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旅顺口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旅政发〔2012〕116号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直属事业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旅顺口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旅顺口区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14日
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意见
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规范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大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意见》(大政发〔2012〕28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旅顺口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意见》。
一、凡在我区国有土地上,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单位、个人房屋的适用《旅顺口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意见》。
二、旅顺口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负责全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旅顺口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为全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全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四、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单位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征收实施单位),按属地化管理原则,承担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征收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
五、区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区住房保障及区土地储备机构编制保障性安居工程及旧城区改建项目年度征收计划,报区政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六、属于保障性安居工程、旧城区改建及其他用于公共利益的收储项目,由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单位或土地储备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申请,并提交土地部门的土地储备批准意见、规划部门的储备用地规划批复;属于其他征收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申请,并提交相关部门的立项批准文件、土地部门的意见和规划部门的符合城乡规划的意见等资料。
七、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发布拟征收告知书。告知书的内容包括:征收目的,征收范围,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配合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
八、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征收范围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新增工商登记或税务登记以及进行房屋装修的,不因此增加补偿费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受理相关事项时,应当要求被征收人及房屋承租人提交不因此增加补偿费用的书面承诺。
房屋征收部门受区政府委托,书面通知规划、城建等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协调规划、城建等部门及时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予以认定,对认定的违法建筑和超期的临时建筑,通知相关部门予以拆除。
九、房屋征收部门编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评估机构必须具备三级(含三级)以上资质。征收范围内有仓储、工业用地的,应要求评估机构同时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和土地评估资质,或由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土地评估资质的两家评估机构以联合体的方式申请评估。
十、被征收人应当在拟征收告知书发布之日起15日内,根据区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的评估机构名录,自行协商并按多数人(50%以上)的意见确定评估机构。上述期限届满,被征收人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组织被征收人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随机选定。公开摇号时,应邀请公证机关参与监督。
十一、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征收补偿方案应当载明征收范围、实施时间、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补助和奖励办法、安置地点、签约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区房屋征收部门受区政府委托,组织区发改、财政、国土资源、规划、文广、环保、城建、人社、农林水利、信访、法制、土地储备等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论证时,应邀请监察、审计部门参加。论证通过后,房屋征收部门受区政府委托,在征收范围内现场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并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被征收人需提交意见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
十二、房屋征收部门受区政府委托,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在征收范围内现场公布。旧城区改建项目,超过50%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受区政府委托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十三、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按《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对涉及群众利益重大决策事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十四、房屋征收部门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情况和根据意见修改后的征收补偿方案,以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十五、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户数500户以上的,应当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十六、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应及时在《大连日报》进行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同时将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调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十七、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项目建设单位应足额将征收补偿费用存储到用于征收补偿的银行专户,专款专用。保障性安居工程、旧城区改建及其他用于公共利益收储的征收补偿费用,由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专储与支付。
十八、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根据《旅顺口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意见》第十条确定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并由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
十九、被征收户数500户以下的,签约期限为2个月; 被征收户数500户以上(含500户)的,签约期限为3个月。签约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计算。
二十、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设计用途认定。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设计用途与登记机关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以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被征收住宅房屋的计户单位以房屋所有权证和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宅房屋的租赁合同认定。房屋所有权证属共有性质的,按一户计算。
二十一、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采取过渡安置的,应在补偿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安置房屋为多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不超过2年;安置房屋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不超过3年。 产权调换的方式包括原征收地段安置和异地安置。
二十二、征收与房屋所有权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且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宅房屋(含参照公有住宅房屋管理的房屋)的,房屋承租人按600元/平方米标准向房屋所有权人支付补偿费后,享受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
征收公有非住宅房屋,对承租人的补偿,依据大连市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二十三、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征收非住宅房屋,征收时仍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参考其经营规模、经营情况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或根据经营者近三年缴纳税费额度核定补偿金额。
二十四、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旅顺口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意见》第十九条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人不明确或被征收人下落不明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征收补偿方案拟定补偿决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二十五、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十六、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办理征收范围内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注销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注销登记申请;
(二)房屋征收决定;
(三)与被征收人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或补偿决定书;
(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五)房地产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被征收人不能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权属状况以登记机关权属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二十七、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宅房屋(含参照公有住宅房屋管理的房屋)的承租人享有本意见中被征收人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二十八、本意见未规定事项,按照《条例》执行。
二十九、《旅顺口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