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清水河县城关镇房屋征收补偿及安置补助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
(清水河县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于2013年9月27日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清水河县城关镇房屋征收改造建设的管理,规范城关镇房屋征收行为,维护征收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房屋征收改造建设实际,特制定《清水河县城关镇房屋征收补偿及安置补助实施细则》。
第二条 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自由选择补偿安置方式。
第三条 采取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按附表规定标准进行补偿;经营性房屋按建设部门指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价格补偿;房屋产权调换按以旧换新的补偿安置标准进行补偿安置。
(一)房屋类别:
① 砖混结构主房为住宅一类;
② 土木、砖木结构主房和石窑为住宅二类;
③ 宅基地(系指有毛石基础)为住宅三类。
(二)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安置标准:
①经营性房屋按照征收1平方米补1平方米的原则进行安置,征收房屋为临街经营性房屋的,安置房也为临街经营性房屋;其他经营性房屋的安置房为同地段新建经营性房屋;
② 住宅补偿标准为:一类按征收1平方米补1.1平方米,二类按征收1平方米补1平方米;回迁安置楼以二、五层为基准,价格由发改经信局确定,如选择其它楼层互找差价;
③凉房补偿标准为:一类按征收1平方米补0.7平方米,二类按征收1平方米补0.6平方米,补偿安置楼以二、五层为基准,价格由发改经信局确定,如选择其它楼层互找差价;
④毛石基础按实际面积进行货币补偿。
第四条 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按照附表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第五条 征收房屋由征收人组织拆除,拆除后材料归征收人。
第六条 征收房屋有承租关系的,由被征收人自行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并进行补偿,征收人不承担房屋承租人的补偿责任。
第七条 县房屋征收部门需设立专门账户,在开展房屋征收工作前将补偿安置资金足额拨付到位。
第二章 货币补偿
第八条 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其区位、用途、结构形式、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等因素,由征收人和被征收人按照附件规定的标准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以建设部门指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价格补偿。被征收房屋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屋产权证的,每平方米扣除50元的办证费。
第九条 货币补偿金额的支付时间。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被征收人将被拆除房屋腾空移交征收人时,征收人随即一次性付给被征收人。
第十条 被征收人采取货币补偿安置的,在腾空拟征收房屋后,征收人一次性给予每户1000元搬家费补助。
第三章 房屋产权调换
第十一条 回迁安置房在确定的房源中按照摇号的方式统一分配,并最终以第十三条有关规定进行结算。
第十二条 征收人应当按照政府规划和被征收人的安置要求落实安置用房。
第十三条 房屋产权调换的建筑面积,按第三条第二项的具体规定调换。被征收房屋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屋产权证的,从调换前的面积中每平方米核减0.03平方米。
第十四条 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结算:
(一)征收房屋类型与安置房屋类型一致的,相差面积按发改经信局确定的价格结算。
(二)征收房屋类型与安置房屋类型不一致的,分别按照发改经信局确定的各自价格折价后结算。
(三)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同为住宅房屋且应得安置房屋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安置房屋50平方米内相差面积按建安价结算,50平方米之外相差面积按发改经信局确定的价格结算。
第十五条 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支付时间,采取分期预付、回迁结清的方法,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必须明确分期预付的时间和金额。
第十六条 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及支付时间。被征收房屋产权登记为经营性房屋且实际经营时间为1年以上的,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同等地段经营性房屋市场租赁标准予以补偿(租赁标准由工商和物价部门确定);被征收房屋为住宅房屋的,征收人按回迁面积每月6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偿。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被征收人将被拆除房屋腾空移交征收人时,征收人一次性付给被征收人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现房过渡安置期为4个月,期房过渡安置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最终以实际过渡期为准进行结算,多退少补,超过规定过渡期限的另行协商。
第十七条 征收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必须经验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有关技术、质量、安全标准。
第四章 其 它
第十八条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应明确搬迁拆除期限和征收改造过渡期限。
第十九条 沿永安街两侧和滨河北街、滨河南街临街的房屋,2010年7月前已登记为经营性房屋且实际经营时间为1年以上的,按照经营性房屋予以补偿;临街住宅房屋不按经营性房屋补偿,分别依照同类主房、凉房补偿标准上浮20%予以补偿。
第二十条 对积极配合征收工作的被征收人予以奖励,即:自收到征收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签订征收协议,且在15日内搬迁腾空拟征收房屋的,一次性奖励现金人民币20000元;自收到征收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签订征收协议,且在30日内搬迁腾空拟征收房屋的,一次性奖励现金人民币5000元,逾期不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安置用房产权证办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未尽事宜由征收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法律法规程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 《清水河县城关镇房屋征收补偿及安置补助实施细则》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清水河县城关镇房屋征收补偿及安置补助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另行补充。
第二十五条 《清水河县城关镇房屋征收补偿及安置补助实施细则》从修订之日起执行。
附表
内蒙古清水河县城关镇房屋征收补偿一览表(住宅)
类型 |
单价 |
类型 |
单价 |
砖混主房 |
2000-2300元/㎡(根据同地段同等房屋市场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
畜圈 |
1200元/个 |
土木、砖木主房和石窑 |
2000元/㎡ |
砖院墙 |
280元/m3³ |
砖混凉房 |
同等地段主房的0.7倍 |
大门楼 |
800-1800元/座 |
砖木、土木和土石凉房 |
同等地段主房的0.6倍 |
菜窖 |
1000元/个 |
毛石基础 |
125元/㎡ |
手压水井 |
1000元/眼 |
10平方米以上石砌或砖混室内地下室 |
600-800元/㎡ |
有线电视 |
350元/户 |
室外炉灶 |
300元/座 |
电话与宽带 |
220元/户 |
渗水井 |
1000元/座 |
二相电 |
640元/户 |
自来水 |
640元/户 |
大挂果树 |
800元/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