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贤区关于贯彻〈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奉府规〔2022〕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奉贤区关于贯彻〈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的实施意见》已经奉贤区第六届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22年6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奉贤区关于贯彻《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沪府规[2021]13号),规范本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行为,切实维护征地范围内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及《上海市征地房屋补偿争议协调和处理办法》(沪规划资源规[2021]7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奉贤区关于贯彻〈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的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奉贤区关于贯彻〈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的实施意见》适用在本区行政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中实施房屋补偿的(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及在征收集体土地中已经完成土地补偿,但尚未实施房屋补偿的房屋补偿行为。
二、管理部门
区规划资源局负责本区征地房屋补偿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委、建设交通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房屋管理局、城管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审计局等部门应当协调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三、补偿主体与实施部门
奉贤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区规划资源局等部门组织实施本区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区征地事务管理所具体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区征地事务管理所委托区征收一所、二所等实施单位作为实施单位承担征地房屋补偿具体工作,区征地事务管理所对实施单位实施的征地房屋补偿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四、征地房屋补偿范围
上海市奉贤区征地房屋补偿范围根据拟征地范围确定。如拟征地范围内有房屋连体或已征未拆房屋情形的,按《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沪府规[2021]13号)第七条处理。
五、征地房屋补偿程序
(一)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不得实施行为通知;
(二)区征地事务管理所会同被征地镇(街道)以及规划资源所、村(居)委员会对拟征地范围内房屋开展调查确认、公示工作,镇(街镇)同步启动违法建筑认定相关程序;
(三)被征地镇(街道)核准征收土地预公告时,符合本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申请条件的村民家庭,确认、公示可建未建的房屋面积;
(四)用地单位落实补偿资金和安置房源;
(五)区征地事务管理所根据调查结果编制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区规划资源局审核后报区征收指挥部备案,并以区政府名义进行公告,按规定组织听证;
(六)确定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后,区征地事务管理所与用地单位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征地房屋补偿费用支付协议,征收集体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相关补偿协议生效。
(七)按规定估价机构确定后,区征地事务管理所应当与估价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协议,估价机构开展评估工作;
(八)补偿结果协商确定后,区征地事务管理所委托区征收一所、二所等实施单位与宅基地使用权人或者房屋所有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征地房屋补偿协议,征收集体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相关补偿协议生效。
(九)补偿结果协商不成的,由区征地事务管理所制定、送达具体补偿方案,同时向区规划资源局报送协调处理资料;
(十)区规划资源局按规定召集区征地事务管理所、区征收一所、二所等实施单位、被征地镇(街道)、村委会、被补偿人等召开争议协调会。被补偿人仍不签订补偿协议的,区规划资源局应当再次协调。
(十一)经协调会无法达成协议的,在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区征地事务管理所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由区规划资源局报请区政府批准后,送达被补偿人;
(十二)被补偿人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腾退土地和房屋,且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区规划资源局完成催告后,组织材料报请区政府同意依法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六、相关补偿标准
(一)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区域类别
上海市奉贤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区域类别保留沿用原划分类别,划分为四类:
一类区域: 南桥镇行政区域内东至浦南运河以北以S4公路为界、浦南运河以南以金海公路为界,南至大亭公路,西至竹港,北至奉浦大道。
二类区域:南桥镇行政区域除一类以外的区域; 奉城镇行政区域内东至洪庙港,南至大亭公路,西至新奉公路,北至团青公路。
三类区域:奉城镇行政区域除二类以外的区域,青村镇、金汇镇、庄行镇、柘林镇行政区域,海湾镇行政区域海农公路(农工商路)以西的区域。
四类区域:除一、二、三类外的其他区域。
各镇行政区域是指本区第二次区划调整后的区域范围。
(二)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标准
上海市奉贤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同区域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标准为:
单位:元/平方米
区域类别 |
土地使用权基价 |
价格补贴 |
合计 |
一 |
900 |
900 |
1800 |
二 |
800 |
750 |
1550 |
三 |
700 |
600 |
1300 |
四 |
600 |
450 |
1050 |
易地建房的价格补贴400元/平方米。
(三)临时安置补助费
1.上海市奉贤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以期房调换的,补偿人与被补偿人应当在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临时安置补助费。在约定的临时安置过渡期内,补偿人应按规定给被补偿人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按被征收房屋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8元。每户每月低于600元的,按600元发放。
2.超过约定临时安置过渡期的,补偿人应在原有基础上增发临时安置补助费,凡超过期限3个月内(含3个月)的,增发50%;超过期限3个月以上的,增发100%。
(四)搬家补助费
上海市奉贤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人应当对被补偿人发放搬家补助费。发放标准按被补偿房屋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计算,每户低于500元的,按500元发放。以期房调换的,应增加一倍计算,并一次付清。
(五)设备迁移费
1.电话移装费,按现行有关规定。
2.煤气拆装费,按现行有关规定。
3.有线电视移装费,按现行有关规定。
4.空调拆装费,每台400元。
5.热水器拆装费,每台300元。
由供电部门批准安装并由被补偿人出资的10安培以上电表移装费,按现行有关规定;其他家用设施移装费标准,有规定的按规定,无规定的按实际评估价格。
(六)奖励费
对按期签约并搬离的被补偿人,应给予适当奖励(一般不超过50元/平方米)。
(七)非居住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非居住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按核准确认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0元补偿。房屋所有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此标准的,应当提供实施房屋补偿前三年的经营状况、停产停业期限以及其他实际损失等相关证明材料,提出申请后区征地事务管理所委托估价机构对征收范围内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效益,结合被征收单位所属行业特点进行评估。停产停业期限根据实际停产停业时间确定,最长不超过1年。
七、施行日期
《奉贤区关于贯彻〈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的实施意见》自2022年7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