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拆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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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运城市《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实施意见》社会保险补贴对象为土地征收失去土地享有土地承包权的16周岁以上在册农村居民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2-07-15

  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实施意见

  运政办发〔2020〕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切实保障运城市被征地农民的养老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运城市《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实施意见》社会保险补贴对象为土地征收失去土地享有土地承包权的16周岁以上在册农村居民

  一、基本原则

  (一)按照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给予养老保险补贴,不再为被征地农民建立单独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坚持“先保后征”原则,建立“谁征地、谁负责,谁用地、谁承担”的筹资机制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预存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在征地成本中单列,足额安排,一次性划拨,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三)确保被征地农民当前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同时,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做好新老政策平稳衔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补贴对象

  山西省运城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补贴对象,主要指因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16周岁(含)以上在册农村居民。

  (一)失地范围。

  全部失地指失去全部承包地或剩余承包地不足0.3亩(以承包户中个人为单位计算);失去大部分土地指失地比例达50%(含)以上。多批次征地的,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被征地农民纳入补贴对象范围,以实际累计征地比例享受补贴,每人累计补贴总额不得超过全部失地人均筹资标准。

  补贴对象年龄以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发布的《拟征收土地告知书》公告日为基准日。

  (二)补贴范围。

  在办理项目征地手续时,乡镇(街道办事处)应指导村(居)委会制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方案。

  1.征收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应将征地面积涉及到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落实到户,具体补贴对象由承包户提出申请,并报村(居)委会审核。

  2.征收未承包到户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明确具体补贴对象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应将征地面积涉及到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落实到人,保障人数为本批次征地面积除以本村人均承包地面积(尾数四舍五入)。由村(居)委会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确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名单,原则上向年龄偏大及困难群体倾斜。

  村(居)委会在履行必要的告知、听证、公示等程序后,将补贴对象名单报乡镇(街道办事处),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统一报县(市、区)人社局。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委会确定。

  三、补贴费用筹集与管理

  (一)筹资标准。

  1.征地承包到户土地的,由当地政府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费用。对全部失地的,人均筹资标准为本县(市、区)上一年度城市月领低保标准的139倍;对大部分失地的,人均筹资标准为全部失地人均筹资标准乘以失去土地的比例。

  2.征收未承包到户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明确具体补贴对象的农村集体土地的,由当地政府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筹资标准为保障人数乘以本县(市、区)上一年度城市月领低保标准的139倍。

  (二)资金管理。

  单独选址项目在征地报批前,由用地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分批次项目在征地报批前,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费用,征地获批后,供地时由用地单位缴纳或从土地出让金中清算。用地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由当地政府预存入征地项目所在地县级财政部门开设的有关财政专户,不得减免或缓交。

  征地项目获批后,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应及时函告同级财政、人社部门和农村经济服务部门,由县级社保经办机构与用地单位据实结算,及时将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准确记入补贴对象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农户据实核减,及时核销或变更承包合同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征地项目未获批的,应将预存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本息全部返还原交款单位账户。

  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的预存管理,按照财政专户管理办法执行,实行单独记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四、资金划转与记账

  征地项目获批后,县级社保经办机构提请同级财政部门将该项目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本息从有关财政专户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县级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县级人社部门下发的《被征地农民补贴花名表》,及时将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准确记入补贴对象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项目下。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由县级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将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记入其个人账户。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不得抵扣基本养老保险年度缴费,不参与计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五、待遇核定与发放管理

  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国家、省规定的办法衔接、计发,按月支付。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照国家、省规定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将参保补贴本息与原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后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根据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金额计算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具体按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金额除以计发月数,其计发月数按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记入个人账户时对应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确定,超过70周岁的,按70周岁计算。从计发次月起支付,原个人账户养老金与新计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叠加发放。

  六、新老政策衔接

  (一)晋政办发〔2019〕10号文件实施前,被征地农民补贴资金筹集、补贴方式和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1.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未足额落实或未按原制度规定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失地农民,可在其年满60周岁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基础上,由当地政府加发被征地农民养老补贴。

  2.用地单位没有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资金的,由当地政府负责征收补齐,由县级人社部门及时准确计入个人账户并计发待遇。

  (二)晋政办发〔2019〕10号文件实施后,所有办理土地征收手续的项目用地均应按照本实施意见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的筹集以保障基本生活为原则,由于各县(市、区)情况不统一,具体标准、资金筹集、支付方式等由各县(市、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研究制定。

  (三)过渡期间(2019年1月31日至本意见实施之日)未缴纳或足额缴纳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若已经完成供地,采取供后结算方式,按实施本意见标准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若尚未完成供地,则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七、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全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成立运城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人社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人社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农经中心、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等单位的分管负责人担任,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人社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人担任,承担市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统筹协调运城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研究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运城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进行指导。

  (二)落实工作职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成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对征地所涉及村(居)委会报审材料进行会审,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名单及金额的复核与最终确认工作,并足额安排用地单位或政府承担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形成《会议纪要》。项目征地涉及的被征地农民没有符合享受养老保险补贴条件的,《会议纪要》中要予以确认和说明。

  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及金额,做好被征地农民报审材料的上报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项目或批次征地面积的审核等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合同等事项的变更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民的户籍及身份确认等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管理,保障工作经费等工作;人社部门负责征地社保审核等工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参保手续、个人账户管理及养老保险待遇计发等工作;其他各成员单位按照部门职责开展工作。

  (三)坚持“先保后征”。县(市、区)自然资源、财政和人社部门要坚持“先保后征”的原则,对未足额预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未出具缴费票据的,自然资源部门不得组卷上报;对未足额预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未提供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名单的,人社部门不得签署社保审核意见,当地政府不得实施供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报市人社局备案。严格执行《山西省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审核规程》(晋人社厅发〔2019〕41号)和《山西省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经办流程》(晋人社厅发〔2019〕42号)精神。如国家、省出台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按国家、省规定执行。

  《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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