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桃政发〔202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驻桃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19〕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我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湖南省桃源县征地补偿标准
(一)被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成片果园实行分类分期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1;
(二)用材林及地上附属设施实行包干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2;
(三)零星树木实行按株搬迁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3;
(四)坟墓迁移按座据实补偿;规划区内无法由拆迁户自行选址迁坟的,按征地面积以3000元/亩的补偿标准统筹包干补偿,由乡镇(街道)负责集中选址迁坟,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4;
(五)输电线路建设埋电杆、拉线实行按根数补偿;在固定围墙或自然院落之外的绿篱、绿带按长度包干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5;
(六)水泥路、沥青混凝土路、排灌机埠按重置成本确定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6。
二、湖南省桃源县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一)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的补偿标准见附件7;
(二)房屋室内外装修装饰设施包干补偿标准见附件8;
(三)住宅房屋拆迁的经营损失补偿标准见附件9;
(四)简易棚屋补偿标准见附件10;
(五)线性工程拆迁有关设施补偿标准见附件11;
(六)按时签约交房腾地奖励标准见附件12。
三、湖南省桃源县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临时用地包括取土场、弃渣(土)场、拌和场、材料堆放场等。临时用地时间根据工程项目建设需要而定。临时用地补偿费计算公式为:临时用地补偿费=征地补偿费标准÷25年×(用地年数﹣1)+青苗补偿+地上附属设施补偿。
四、房屋拆迁安置相关规定
(一)采取分散自建方式重建安置的,建房补助费按300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给被拆迁人。每户建房补助费少于72000元的,按72000元(240×300)的标准支付。
采取集中联建方式重建安置的,建房补助费按600元/平方米的标准列入资金预算,每户不足144000元的,按144000元(240×600)的标准支付。拨入安置工作实施单位账户,专项用于重建基地基础设施建设。
(二)符合下列4项条件的,享受原拆户安置资格(符合分户条件的可享受分支户安置资格):
1.在征地拆迁范围之内有合法的住宅房屋;
2.《拟征地(使用土地)告知书》发布之前,户口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3.房屋现状为“一户一宅基地”,且征地红线外集体土地上无其他房屋;
4.依法承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田土(含水面、山林地),或者曾经依法承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田土(含水面、山林地)且土地承包经营权已依法转让,并履行了相应义务。
(三)原拆户安置资格享受240平方米安置面积,分支户安置资格享受150平方米安置面积。对于原拆户和分支户之外的安置面积仅对实行货币安置的项目适用,在分散安置和集中联建安置时不给地基,仅给建房安置补助费。
(四)符合原拆户安置资格的多子女家庭,按以下原则认定安置资格(子女户口必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时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上无宅基地):
1.有2个子女的家庭,父母与其中1个符合安置资格条件的子女共同享受1个原拆户安置资格,另外1个子女在征拆项目实施时达到法定婚龄的,享受1个分支户安置资格;已满十八周岁但未达到法定婚龄的给予120平方米的安置资格;未满十八周岁的给予80平方米的安置资格。
2.有3个以上(含3个)子女的家庭,父母与其中1个符合安置资格条件的子女共同享受1个原拆户安置资格,其他子女在征拆项目实施时达到法定婚龄的,每人给予1个分支户安置资格;已满十八周岁但未达到法定婚龄的给予120平方米的安置资格;未满十八周岁的给予80平方米的安置资格。子女中有2个或2个以上已婚(不含离异无子女、丧偶无子女)的,减少1个分支户安置资格,增加1个原拆户安置资格。
(五)未依法承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田土(含水面、山林地)且未履行相应义务的迁入户,其多子女不享受分户安置。曾依法承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田土(含水面、山林地)并依法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除外。
(六)在《拟征地(使用土地)告知书》发布时已依法办理离婚和财产分割手续一年以上,户口仍在本地,按以下原则认定安置资格:
1.在《拟征地(使用土地)告知书》发布前一年,共同拥有一处房屋,双方均未再婚的,只享受1个原拆户安置资格;有一方再婚的,分别给予1个分支户安置资格;
2.在《拟征地(使用土地)告知书》发布前一年,双方分别拥有一处房屋且集体土地上再无其他房屋,双方均未再婚的,分别享受1个分支户安置资格;一方再婚的,分别享受1个原拆户安置资格。
(七)符合原拆户安置资格且属四代(含四代)以上同堂的家庭,在享受原拆户安置资格的基础上,再增加60平方米安置资格面积。采用集中联建安置方式的按30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建房补助费,全额支付给被拆迁户家庭中最高辈分长者。
(八)《拟征地(使用土地)告知书》发布时被拆迁人为国家供养的五保户,给予120平方米的安置资格。被拆迁房屋为自有的,房屋拆迁补偿款支付给个人,其他补偿款拨入社区(村)账户,由社区(村)监管;被拆迁房屋为集体所有的,补偿款全部支付给社区(村)。
(九)在征地范围内,《拟征地(使用土地)告知书》发布之前,房屋有买卖或其他转让行为的,按以下原则认定安置资格:
1.买卖双方均系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实行整栋房屋转让的,达到法定婚龄的买方,享受原拆户安置资格,卖方不予安置;实行部分房屋转让的,达到法定婚龄的买方(仅限1户)和卖方,均只享受1个分支户安置资格。
2.卖方系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买方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向本集体经济组织购地自建房),达到法定婚龄且再无其他住房的,享受1个分支户安置资格。卖方实行整栋房屋转让的,不予安置;实行部分房屋转让的,享受1个分支户安置资格。
(十)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证明,符合建房条件且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世居户,属禁建区域确不能建房,家庭成员在其他集体土地上无房屋的,给予原拆户安置资格和3万元的签约交房腾地奖。
(十一)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证明,符合建房条件且在《拟征地(使用土地)告知书》发布时户口已依法迁入集体经济组织一年的迁入户,属禁建区域确不能建房,家庭成员在其他集体土地上无房屋的,给予分支户安置资格和3万元的签约交房腾地奖。
(十二)征地拆迁项目实施时,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无房户,符合建房条件属禁建区域确不能建房,家庭成员在其他集体土地上无房屋的,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全部征完时可给予分支户安置资格,不给予签约交房腾地奖。
(十三)房屋在拆迁范围内,户口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拆迁户(限农业户口及成建制农转非户口),家庭成员在户口所在地无集体土地上房屋的,给予分支户安置资格和5万元的签约交房腾地奖。
(十四)县城规划区范围以内的房屋拆迁安置实行货币安置、公寓式安置,不采取重建安置方式。
选择货币安置的,按被拆迁人应享受的安置面积,以 3200元/平方米(含节约用地奖)的标准给予货币安置补贴,同时取消购房奖励。
实行公寓式安置的,按照公寓楼安置的相关政策执行。
符合安置条件的对象,只享受一次安置资格。
符合分户条件、享受分户资格的无房户,不给予室外设施包干补偿和签约交房腾地奖。
五、其他
(一)湖南省桃源县全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及重大疑难问题,按照征地拆迁疑难问题处理办法由乡镇(街道)研究处理。县自然资源局为征地拆迁法律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本区域征地拆迁工作主体,公安、民政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及时提供相关资料,积极配合征地拆迁工作。
(二)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经费按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总额的5%列入资金预算,工作经费专项用于项目宣传发动、交通用车、办公用品、行政协调、司法诉讼等。
(三)不可预计费按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总额的5%列入资金预算,用于解决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及疑难问题。
(四)项目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应将被拆迁房屋的拆除工程按照相关法定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施工企业组织实施,拆除费用纳入拆迁成本,房屋拆除必须湿水作业,防止扬尘等污染,房屋拆除现场的后期维护管理工作由项目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负责。县住建局应加强对被拆迁房屋拆除的安全监管。拆除费用按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20元每平方米的标准计算后单列预算,计入项目拆迁成本。
(五)对在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给予一定奖励。
(六)本通知以外的有关补偿标准,按《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19〕5号)及《桃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桃源县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桃政发〔2016〕4号)执行。
(七)本通知自2021年1月11日起施行。《桃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桃政发〔2019〕4号)同时废止。桃源县其他有关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八)本通知施行前,县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本通知施行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县人民政府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1日
附件1
湖南省桃源县集体土地征收成片果园分类分期补偿标准
品种 |
类别 |
补偿标准 |
备注 |
茶 园 |
盛产期 |
10000元/亩 |
种植密度在60株/亩以下的核减补偿额度。 |
幼龄期 |
6800元/亩 |
||
成片桔园 |
盛果期 |
10000元/亩 |
|
成长期 |
7500元/亩 |
||
幼龄期 |
5000元/亩 |
附件2
湖南省桃源县集体土地征收用材林、地上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
类 别 |
补偿标准 |
备 注 |
||
青苗补偿 |
附属设施 |
集体经济组织设施 |
||
用材林 |
3500元/亩 |
1000元/亩 |
按征地面积1500元/亩实行包干补偿,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设施权属实施补偿。 |
说明:桃花源风景名胜区等不允许砍伐区域的用材林按6800元/亩标准进行补偿。
附件3
湖南省桃源县集体土地征收征地拆迁有关零星树木搬迁标准
1.桔树
直径(厘米) |
高度(米) |
冠径(米) |
征收补偿标准(元/株) |
备注 |
φ20以上 |
4.5以上 |
φ4以上 |
200—300 |
1.直径、高度、冠径其中二项达到标准,可按该标准规定予以补偿; 2.直径:取树高离地三分之一处的直径; 3.冠径:取树枝、树叶水平投影的平均直径; 4.表中的以上,均不含本数。 |
φ16以上 |
3.5以上 |
φ3以上 |
160—180 |
|
φ12以上 |
2.5以上 |
φ2.5以上 |
110—150 |
|
φ10以上 |
2以上 |
φ2以上 |
60—100 |
|
φ8以上 |
1.8以上 |
φ1.5以上 |
35—50 |
|
φ5以上 |
1.5以上 |
φ1以上 |
20—30 |
|
φ2以上 |
1以上 |
φ0.5以上 |
8—15 |
|
φ1以上 |
0.5以上 |
φ0.3以上 |
4—6 |
2.桃、李、梅、梨、核桃、柚子树
直径(厘米) |
高度(米) |
冠径(米) |
征收补偿标准(元/株) |
备注 |
φ20以上 |
4以上 |
φ4以上 |
250 |
1.直径、高度、冠径其中二项达到标准,可按该标准规定予以补偿; 2.直径:取树高离地三分之一处的直径; 3.冠径:取树枝、树叶水平投影的平均直径; 4.表中的以上,均不含本数。 |
φ16以上 |
3.7以上 |
φ3.5以上 |
150 |
|
φ14以上 |
3.2以上 |
φ3以上 |
60—80 |
|
φ12以上 |
3以上 |
φ2.5以上 |
40—50 |
|
φ8以上 |
2.5以上 |
φ2以上 |
30—40 |
|
φ6以上 |
2以上 |
φ1.5以上 |
20—30 |
|
φ3以上 |
1.5以上 |
φ1以上 |
10—20 |
|
φ1以上 |
1以上 |
φ0.5以上 |
3—6 |
3.其他果树(含油茶、油桐等)
直径(厘米) |
高度(米) |
冠径(米) |
征收补偿标准(元/株) |
备注 |
φ20以上 |
4以上 |
φ5以上 |
150—200 |
1.直径、高度、冠径其中二项达到标准,可按该标准规定予以补偿; 2.直径:取树高离地三分之一处的直径; 3.冠径:取树枝、树叶水平投影的平均直径; 4.表中的以上,均不含本数。 |
φ16以上 |
3.7以上 |
φ4以上 |
90—120 |
|
φ14以上 |
3.3以上 |
φ3以上 |
70—90 |
|
φ12以上 |
3以上 |
φ2以上 |
40—50 |
|
φ8以上 |
2.5以上 |
φ1.8以上 |
28—38 |
|
φ6以上 |
2以上 |
φ1.2以上 |
20—25 |
|
φ3以上 |
1.5以上 |
φ0.8以上 |
8—15 |
|
φ1以上 |
1以上 |
φ0.5以上 |
3—6 |
4.葡萄树
藤长(米) |
征收补偿标准(元/株) |
备注 |
25以上 |
200 |
1.主要藤长在25米以上的每增加1米加2.5元; 2.表中的以上,均不含本数。 |
20以上 |
80—150 |
|
15以上 |
70—100 |
|
10以上 |
50—60 |
|
5以上 |
30—40 |
|
1.5以上 |
15—20 |
|
1以上 |
5—10 |
5.银杏、红豆杉等名贵树木
直径(厘米) |
高度(米) |
冠径(米) |
征收补偿标准(元/株) |
备注 |
φ20以上 |
5以上 |
φ3以上 |
1000—1500 |
1.直径、高度、冠径其中二项达到标准,可按该标准规定予以补偿; 2.直径:取树高离地三分之一处的直径; 3.冠径:取树枝、树叶水平投影的平均直径; 4.表中的以上,均不含本数。 |
φ16以上 |
4以上 |
φ2.7以上 |
600—1000 |
|
φ12以上 |
3.5以上 |
φ2.3以上 |
500—600 |
|
φ10以上 |
3以上 |
φ2以上 |
400—500 |
|
φ8以上 |
2.5以上 |
φ1.5以上 |
150—200 |
|
φ6以上 |
2以上 |
φ1以上 |
80—130 |
|
φ4以上 |
1.5以上 |
φ0.8以上 |
50—70 |
|
φ2以上 |
1以上 |
φ0.5以上 |
20—30 |
|
φ1以上 |
0.5以上 |
φ0.3以上 |
10—15 |
6.桂花树、樟树、杜英、雪松等风景树
直径(厘米) |
高度(米) |
冠径(米) |
征收补偿标准(元/株) |
备注 |
φ20以上 |
5以上 |
φ3以上 |
500—1000 |
1.直径、高度、冠径其中二项达到标准,可按该标准规定予以补偿; 2.直径:取树高离地三分之一处的直径; 3.冠径:取树枝、树叶水平投影的平均直径; 4.表中的以上,均不含本数。 |
φ16以上 |
4以上 |
φ2.7以上 |
250—500 |
|
φ12以上 |
3.5以上 |
φ2.3以上 |
100—180 |
|
φ10以上 |
3以上 |
φ2以上 |
80—150 |
|
φ8以上 |
2.5以上 |
φ1.5以上 |
60—80 |
|
φ6以上 |
2以上 |
φ1以上 |
40—60 |
|
φ4以上 |
1.5以上 |
φ0.8以上 |
20—40 |
|
φ2以上 |
1以上 |
φ0.5以上 |
10—20 |
|
φ1以上 |
0.5以上 |
φ0.3以上 |
5—10 |
7.株树、苦树、栾树、杉树等其它杂树
直径(厘米) |
高度(米) |
冠径(米) |
征收补偿标准(元/株) |
备注 |
φ30以上 |
5以上 |
φ5以上 |
150—200 |
1.直径、高度、冠径其中二项达到标准,可按该标准规定予以补偿; 2.直径:取树高离地三分之一处的直径; 3.冠径:取树枝、树叶水平投影的平均直径; 4.表中的以上,均不含本数。 |
φ25以上 |
4以上 |
φ4.2以上 |
100—130 |
|
φ20以上 |
3.5以上 |
φ3.5以上 |
80—95 |
|
φ15以上 |
3以上 |
φ2.8以上 |
50—60 |
|
φ10以上 |
2.5以上 |
φ2以上 |
40—45 |
|
φ6以上 |
2以上 |
φ1.5以上 |
20—30 |
|
φ3以上 |
1.5以上 |
φ1以上 |
10—15 |
|
φ1以上 |
1以上 |
φ0.5以上 |
3—5 |
8.竹类
(1)楠竹
直径(厘米) |
征收补偿标准(元/株) |
备注 |
φ10以上 |
30 |
表中的以上,均含本数;表中的以下,均不含本数。 |
φ8以上 |
20—25 |
|
φ6以上 |
15—19 |
|
φ4以上 |
9—14 |
|
φ4以下 |
4—8 |
(2)嵩竹(贵竹)、方竹
直径(厘米) |
征收补偿标准(元/株) |
备注 |
φ4以上 |
10 |
表中的以上,均含本数;表中的以下,均不含本数。 |
φ2—φ4 |
5—9 |
|
φ2以下 |
3—5 |
(3)斑竹、青皮竹、水竹、毛竹等
单株:根据直径大小,每株补偿1—2元。 |
成片:每平方米补偿20元。 |
9.茶叶
高度(米) |
冠径(米) |
征收补偿标准(元/株) |
备注 |
1以上 |
25 |
表中的以上,均含本数。 |
|
0.8以上 |
20 |
||
0.5以上 |
15 |
||
0.5以上 |
10 |
||
0.3以上 |
5 |
10.人工绿化花坛及其他绿化造型按绿地面积6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偿。
附件4
湖南省桃源县集体土地征收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类 别 |
补偿标准 |
备 注 |
土筑坟 |
3700元/座 |
1.桃花源风景名胜区、县城规划区内及其他禁建区内项目坟墓迁移费用按征地面积以3000元/亩的补偿标准统筹包干。 2.据实清点在公告迁坟期限内逾期不迁的,由建设单位深埋处理,不再补偿。 |
4500元/座(5年以内新坟) |
||
碑 坟 |
4500元/座 |
|
5300元/座(5年以内新坟) |
||
砖、石坟(含石碑、围子) |
5300元/座 |
|
6100元/座(5年以内新坟) |
||
除砖、石坟(含石碑、围子) |
6100元/座(5年以内新坟) |
附件5
湖南省桃源县集体土地征收埋电杆、拉线及绿篱补偿标准
类别 |
补偿标准 |
备注 |
埋电杆、拉线 |
占用耕地的按520元/根补偿,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按390元/根补偿,占用非耕地的按260元/根补偿。 |
按标准补偿后不再给予其他补偿,10kv以下的配电线路不予补偿。 |
绿篱 |
10元/米 |
高度在1.5米以下,固定围墙或自然院落包干之外。 |
绿带 |
20元/米 |
高度在1.5米以下,固定围墙或自然院落包干之外。 |
附件6
湖南省桃源县集体土地征收水泥路、沥青路、排灌机埠补偿标准
类别 |
补偿标准 |
规格 |
备注 |
水泥路 |
450元/立方米 |
含基础、垫底层 |
|
沥青混凝土路 |
500元/立方米 |
含基础、垫底层 |
|
排灌机埠 |
疑难问题会商处理 |
附件7
湖南省桃源县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房屋类别 |
补偿标准 |
主要特征 |
|
钢混结构 |
1400 |
二层以上建筑物,整板基础或桩基础、承重部分全部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现浇楼面、屋面、楼梯、天沟,层高3米,屋面上部应有架空隔热层或平瓦坡屋面,24厘米眠墙。 |
|
砖混 |
一类 |
1290 |
钢筋混凝基础或桩基础,现浇地梁,层层有圈梁,规定的构造柱,现浇楼面、屋面、楼梯、天沟、屋面上部应有架空隔热层或者平瓦坡屋面,层高3米,24厘米眠墙。 |
二类 |
1200 |
标准砖石基础或钢筋混凝基础,现浇地梁、圈梁、部分构造柱、厨房、厕所楼面、楼梯、天沟均现浇,其他楼面预制,屋面上部有架空隔热层或平瓦坡屋面层,层高3米,24厘米眠墙。 |
|
三类 |
1100 |
标准砖石基础,现浇地梁,现浇预制楼面、屋面、楼梯、天沟,屋面上部有架空隔热层或者平瓦坡屋面层,层高3米,24厘米斗墙。 |
|
砖木 |
一类 |
800 |
标准砖石基础,24厘米眠墙,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不低于3米。 |
二类 |
700 |
标准砖石基础,24厘米斗墙和部分眠墙,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不低于3米。 |
|
木结构类 |
580 |
标准砖石基础,木柱屋梁,木板墙或卡砖墙或杂砖和土筑混砌墙,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2.8米以上。 |
|
偏杂类 |
300 |
标准砖石基础,无独立山墙,24厘米斗墙或13厘米墙或杂砖墙,瓦屋面,檐口高度2米以上。 |
说明:1.以上各类房屋的补偿标准系指拆迁在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的征收补偿单价。房屋拆迁补偿费按合法建筑面积结合成新进行计算。
2.上述标准为建(构)筑物建成五年内的补偿标准,五年以上的,按房屋新旧程度及维修使用状况进行折旧,按1%—5%折旧,最高不超过5%。
3.层高在上述标准规定的层高增减10厘米以内的,不增加或减少补偿;层高增加或减少超过10厘米以上的,每增减10厘米,住宅房屋补偿增减2.5%。
4.砖混和钢混结构的房屋基础深度超过1.2米的部分,给予超深基础补偿。
5.房屋建筑面积的测量计算按国家现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规定的标准执行。
附件8
湖南省桃源县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装修装饰设施包干补偿标准
结构类别 |
补偿标准 |
主要特征 |
钢混结构、砖混结构 |
600元/平方米 |
1.房屋地面砖; 2.外墙砖; 3.内墙涂料; 4.铝合金窗; 5.室内包门; 每缺少1项调减5%的补偿标准 |
砖木结构 |
500元/平方米 |
|
木结构类 |
400元/平方米 |
|
偏杂类 |
100元/平方米 |
说明:1.住宅房屋室外设施以“一户一宅”为标准实行包干补偿;
2.住宅房屋有1.2米以上(含1.2米)高度围合固定围墙的室外设施补偿标准为3万元/户;无1.2米以上高度围合固定围墙的补偿标准为2万元/户;
3.固定围墙或自然院落外的其他设施按合法建筑面积以30元/平方米的标准预算,由征地拆迁实施机构统筹使用,据实补偿,也可用于弥补固定围墙或自然院落内的设施包干补偿费的不足;
4.包干补偿含房屋室内外所有装修装饰、附属设施和房前屋后树木;
5.固定围墙是指铁艺、水泥柱喷瓷漆的透视围墙和砖砌围墙等。
附件9
湖南省桃源县集体土地征收住宅房屋拆迁的经营损失补偿标准
经营时间 |
区域 |
标准 |
|
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并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时,正在经营且经营时间在5年以上(含5年)的 |
县城区 |
主干道 |
600元/平方米 |
次干道 |
400元/平方米 |
||
陬市、漆河及高新区 |
主干道 |
500元/平方米 |
|
次干道 |
320元/平方米 |
||
建制镇及乡机关所在地 |
主干道 |
400元/平方米 |
|
次干道 |
240元/平方米 |
||
其他区域 |
主干道 |
300元/平方米 |
|
次干道 |
140元/平方米 |
||
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并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时,正在经营且经营时间在5年以下2年以上(含2年)的 |
按以上标准的80%进行补偿。 |
||
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并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时,正在经营且经营时间在2年以下的 |
按以上标准的60%进行补偿。 |
说明:1.经营门面、家庭作坊按上述标准给予经营损失补偿;
2.办公、教学等按上述标准的50%给予经营损失补偿;
3.经营、生产面积系指直接用于经营、生产的实际净建筑面积或协议(合同)面积,不含配套的辅助面积或公用面积(如厕所、楼梯间、走廊、过道等);
4.住宅房屋出租按10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经营补偿,每户最高不超过10000元。
附件10
湖南省桃源县集体土地征收简易棚屋补偿标准
项目名称 |
单位 |
征收补偿标准(元) |
备注 |
钢架棚屋 |
平方米 |
150—180 |
含屋架、四周有护围 |
平瓦屋面棚屋 |
平方米 |
100 |
含屋架、四周有护围 |
青瓦屋面棚屋 |
平方米 |
90 |
含屋架、四周有护围 (在屋面板上铺设) |
杉皮屋面棚屋 |
平方米 |
80 |
含屋架、四周有护围 (在橼子上铺设) |
石棉瓦屋面棚屋 |
平方米 |
80 |
含屋架、四周有护围 (小波石棉瓦在橼子上铺设) |
稻草屋面棚屋 |
平方米 |
70 |
含屋架、四周有护围 |
简易石棉瓦棚屋 |
平方米 |
60 |
大波石棉瓦在橼子上铺设 |
玻璃纤维瓦屋面 棚屋 |
平方米 |
50 |
含屋架、四周有护围 |
油毡屋面棚屋 |
平方米 |
50 |
含屋架、四周有护围 |
纺织袋屋面棚屋 |
平方米 |
50 |
含屋架、四周有护围 |
说明:简易棚屋前后沿滴水高2—2.5米。
附件11
湖南省桃源县集体土地征收线性工程拆迁有关设施补偿标准
项目名称 |
单位 |
征收补偿标准(元) |
备注 |
砖石基础 |
立方米 |
400 |
标准基础1.2米以外的超深部分 |
混凝土基础 |
立方米 |
500 |
标准基础1.2米以外的超深部分 |
钢筋混凝土基础 |
立方米 |
600 |
|
桩基础 |
根 |
720 |
1.桩基础根数的计算公式:第一层建筑面积÷3 2.桩基础深度1.2米以内的不计算补偿 |
玻璃瓦屋面 |
平方米 |
240 |
含钢筋砼现浇面 |
不锈钢门 |
平方米 |
210 |
|
普通人工铁门 |
平方米 |
160 |
圆钢制品 |
普通防盗铁门 |
平方米 |
600 |
自制方钢制品 |
围墙24眠墙 |
平方米 |
120 |
含基础,地面以上计算高度 |
围墙24斗墙 |
平方米 |
90 |
含基础,地面以上计算高度 |
围墙18墙 |
平方米 |
80 |
含基础,地面以上计算高度 |
围墙13墙 |
平方米 |
70 |
含基础,地面以上计算高度砂浆 |
柱 |
平方米 |
600 |
含基础,地面以上计算高度 |
普通招牌 |
平方米 |
370 |
|
塑扣招牌 |
平方米 |
450 |
|
铝扣招牌 |
平方米 |
340 |
|
霓虹灯招牌 |
平方米 |
720 |
|
霓虹灯字 |
组 |
660 |
灯长5米一组 |
瓷瓶栏杆 |
平方米 |
210 |
|
铁栏杆 |
平方米 |
140 |
|
不锈钢栏杆 |
米 |
180 |
|
简易砖石板预制桥 |
平方米 |
370 |
按桥面面积计算 |
简易砖石拱桥 |
米 |
370 |
按桥面面积计算 |
简易钢筋混凝土桥 |
米 |
480 |
按桥面面积计算 |
附件12
湖南省桃源县集体土地征收签约交房腾地奖励标准
类别 |
奖励标准(元∕户) |
备注 |
30日内 |
5万元 |
|
40日内 |
4万元 |
|
60日内 |
3万元 |
说明:1.奖励时间以征地拆迁实施机构发布的时间为准;
2.按5万元/户的标准列入资金预算,不纳入主协议,拨付到实施征地拆迁工作主体责任单位财政专户,由实施拆迁工作主体责任单位据实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