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房管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南昌市旧城改造办公室:
为扎实推进全省城市棚户区改造,加大货币化安置力度,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实行货币化安置的意义
推进棚户区改造,实行货币化安置,有利于棚户区居民(以下简称被征收人)自主选择满意住房,方便群众就业、就学、就医;有利于减少安置过渡时间,加快住房安置工作;有利于消化存量商品住房,稳定商品住房交易量;有利于棚改安置后续管理,促进社会和谐。
二、加大货币化安置力度
棚户区改造实行货币补偿和实物安置相结合,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在尊重群众自主选择补偿方式的前提下,推进棚户区改造主要实行货币化安置。
三、对货币补偿实行奖励
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要按照市场评估价补偿,补偿标准不低于在同类地段购买同面积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在此基础上,让利于民,给予市场评估价一定比例的奖励,可参照南昌市货币补偿实行20%奖励比例的做法,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政府搭建居民自主购买住房平台
(一)在调查摸底、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政府可以组织选择货币补偿且有购房需求的被征收人通过市场自主购买住房,满足个性化住房需求。
(二)政府可通过网站、专题房交会、现场巡展等方式,搭建服务平台,鼓励、引导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进入服务平台公布房源信息,供被征收人选择购买。组织相关部门提供交易手续集中办理、住房信贷等服务。进入服务平台的房地产企业要给予适当价格让利优惠。
五、政府购买房源作为安置住房
(一)鼓励“以购代建”。对选择实物安置的,可采取购买存量普通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
(二)购买程序。采取阳光操作并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户型合理,功能齐全,配套完善,质量合格,价格优惠的普通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房源。招标方式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有关部门核准。
六、实行税费优惠政策
(一)城市棚户区改造实行货币化安置的,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3]22号)规定的棚户区改造税费减免政策,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规定的税收减免政策执行。
(二)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七、积极落实资金来源
城市棚户区改造实行货币化安置,包括政府购买普通商品房作为安置房的,与实物安置同等享受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补助。积极与国家开发银行江西省分行等金融机构对接,完善融资手续,落实棚改融资资金。创新资金运作方式,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通过市场化运作筹措棚户区改造资金。
八、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要深入细致地做好货币化安置政策的宣传工作,使被征收人切实了解货币补偿和购买商品住房的优惠政策,引导更多的群众自愿选择货币化安置,为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营造良好氛围。
九、加强监督管理
要完善制度、规范行为、严格监管,确保货币化安置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阳光操作。严禁在征收补偿、房源购置、资金使用等过程中暗箱操作、以权谋私。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有条件的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式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财政厅
省地税局
2015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