡镇(街道)依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相关工作。审计部门依法依规加强审计监督。
第四条 县(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应当严格依法规范征地拆迁程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按照谁征地谁负责、先保后征、应保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筹集使用社会保障资金,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社会保险制度,保障社会保险费用足额到位,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被征地拆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服从公共利益的需要,积极支持和配合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条 县(市)人民政府将拟征收土地依法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前,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征收土地的范围;
(二)拟征收土地的目的;
(三)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四)其他需要告知的相关事项等。
征收土地预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和村务公开栏以及村民小组显著位置公开发布,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自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之日起,在拟征地拆迁范围内实施抢栽、抢种,抢建、抢搭等不正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不予补偿。自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已办理农民建房手续但未动工建设的按照集体土地原地类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且补偿相关规费;已动工建设的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第六条 县(市)人民政府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后,暂停办理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下列手续: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办理新建、改(扩)建房屋等审批手续;
(三)办理户口的迁入和分户,但因出生、婚嫁、军人复转退或应届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或分户的除外;
(四)为拟征地拆迁范围内的经营场所新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
(五)发放特种养殖证;
(六)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手续,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到期的除外;
(七)办理矿权新设、延续、变更手续;
(八)办理其他有碍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手续。
暂停办理期限自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暂停办理期限内违规办理的上述手续,不得作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七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村(居)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拟征收土地的调查结果由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盖章确认及三名以上被征地农民签字见证;拟征收土地上村(居)民住宅、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调查结果由附着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确认。不同意签字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签字的,可以对调查结果予以公证或者采取摄影、摄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公示应当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八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或委托相关评估机构开展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出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载明拟征收土地概况、用途、所在村组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等,确定社会稳定风险点和风险等级,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土地征收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并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社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和村务公开栏以及村民小组显著位置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收土地范围、目的;
(二)土地权属、土地现状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
(四)房屋、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支付方式;
(五)社会保障;
(六)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地点、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组织听证,认为确需修改的,应当组织修改,并重新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一)二分之一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且符合听证相关规定的。
第十条 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户主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不动产权证或相关材料等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逾期未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的,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实施机构以公示的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作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十一条 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实施机构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经营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补偿安置协议应当依法约定征地补偿费用的支付期限、方式,交付土地的期限、条件等。
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市)人民政府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第十二条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申请征收土地。申请报批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准确。
第十三条 征收土地申请经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后,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和村务公开栏以及村民小组显著位置予以公告,并对征收土地公告采取留存送达回证、现场摄影、摄像等方式予以取证存档。征收土地公告应载明征收土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批准用途、权属、范围、面积、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征收时间等。
第十四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自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后三个月内,对已经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支付到位;对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送达后,将所涉及的征地补偿费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名义储存。
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前,不得动工建设。
第十五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期限内腾地。
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支付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交出土地、腾地的,由县(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交出土地、腾地;逾期拒不腾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征地补偿费用没有足额支付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有权拒绝腾地。
第十六条 征地补偿费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征收农村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征地补偿费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1〕3号)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1〕3号)确定的其他农用地补偿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征地补偿费分配比例,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相关规定确定。
第十八条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青苗、房屋等建(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拆迁的,应当对被拆迁人补偿,补偿标准按照本办法附件1、附件2、附件3规定的执行。
第十九条 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结构、用途等,以土地或房屋权属证明(书)、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相关批准文件认定为准;没有以上证明材料的,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调查认定为准。
第二十条 房屋等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合法的房屋等建(构)筑物应当给予补偿;
(二)违法的建(构)筑物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三)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按成本予以适当补偿。
第二十一条 拆迁有合法手续的宅基地,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拆迁对象意愿,可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进行公平、合理的补偿。
(一)被拆迁房屋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相关规划的规定,可不单独为被拆迁对象安排重建宅基地,采用货币补偿或安排安置房的方式进行安置;确需安排重建宅基地的,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统一规划、统一报批用地、统一实施重建宅基地基础开发,重建宅基地达到“三通一平”标准后,由县(市)人民政府统一供地。
(二)被拆迁房屋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被拆迁人确需安排重建宅基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安排,其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国土空间规划未批复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要求;经被拆迁人同意,也可采取其他安置方式进行安置;被拆迁人自行解决重建宅基地的,可按照《湘西自治州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附件4规定的标准,支付通水、通电、通路及新宅基地平整补助费及其他奖励。
重建宅基地应当符合《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拆迁合法生产经营性用房的,除按相应房屋类别进行补偿外,应当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但拆迁前生产经营活动已歇业的除外。停产停业损失费由县(市)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经具有评估资质机构根据房屋被拆迁前的经营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进行评估后协商补偿。
第二十三条 拆迁房屋应当支付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以户为单位,按6000元/户的标准执行,确需两次搬迁的,可给两次搬迁补助费。
第二十四条 拆迁房屋需要临时过渡安置的,应支付过渡补助费,过渡补助费以户为单位,家庭户籍人口4人及以下的按1200元/户/月的标准补助,家庭户籍人口超过4人的,超过人口按200元/人/月的标准补助。过渡补助期限从房屋拆迁之日起计算,过渡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月计算。统一安排重建宅基地的,自重建宅基地安排到位后,过渡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被拆迁人自行解决重建宅基地的,以及选择货币或实物安置的,过渡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二十五条 征收土地涉及迁坟的按照附件5的补偿标准执行,鼓励对陈年旧坟搬迁采取就地深埋、推平、合葬等方式进行处理。
迁坟公告期满后,对无主坟墓或已经按标准给予搬迁补偿后仍不按期搬迁或不搬迁的坟墓,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征地拆迁工作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腾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可给予相应奖励,奖励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七条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进行土地流转的,县(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实施机构可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土地流转相关资料以及权利人达成的协议,将补偿款分配给土地所有权人、土地承包人、经营权人,但补偿标准不得低于上级文件和《湘西自治州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规定。
征收依法审批的农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场等设施农用地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后进行协商补偿。
第二十八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未按《湘西自治州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依法实施征地拆迁,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采用非法方式迫使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腾地搬迁的,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采取暴力、威胁、伪造、变造相关物证、书证等方法,妨碍依法进行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和拖欠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和拖欠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和其他费用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并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予以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湘西自治州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湘西自治州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州政发〔2019〕5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按州政发〔2019〕5号文件执行。
附件1
湖南省湘西自治州集体土地征收青苗补偿标准(一)
单位:元/亩
土地类别 |
青苗补偿标准 |
说 明 |
专业菜地 |
2000 |
未栽种,但已进行前期投入的。 |
4000 |
已栽种,但未收获的。 |
|
水田 |
1700 |
未栽种,但已进行前期投入的。 |
2900 |
已栽种,但未收获的。 |
|
旱地 |
1050 |
未栽种,但已进行前期投入的。 |
2050 |
已栽种,但未收获的。 |
|
养殖水面(鱼池) |
3500 |
成鱼池。 |
4200 |
鱼苗、鱼种池。 |
|
林地 |
2000 |
非人工造林(根据郁闭度、覆盖度及林地类别按20%-100%补偿)。 |
3500 |
人工造林(根据栽培年限及林木类别按20%-100%补偿)。 |
|
4500 |
经济林木(根据实际产量按20%-100%补偿)。 |
说明:1.专业菜地是指县(市)以上人民政府为确保城市蔬菜供应批准划定的专业用于蔬菜生产的耕地。专业菜地其他附属设施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2.水田收获后种植绿肥的,按200元/亩的标准增加补偿。
3.水田栽插前后附养鱼类的,按2000元/亩的标准增加补偿。
4.成鱼及鱼苗所有者应当在征地方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捕捞处理,不另补平塘、成鱼捕捞、鱼苗转塘等费用。超过规定期限的,征地方有权处理。
5.青苗补偿可采用包干的方式进行补偿,但包干补偿金额不得低于上级文件及本文件规定的标准。
湖南省湘西自治州集体土地征收青苗补偿标准(二)
类别 |
生长期 |
单位 |
补偿金额 |
茶园 |
定植期 |
元/亩 |
8000 |
初采期 |
11000 |
||
盛产期 |
20000 |
||
衰老期 |
10000 |
||
茶叶苗圃 |
扦插半年以下 |
元/亩 |
5000 |
扦插半年以上 |
7000 |
||
烤烟 |
生长期 |
元/亩 |
6000 |
收获期 |
8000 |
||
百合 |
生长期 |
元/亩 |
5000 |
收获期 |
10000 |
||
生姜 |
生长期 |
元/亩 |
6000 |
收获期 |
8000 |
||
草莓 |
生长期 |
元/亩 |
5000 |
收获期 |
15000 |
说明:1.茶园栽植后第 1-2年为定植期,3—5年为初采期,6-19年为盛产期。
2.茶园在定植、初采期间种其他作物的,按800元/亩的标准增加补偿。
湖南省湘西自治州集体土地征收青苗补偿标准(三)
补偿金额(元/株) 规格/品 种 |
苗高 |
胸径 |
||||
1米以下 |
1-2米 |
2-3米 |
5厘米以下 |
5厘米以上8厘米以下 |
8厘米以上12厘米以下 |
|
杜仲、银杏、黄柏、香桂、刺揪 |
10 |
15 |
19 |
35 |
58 |
116 |
水杉、柳杉、垂柳、枫杨 |
6 |
10 |
15 |
24 |
38 |
65 |
白玉兰、乐昌含笑、深山含笑、香樟、杜英、枫香 |
9 |
17 |
26 |
33 |
53 |
70 |
金桂、四季桂 |
10 |
18 |
30 |
47 |
93 |
174 |
紫薇、红枫、罗汉松 |
10 |
18 |
29 |
41 |
70 |
139 |
紫荆、巨紫荆、红叶乌桕 |
10 |
18 |
30 |
41 |
58 |
116 |
梓、楠、椆、榉木 |
10 |
18 |
35 |
47 |
65 |
116 |
杉、国外松、马尾松、柏木 |
4 |
8 |
11 |
24 |
35 |
53 |
泡桐、梧桐、苦楝、椿树 |
3 |
6 |
12 |
24 |
35 |
47 |
其他杂木、灌木林 |
不能做材料的,按马尾松的标准补偿;能做材料的,只补偿砍运费。 |
|||||
棕树 |
已产棕的按70元/株标准补偿,未产棕的按24元/株标准补偿。 |
|||||
楠竹 |
胸径10厘米以下的,按15元/根标准补偿,胸径10厘米以上(不含10厘米)的,按24元/根标准补偿。 |
|||||
杂竹类 |
胸径2厘米以下的,按5元/平方米标准补偿;2-6厘米的,按6元/平方米标准补偿;6厘米以上的,按10元/平方米标准补偿。 |
|||||
草地、草皮 |
人工种植草皮按35元/平方米标准补偿,其他草地草皮按7元/平方米标准补偿。 |
|||||
群植观赏植物 |
观赏苗木(红继木、女贞、红叶石楠、冬青等)按4元/株标准补偿,观赏球类(红继木、女贞、红叶石楠、冬青等)冠幅100厘米以下的,按70元/株标准补偿;冠幅100厘米以上的按139元/株标准补偿。 |
说明:l.以上为零星树木的标准,规格以上含本数,苗圃苗每亩补偿标准最高不超过18000元。
2.一穴多株的,按一株补偿。
3.林木超过表中胸径的不予补偿,只付砍伐工资或移栽费用。
4.盆栽仅补偿搬运费,补偿后的林木被征地方应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地;逾期未处理的,征地方有权处理。
湖南省湘西自治州集体土地征收青苗补偿标准(四)
单位:元/ 株
品 |
种 |
补偿金额 |
|
|
苗圃苗 |
定植管理期 |
始果期 |
盛果期 |
衰老期 |
||||||||||
一 |
二 |
三 |
一 |
二 |
三 |
一 |
二 |
三 |
一 |
二 |
三 |
一 |
二 |
三 |
|||||
蜜桔、甜橙、脐橙、椪柑、柚类 |
3 |
2 |
1 |
19 |
15 |
8 |
94 |
84 |
72 |
323 |
256 |
220 |
65 |
118 |
72 |
||||
桃、李、梨、梅/杏、枣 |
3 |
2 |
1 |
14 |
10 |
7 |
61 |
50 |
39 |
215 |
185 |
130 |
105 |
88 |
72 |
||||
核 |
桃 |
3 |
2 |
1 |
14 |
10 |
7 |
77 |
66 |
61 |
235 |
171 |
130 |
116 |
94 |
77 |
|||
柿 |
子 |
3 |
2 |
1 |
14 |
10 |
7 |
77 |
68 |
61 |
280 |
220 |
171 |
105 |
88 |
72 |
|||
枇 |
杷 |
3 |
2 |
1 |
14 |
10 |
7 |
77 |
66 |
61 |
235 |
171 |
140 |
132 |
94 |
77 |
|||
板 |
栗 |
3 |
2 |
1 |
14 |
10 |
7 |
77 |
66 |
61 |
280 |
220 |
201 |
116 |
94 |
88 |
|||
油 |
茶 |
3 |
2 |
1 |
5 |
4 |
3 |
60 |
49 |
38 |
165 |
121 |
88 |
80 |
61 |
50 |
|||
油 |
桐 |
2 |
1.5 |
1 |
4 |
3 |
2 |
60 |
49 |
38 |
163 |
118 |
86 |
78 |
58 |
49 |
|||
花 |
椒 |
3 |
2 |
1 |
14 |
10 |
7 |
60 |
49 |
43 |
150 |
130 |
115 |
110 |
88 |
66 |
|||
葡萄、提子、猕猴桃、八月瓜、瓜蒌、无花果、金银花 |
3 |
2 |
1 |
19 |
15 |
8 |
94 |
84 |
72 |
323 |
256 |
193 |
165 |
118 |
72 |
||||
石 |
榴 |
3 |
2 |
1 |
14 |
10 |
7 |
66 |
55 |
50 |
150 |
130 |
100 |
77 |
66 |
55 |
说明:1.定植前为苗圃苗,定植后 l -3年为定植管理期,4-5年为始果期,6-19年为盛果期,20年以上为衰老期。
2.以上种类成片的果园、经济林木包括定植后零星果木的青苗补偿费按本规定标准执行。苗圃苗根据栽培时间和实际生长状况确定补偿标准,但补偿标准最高不超过18000元/亩。
3.成片定植后的以上果木和经济林木,葡萄、石榴不超过 110株/亩、其他果木最高不超过 100株/亩,结合生长期及栽培状况进行补偿,生长期细分视情况酌定。林果苗兼栽种的,按主要物种的合理密度进行补偿。
4.上表苗期补偿标准指已嫁接成活苗,结合生长期及栽培状况进行补偿。未嫁接实生苗按0.5元/株进行补偿。
附件2
湖南省湘西自治州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类别 |
房屋结构、装饰装修及设施要求 |
补偿标准(元∕平方米) |
修正因素 |
钢混一级 |
钢筋砼(筏板)基础,全框架结构,内外墙为二四眠墙,或砼小砌块墙面888仿瓷,铝合金窗,窗、门设施齐全;全现浇屋面和现浇坡屋顶并盖琉璃瓦屋面,天沟(含天沟装饰)防潮处理;楼梯间不锈钢扶栏(含工艺术质扶栏和各类雨阳罩);水电卫及管线设施齐全(含落水管),房屋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或暗沟、水泥踏步;三方贴墙面砖;层高3米。 |
1650 |
层高在3米的,按标准补偿;层高每增减10厘米增减1%,无隔热层减2%,无自来水减2%,无电进户减2%,内外墙未粉各减2%,地面未防潮处理减2%,缺一方贴墙面砖减2%;补偿标准按房屋成色修正。 |
钢混二级 |
钢筋砼(筏板)基础,全框架结构,内外墙为二四眠墙,或砼小砌块墙面888仿瓷,铝合金窗,窗、门设施齐全;全现浇屋面或现浇坡屋顶;天沟(含天沟装饰)防潮处理;楼梯间不锈钢扶栏(含工艺木质扶栏和各类雨阳罩);水电卫及管线设施齐全(含落水管),房屋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或暗沟、水泥踏步;一方贴墙面砖;层高3米。 |
1540 |
层高在3米的,按标准补偿;层高每增减10厘米增减 1%,无隔热层减2%,无自来水减2%,无电进户减2%,内外墙未粉各减2%,地面未防潮处理减 2%,缺一方贴墙面砖减2%,预制板楼面、培面无贴砖补减5%;补偿标准按房屋成色修正。 |
砖混一级 |
24厘米以上眠砖墙或19厘米混凝土小砌块墙,构造柱、梁、混合结构楼板,内墙涂料,外墙粉饰,白灰粉刷或装饰平项,混凝土地面,磨石子或地板砖及新型材料地面。水电卫及管线设施齐全(含落水管),层高3米。 |
1265 |
层高在3米的,按标准补偿;层高每增减10厘米增减 1%,无隔热层减2%,无自来水减2%,无电进户减2%,内外墙未粉各减2%,地面未防潮处理减2%,缺一方贴墙面砖减2%,补偿标准按房屋成色修正。 |
砖混二级 |
24厘米以上眠墙、部分斗墙或19厘米混凝土小砌块墙,混合结构楼板,内外墙粉灰,白灰粉刷平顶,混凝土地面,磨石子或地板砖及新型材料地面,水电卫及管线设施齐全(含落水管),层高3米。 |
1155 |
层高在3米的,按标准补偿;层高每增减10厘米增减1%,无隔热层减2%,无自来水减2%,无电进户减2%,内外墙未粉各减1%,地面未防潮处理减2%,缺一方贴墙面砖减2%,补偿标准按房屋成色修正。 |
砖木一级 |
内外24厘米以上眠墙或19厘米混凝土小砌块墙,混合结构楼面木屋架瓦屋面,白灰粉墙面,平顶或装饰平顶,混凝土地面或地板砖地面,水电卫及管线设施齐全(含落水管),层高3米。 |
1045 |
层高在3米的,按标准补偿;层高每增减10厘米 增减1%,无自来水减2%,无电进户减2%,内外墙未粉各减1%,缺一方贴墙面砖减2%,补偿标准按房屋成色修正。 |
砖木二级 |
内外24厘米以上眠墙、部分24厘米斗墙或19厘米混凝土小砌块墙,混合结构楼面或标准木板楼面,木屋架瓦屋面,内外墙粉灰或外清水墙,平顶或装饰平顶,混凝土地面或地板砖地面,水电卫及管线设施齐全(含落水管),层高3米。 |
935 |
层高在3米的,按标准补偿;层高每增减10厘米增减1%,无自来水减2%,无电迸户减2%,内外墙未粉各减1%,缺一方贴墙面砖减2%,补偿标准按房屋成色修正。 |
木 结构 |
全部木柱屋架、木板壁等,普通木门窗,瓦屋面,木楼、地板。 |
1045 |
补偿标准按房屋成色修正。 |
土木一级 |
土砖或土筑墙,部分红砖墙,内外粉灰,木屋架瓦屋面,竹席或其他天棚,标准木板楼,水泥地面或砖地面,层高3米。 |
850 |
层高在3米的,按标准补偿;层高每增减10厘米增减1%,无自来水减2%,无电进户减2%,内外墙未粉各减1%,缺一方贴墙面砖减2%,补偿标准按房屋成色修正。 |
土木二级 |
全部土砖或土筑墙,内墙粉灰,或部分粉灰,普通瓦屋面,普通木板楼,水泥地面或三合土地面,层高3米。 |
880 |
层高在3米的,按标准补偿;层高每增减10厘米增减1%,无自来水减2%,无电进户减2%,内外墙未粉各减1%,缺一方贴墙面砖减2%,补偿标准按房屋成色修正。 |
简易一级 |
1.全部土筑墙,或木柱屋架卡砖墙,部分混条、竹片、木板壁墙等,普通门窗平顶,瓦屋面,水泥地面或素土地面。 2.除瓦屋面改为油毡、杉木皮屋面或稻草屋面外,其他墙体结构同上。 |
418 |
简易一级。高度2.2米以下,均无墙体,只有柱和各类盖屋面的生产生活设施,作工料房等棚屋,按33元/平方米补偿。 |
简易二级 |
1.集体或村民个人独户搭建的厕所等杂屋。 2.集体或村民个人堆放杂物的临时棚以及看守瓜、菜、鱼的简易建筑。 |
308 |
附件3
湖南省湘西自治州房屋成色勘估表
钢混结构 |
砖混结构 |
砖木、土木、木结构 |
简易结构 |
10年以内 |
8年以内 |
6年以内 |
4年以内 |
11-16年 |
9-12年 |
7-10年 |
|
17-24年 |
13-18年 |
11-16年 |
5-7年 |
25-32年 |
19-24年 |
17-20年 |
|
33-40年 |
25-30年 |
21-25年 |
|
41-48年 |
31-36年 |
26-30年 |
8-9年 |
49-56年 |
37-42年 |
31-35年 |
|
57年以上 |
43年以上 |
36年以上 |
10年以上 |
附件4
湖南省湘西自治州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建(构)筑物补偿标准(一)
项目 |
名称 |
单位 |
补偿金额(元) |
说明 |
水池(箱)类 |
生产、生活用砖、石水池 |
立方米 |
180 |
砖、石砌墙粉水泥,容积在3立方米以下按本标准补偿;占地面积超过20平方米的按水塘补偿标准计算补偿。 |
土池 |
立方米 |
27 |
水泥粉壁的按17元/立方米的标准增加补偿。 |
|
沼气池 |
口 |
4400 |
包括管道、气表等。 |
|
水箱 |
立方米 |
300 |
屋顶上生活用水箱,含管道水箱座等。 |
|
化粪池 |
立方米 |
300 |
|
|
水井类 |
机钻井(摇泵井) |
米 |
150 |
包括井台及周边水泥地面;废弃的不予补偿(每户限一口)。 |
砖、石砌井(含混凝土) |
立方米 |
340 |
包括井台及周边水泥地面;废弃的不予补偿,水井口径1.5米以下。 |
|
土井 |
立方米 |
88 |
包括井台及周边水泥地面;废弃的不予补偿,水井口径1.5米以下。 |
|
电杆电线类 |
8米以上水泥电杆 |
根 |
600 |
包括杆上设备、搬运费。 |
8米以下水泥电杆 |
根 |
450 |
包括杆上设备、搬运费。 |
|
木电杆 |
根 |
170 |
1.2米处量胸径14厘米。 |
|
三相四线 |
米 |
25 |
包括双线、动力四线另增加11元/米。 |
湖南省湘西自治州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建(构)筑物补偿标准(二)
项目 |
名称 |
单位 |
补偿金额(元) |
说明 |
晒坪类 |
水泥坪 |
平方米 |
88 |
厚度不少于6厘米,砖石垫层8厘米,水泥抹面,含平整费。 |
三合土坪 |
平方米 |
55 |
厚度不少于6厘米,三砂捣制,表面抹光,含平整费。 |
|
素土坪 |
平方米 |
22 |
素土夯实,表面抹光。 |
|
岩板坪 |
平方米 |
198 |
厚度不少于6厘米,岩匠过钻,抹平安砌;未达此标准,按水泥坪标准补偿,含平整费。 |
|
道路类 |
砼道路 |
立方米 |
495 |
含部分钢筋,含平整费。 |
水泥路面 |
平方米 |
110 |
|
|
沥青路面 |
平方米 |
44 |
|
|
砂卵石、碴、碎石道路(三合土)面 |
平方米 |
27.5 |
表面平整,含平整费。 |
|
围墙类 |
24厘米砖眠墙 |
平方米 |
110 |
包括基础,双面粉刷每平方米增加11元;贴瓷砖的每平方米增加11元。 |
24厘米砖斗墙 |
平方米 |
88 |
包括基础,双面粉刷每平方米增加11元;贴瓷砖的每平方米增加11元。 |
|
19厘米砖墙 |
平方米 |
72 |
包括基础,双面粉刷每平方米增加11元;贴瓷砖的每平方米增加11元。 |
|
13厘米砖附柱墙 |
平方米 |
66 |
包括基础,双面粉刷每平方米增加11元;贴瓷砖的每平方米增加11元。 |
|
土筑、土砖墙 |
平方米 |
44 |
包括基础,双面粉刷每平方米增加11元;贴瓷砖的每平方米增加11元。 |
|
保坎类 |
水泥浆砌保坎 |
立方米 |
330 |
勾缝增加10%,含挖基础超深。 |
干砌保坎 |
立方米 |
242 |
含挖基础超深。 |
|
禽畜(槽)类 |
圈内搁预制板地面 |
平方米 |
50 |
水泥预制板。 |
砖铺猪栏栅 |
平方米 |
28 |
砖砌粉水泥。 |
|
竹木猪栏栅 |
平方米 |
28 |
竹制带门栏栅。 |
|
石槽或水泥预制槽 |
个 |
121 |
|
湖南省湘西自治州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建(构)筑物补偿标准(三)
项目 |
名称 |
单位 |
补偿金额(元) |
说明 |
水管排水沟(涵管)类 |
塑料水管(直径2厘米以下) |
米 |
4 |
房屋补偿中已包含的,不再另行补偿。 |
塑料水管(直径2厘米以上) |
米 |
7 |
房屋补偿中已包含的,不再另行补偿。 |
|
4分水管 |
米 |
7 |
房屋补偿中已包含的,不再另行补偿。 |
|
6分水管 |
米 |
8 |
房屋补偿中已包含的,不再另行补偿。 |
|
1寸水管 |
米 |
10 |
房屋补偿中已包含的,不再另行补偿。 |
|
15#室外水管 |
米 |
9 |
镀锌。 |
|
20#室外水管 |
米 |
11 |
镀锌。 |
|
25#室外水管 |
米 |
15 |
镀锌。 |
|
32#室外水管 |
米 |
19 |
镀锌。 |
|
40#室外水管 |
米 |
21 |
镀锌。 |
|
50#室外水管 |
米 |
23 |
镀锌。 |
|
0.3x1以上水泥预制下水管 |
米 |
73 |
|
|
0.5x1以上水泥预制下水管 |
米 |
103 |
|
|
1x1以上水泥预制下水管 |
米 |
143 |
|
|
75#落水管 |
米 |
11 |
含各类。 |
|
110#落水管 |
米 |
15 |
含各类。 |
|
水管排水沟(涵管)类 |
砖砌明沟 |
米 |
31 |
按长度计算,断面20厘米x20厘米。 |
三砂明沟 |
米 |
36 |
按长度计算,断面20厘米x20厘米。 |
|
暗砼涵管∮100毫米 |
米 |
36 |
|
|
暗砼涵管∮300毫米 |
米 |
48 |
|
|
暗砼涵管∮400毫米 |
米 |
66 |
|
|
暗砼涵管∮600毫米 |
米 |
88 |
|
|
暗砼涵管∮800毫米 |
米 |
110 |
|
|
暗砼涵管∮1000毫米 |
米 |
132 |
|
|
铸铁管∮100毫米 |
米 |
39 |
|
湖南省湘西自治州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建(构)筑物补偿标准(四)
项目 |
名称 |
单位 |
补偿金额(元) |
说明 |
蔬菜大棚类 |
钢架大棚(含混凝土) |
平方米 |
132 |
大棚拱材为钢管、预制基础、拱顶为透明塑玻瓦、拱高2.5米,半圆跨度5米,长度30米以上(含30米);达不到要求的,减半计算补偿。 |
木架大棚 |
平方米 |
55 |
大棚拱材为预制或木檩条、预制基础,拱顶为塑料瓦、拱高2.5米,半圆跨度5米,长度30米以上(含30米);达不到要求的,减半计算补偿。 |
|
竹架大棚 |
平方米 |
33 |
大棚拱材为竹,拱顶为塑料薄膜、拱高2.5米,半圆跨度5米,长度30米以上(含30米);达不到要求的,减半计算补偿。 |
湖南省湘西自治州生产生活实施及其他建(构)筑物补偿标准(五)
项目 |
名称 |
单位 |
补偿金额(元) |
说 明 |
室内外其他设施类 |
简易灶 |
座 |
495 |
台体台面贴瓷砖增加10%,带热水箱及洗涤池的另增加220元补偿。 |
砖砌烟一锅灶 |
座 |
990 |
||
砖砌烟二锅灶 |
座 |
1485 |
||
砖砌烟三锅灶 |
座 |
1980 |
||
无烟灶台 |
座 |
1980 |
包括灶台贴瓷砖、水泥条 板、不锈钢盆等。 |
|
有线闭路电视 |
户 |
363 |
移装费一次性包干补偿。 |
|
自装卫星天线 |
户 |
242 |
移装费一次性包干补偿。 |
|
热水器 |
台 |
165 |
移装费一次性包干补偿。 |
|
壁挂式空调机 |
台 |
300 |
移装费一次性包干补偿。 |
|
柜式空调机 |
台 |
350 |
移装费一次性包干补偿。 |
|
电话移机 |
个 |
363 |
移装费一次性包干补偿。 |
|
大便器 |
个 |
110 |
|
|
座便器 |
个 |
264 |
含水箱。 |
|
浴缸 |
个 |
264 |
移动。 |
|
面盆 |
个 |
77 |
移动。 |
|
琉璃瓦 |
平方米 |
220 |
不含水泥垫层补偿。 |
|
其他类 |
瓦窖 |
个 |
2200-4400 |
废弃的不补偿。 |
石灰窖 |
个 |
1430 |
废弃的不补偿。 |
|
红薯窖、姜窖 |
米 |
330 |
废弃的不补偿。 |
|
电动卷闸门 |
平方米 |
440 |
|
|
一般卷闸门 |
平方米 |
198 |
|
|
电动推拉门 |
平方米 |
363 |
|
|
一般推拉门 |
平方米 |
132 |
|
|
普通钢制防盗门 |
平方米 |
363 |
|
|
不锈钢防盗网 |
平方米 |
97 |
|
|
钢筋防盗网、窗钢筋 |
平方米 |
73 |
|
|
拉闸门 |
平方米 |
218 |
|
|
高档防盗门 |
平方米 |
545 |
|
|
普通防盗门 |
平方米 |
424 |
|
|
铝合金窗 |
平方米 |
218 |
|
|
食用菌 |
袋(筒) |
5 |
|
附件5
湖南省湘西自治州通水、通电、通路及新宅基地平整补助标准
项目 |
单位 |
补偿金额(元) |
说明 |
通水补助 |
户 |
3300 |
一次性包干补偿。 |
通电补助 |
户 |
2420 |
一次性包干补偿。 |
通路补助 |
平方米(户) |
132 |
按面积计算,最多补偿不超过12000元。 |
新宅基地平整补助 |
平方米 |
264 |
占用耕地不超过130平方米,占用荒山荒地不超过210平方米,占用其他土地不超过180平方米。 |
附件6
湖南省湘西自治州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类别 |
单位 |
坟墓搬迁及移装费用(元) |
条石罗围、砖砌、石砌等补偿 |
备注 |
土坟墓 |
冢 |
2750 |
按不低于2200元/冢的标准进行补偿。 |
城市规划区内的坟墓原则上统一搬迁至政府确定的公墓山,相关补助金额由县(市)人民政府按迁入公墓山的实际价格确定并补助。 |
有碑无圈坟墓 |
冢 |
3300-3850(根据墓碑大小确定) |
||
有碑有圈坟墓 |
冢 |
4950-12100(根据墓碑大小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