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实施意见
长政办发〔2020〕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养老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按照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给予养老保险补贴,不再为被征地农民建立单独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坚持“先保后征”原则,建立“谁征地、谁负责,谁用地、谁承担”的筹资机制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预存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在征地成本中单列,足额安排,一次性划拨,用于补贴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三)确保被征地农民当前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同时,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做好新老政策平稳衔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补贴对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主要指因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的在册农村居民。补贴对象年龄以土地补偿公告日为基准日。具体认定办法由各县(区)政府制定。
在办理项目征地手续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指导村(居)委会认真制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方案。
村(居)委会在履行必要的告知、听证、公示等程序后,将补贴对象名单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统一报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委会确定。
(一)失地范围
1.全部失地指失去全部承包地或剩余承包地人均不足0.3亩。
2.失去大部分土地指失地比例达50%(含)以上。
计算方法:
失地比例=失地面积÷二轮承包时的面积(尾数保留两位小数)
3.多批次征地的,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被征地农民纳入补贴对象范围,不重复享受补贴。
4.征收未承包到户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明确具体补贴对象的农村集体土地。
(二)补贴方式
1.征收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土地,应将征地面积涉及到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落实到户,具体补贴对象由承包户提出申请,并报村(居)委会审核。由于并户、分户、嫁入、嫁出等原因造成人员变动的,补贴对象以土地补偿公告日当天的在册农村居民为准。
2.征收未承包到户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明确具体补贴对象的农村集体土地,应将征地面积涉及到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落实到人(征收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不纳入补贴范围)。首先确定保障人数,根据保障人数测算补贴资金,随后,由村(居)委会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确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名单及补贴金额,原则上向年龄偏大及特困人员予以倾斜。
计算方法:
保障人数=本次所征农用地面积÷(二轮承包时农用地总面积÷符合参保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尾数四舍五入)
若有特殊情况,各县(区)政府亦可自行制定保障人数计算办法。
三、补贴费用筹集与管理
(一)筹资标准
1.征收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土地的,由当地政府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对全部失地的,人均筹资标准为本县(区)上一年度城市低保标准的139倍;对大部分失地的,人均筹资标准为全部失地人均筹资标准乘以失地比例。
2.征收未承包到户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明确具体补贴对象的农村集体土地的,由当地政府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筹资标准为保障人数乘以本县(区)上一年度城市低保标准的139倍。
(二)资金管理
1.属单独选址项目的,在征地报批前,由用地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预存入征地项目所在地县级财政部门开设的相关财政专户,不得减免或缓交。
征地项目获批后,市、县两级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要及时函告同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由县级城乡居保经办机构与用地单位据实结算,多余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原渠道退还。
2.属分批次项目的,在征地报批前,由属地政府缴纳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预存入征地项目所在区域财政部门开设的相关财政专户,不得减免或缓交。
征地项目获批后,市、县两级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要及时函告同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由县级城乡居保经办机构与同级政府据实结算,多余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原渠道退还。
3.征地项目未获批的,应将预存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本息全部原渠道退还。
4.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的预存管理,按照财政专户管理办法执行,实行单独记账、核算,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5.潞州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预存管理制度按原渠道执行。
6.根据《长治市关于加快推进主城区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长政发〔2017〕35号)文件精神,已基本完成整村拆除的城中村,在办理涉及该村集体土地的报批、征收、供应手续时,由项目所涉及县(区)政府出具承诺,从该村经市政府批准的城改用地所返还的土地出让金中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不再单独缴纳。经市政府确定的参照城中村改造政策实施的单独地块所涉及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参照执行。
四、资金划转与记账
征地项目获批后,县级城乡居保经办机构提请同级财政部门将该项目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本息从相关财政专户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并根据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名单,及时将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准确记入补贴对象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项目下。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由县级城乡居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将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记入其个人账户。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不得抵扣基本养老保险年度缴费,不参与计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五、待遇核定与发放管理
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国家及我省规定的办法衔接、计发,按月支付。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照国家及我省规定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将参保补贴本息与原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存储额合并后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根据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金额计算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计发月数按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记入个人账户时的实际年龄确定,从计发次月起支付,原个人账户养老金与新计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叠加发放。
六、新老政策衔接
(一)《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文件实施前(2019年1月31日前),被征地农民补贴资金筹集、补贴方式和标准原则上仍按原规定执行。
1.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未足额落实或未按原制度规定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可在其年满60周岁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基础上,由当地政府加发被征地农民养老补贴。
2.用地单位没有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资金的,由当地政府负责征收补齐,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时准确计入个人账户并计发待遇。
(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文件实施后(2019年1月31日及以后),所有办理土地征收手续的项目用地(不含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均应按照《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实施意见》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的筹集以保障基本生活为原则,由于各县(区)情况不一,具体标准、资金筹集、支付方式等由各县(区)政府参照《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实施意见》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研究制定。
(三)过渡期间(2019年1月31日至《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实施意见》实施之日)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若已经完成供地,采取供后清算方式,按本意见标准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若尚未完成供地,则按本意见执行。
七、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成立长治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组,组长由分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为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农经局、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的分管负责人。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二)落实工作职责
各级政府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各职能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密切配合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共同推动工作落实。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初审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名单及补贴金额。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项目或批次征地面积的审核。财政部门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的管理,保障工作经费。农经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合同等事项的变更。公安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户籍及身份的确认。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保审核,在资金到位、保障对象名单确定的基础上,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手续、个人账户管理及养老保险待遇计发。
各县(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组,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名单及补贴金额的复核与最终确认工作,并形成会议纪要。项目征地涉及的被征地农民没有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条件的,会议纪要中要予以确认和说明。
(三)坚持“先保后征”
各级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坚持“先保后征”的原则,对未足额预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未出具缴费票据,以及未提供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名单及补贴金额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得签署社保审核意见,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不得组卷上报,当地政府不得实施供地;按城改政策执行的项目用地需出具政府承诺,并提供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名单及补贴金额,方可签署社保审核意见,组卷上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县(区)政府也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如国家及省政府出台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按国家及省政府规定执行。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