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政发〔202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2021年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执行和实施好《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第二条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是对《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具体细化和必要补充。
第三条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必须严格遵照《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和本细则实施。
第四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给予被征收人公平补偿。
第五条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负责本县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主要包括:
(一)协助调查、登记,编制征收补偿方案;
(二)进行征收补偿政策宣传、解释,就具体问题与被征收人协商;
(三)协助组织征求意见、听证、论证、公示以及组织对被征房屋的拆除等。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七条 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九条 各项建设活动确需征收房屋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十条 县房屋征收部门对拟征收范围内房屋和用地使用情况进行登记调查,建立健全分户档案,留存影像资料,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在拟征收区域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调查结果和核实电话,对遗漏或不实的要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 县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税务局等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合法性、可行性等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房屋征收的目的;
(二)房屋征收范围与实施时间;
(三)征收补偿费用筹集情况;
(四)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
(五)房屋征收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和计算方法,补助、奖励标准和计算方法,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和交付时间,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和计算方法,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
(六)征收补偿协议的签约期限;
(七)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十二条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被征收区域内超过50%(不含本数)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并及时公布。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行政文书及分户评估报告送达时,被征收人拒绝接收的,可邀请乡(镇)、社区(村)或者所在单位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凭证上载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签名或盖章,采用拍照、录像记录送达过程。
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采用在部门或政府网站公告送达,同时在醒目位置张贴,并邀请乡(镇)、社区(村)等代表到场见证。
第十四条 县信访局按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论制定风险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未经评估或评估结论不可实施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县房屋征收部门建立资金专户,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公告应载明以下事项:征收项目、征收主体、征收实施时间、签约期限、征收补偿方案,被征收人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责成拟征收区域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村)对被征收人进行征收动员,积极配合征收部门共同做好征收补偿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县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按照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县房屋征收部门依法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给予公平补偿及奖励。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十条 房屋征收范围内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广播电视、通讯、电力光缆及各种管线等公用设施,需迁移及重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县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在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拒不搬迁的,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应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
第二十三条 强制执行工作中,有关部门必须全力支持和配合。
第二十四条 已完成征收的房屋,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现场核验统一组织拆除。被征收人不得私自占有、损坏、拆除已被征收的房屋。
第二十五条 县房屋征收部门将被征收人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加强对征收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纪委监委、县审计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三章 征收评估
第二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后,由县房屋征收部门通过县政府网站,向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发出评估邀请。
第二十八条 自房屋征收评估报名公告发布后,对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及其业绩、估价师职业等信息公布之日起5日内,被征收人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选择评估机构。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确定,或者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随机选定。采用投票方式确定时,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得票数应当超过被征收人总数的50%。采用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选定时,应当组织被征收人代表、基层组织代表及评估机构代表参加,邀请公证机构进行公证并全程录像。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向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第三十条 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被征收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应由征收部门、注册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人见证,有关情况应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第三十一条 征收评估报告应当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规定。整体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至少2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加盖评估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
第三十二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专家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复核或者鉴定工作。对改变原评估结果或鉴定存在技术问题的,评估机构应当在10日内重新出具评估报告。仍有异议的,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对未申请复核或未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申请鉴定的,原始评估结果作为补偿的依据。
第四章 征收补偿
第三十三条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非住宅部分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中应当包括房屋装饰装修价值、附属设施价值以及附属于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第三十四条 征收已登记的房屋,性质、用途和面积以产权证书和登记薄记载为准,产权证书与登记薄不一致的,以登记薄为准;未登记的房屋,经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认定、处理并对其结果进行价值评估。
第三十五条 被征收人土地使用权为出让性质的,应当根据土地证照上载明的出让年限、用途等因素,由具备相应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按其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第三十六条 对被征收人持有的土地使用证、规划审批手续,并且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未登记房屋建筑的补偿,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产权管理、房屋征收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认定小组,按相关标准予以认定。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未超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建设成本结合新旧程度予以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三十七条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主动完成搬迁的,予以原房屋面积20%的奖励;在征收签约期限之后、政府下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之前签约的,并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的,予以原房屋面积10%的奖励;在政府下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之后,不予奖励。
第三十八条 回迁安置楼一层或一、二层为非住宅的,选择五层的不找楼层差价,选择其它楼层的应结算楼层差价。回迁安置楼一至六层为住宅楼的,选择一、五层的不找楼层差价,其他楼层应结算楼层差价;六层带阁楼(赠送阁楼)按三、四层楼层差标准结算楼层差价。回迁安置楼为高层,选择住宅基础层原则上不找楼层差价,选择其他楼层应结算楼层差价。
第三十九条 被征收房屋为多层住宅楼的,安置多层住宅楼同等楼层的﹐不结算楼层差价;安置其他楼层的,需结算楼层差价。安置高层住宅楼的,住宅基础层的不找楼层差价,其他楼层结算楼层差价。选择安置多层住宅楼,楼层差价每平方米不得高于150元;选择安置高层住宅楼,每层楼层差价每平方米不得高于30元。
第四十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征收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的,予以原房屋评估价值20%的奖励;在征收签约期限之后、政府下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之前,签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的,予以原房屋评估价值10%的奖励;在政府下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之后,不予奖励。
第四十一条 《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用途为生产、经营等非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载明的建筑面积征一还一。
第四十二条 商企房屋的征收补偿,选择异地新建或产权调换的,需经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专题会议研究决定。选择货币补偿的,应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四十三条 各类生产经营非住宅房屋、附属物、厂区配套设施及机器设备搬迁费用等补偿,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第四十四条 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动产权证书记载或经认定,房屋用途为生产、经营性用房和住宅兼经营房屋;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三)已办理税务登记,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仍正常生产经营的;
(四)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按下列标准执行:
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自签订征收与补偿协议之日起至回迁安置用房交付给被征收人后3个月止。
选择货币补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为12个月。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产生逾期的,自逾期之日起按原标准给予补偿。不足半个月的按半个月计发,超过半个月的,按整月计发。
第四十六条 对于零售服务行业和加工企业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认定面积的评估价值的8‰/月计算。
如被征收人有异议,可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后,经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四十七条 征收房屋实际用于经营的(住宅兼经营)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按住宅补偿。根据实际情况,能够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并经营3年以上的,按照实际面积的80%予以认定经营面积;能够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并经营3年以下的,按照实际面积的60%予以认定经营面积。认定经营面积部分按照评估机构出具的住宅兼经营评估价值给予补偿。未认定为经营面积部分按原产权性质予以补偿。
不宜回迁安置至居住区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经双方协商采取其他方式补偿安置。
第四十八条 回迁安置房的选择,应当按照签订协议的先后顺序选择或抽签选择。
第四十九条 对建国前军人和老烈属、民政部门确认的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分类施保户及建国后的烈属,免费扩大8平方米;对民政部门确认的城乡低保对象中的普通低保户和建国后残疾军人,免费扩大4平方米;残疾证载明为三级以上残疾的免费扩大2平方米。免费扩大部分的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第五十条 征收有照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原有照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补足到45平方米,继续享受补助及奖励政策。
第五十一条 被征收人或者承租人在腾空地段内选择产权调换且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每照400元/月的标准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
因未按约定期限交付回迁安置房,造成逾期回迁的,自逾期当月起在原标准基础上,增加200元/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半个月按半个月计发;超过半个月按整月计发。
县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或者在拆除期限内申请原房过渡的,被征收人不享受临时安置补助。
第五十二条 在过渡期内遇有采暖期的,按每一采暖期1500元/户的标准给予采暖补助费。
第五十三条 征收住宅房屋,每户一次性给予1800元的搬迁补助费。被征收人的房屋被依法强制执行的不予补助。
第五十四条 回迁安置房屋为毛坯房的,给予被征收人每套9000元的基本入住补助。
第五十五条 征收范围确定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国家税务总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税务局等相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暂停期限届满后,暂停事项自动解除。
第五十六条 对涉及政策调整、资金支出等重大事项,由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对于下达房屋征收决定的地块,房屋征收相关部门要在规定的征收程序及其时限内完成相关征收工作,避免延长征收时间,造成房屋征收成本的增加。
第五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单位要实行“四公开”原则。即:分户核量公开,补偿方案公开,烈属、建国后残疾军人、分类施保户、低保户、三级以上残疾人员补偿名单公开,征收补偿结果公开。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屋征收项目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
(二)违反公示、公布、公告、征求意见、听证、评估等房屋征收法定程序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
(三)违反房屋征收法定补偿范围、内容、标准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
(四)违反规定办理应当暂停办理相关事项手续的;
(五)非法干预评估活动和评估结果的;
(六)违法组织实施强制搬迁的;
(七)未及时核实、处理投诉、举报的;
(八)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长政发〔2018〕9号)同时废止。
第六十条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由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