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乾县集体土地征收拆迁工作实施意见》《乾县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乾政办发〔2022〕18号
城关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乾县集体土地征收拆迁工作实施意见》《乾县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标准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0日
陕西省乾县集体土地征收拆迁工作实施意见
为全面促进我县经济发展和城市发展,充分发挥自然资源对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作用,确保全县项目征迁工作顺利进行,规范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陕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以及《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乾县集体土地征收拆迁工作实施意见》。
一、概念及适用的范围和要求
(一)集体土地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叫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乾县集体土地征收拆迁工作实施意见》里的集体土地,是专指乾县范围内各镇(办)、村、村民小组等类同性质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的所有权,其他任何集体对土地没有所有权。农村的土地(包括城市郊区),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或已依法征收的外,均属于集体所有,农民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都属于集体所有。
(二)乾县境内项目(除线性工程)征迁均适用于《乾县集体土地征收拆迁工作实施意见》。项目实施以规划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为准,凡在此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和所有地上建(构)筑物均属征迁对象,征迁工作自《征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各相关镇(办)编制相应征收计划,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征收工作。
(三)我县实施的征地主体为乾县人民政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批准实施征地。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由县自然资源局具体负责,县土地储备中心指导并签订委托征地协议,各镇(办)具体实施。
县发改、财政、住建、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审计、农业、物价和统筹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
(四)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并对农村集体组织或权利人依法补偿的,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被征地主体单位发出通知,具体组织实施的镇(办)应当按通知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得拒绝和阻扰。
(五)在县城规划区内项目征地中,除军事设施、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外,原则上按照被征地面积的5-10%的比例预留安置用地,促进壮大村组集体经济实力,保障被征地村组农民的生产生活水平不降低。本《意见》颁布实施后,对县城规划区内被征地村组预留的安置用地指标,待面积确定后,不再实际留地,而是由县自然资源局统一实施报批、县政府统一以30万元/亩的价格以货币补偿方式征收。
本《意见》颁布实施以前,已经预留的安置地分以下几种类型进行处置;
1.对于原来已经留地且已经办理相关农转用报批手续、并已经实施了招拍挂出让程序的地块,履行原签订的《补充征地合同》“安置预留地只缴纳每亩5.5万元的报批费用”。
2.对于原来合同约定预留安置用地,已经办理了农转用土地报批手续的,但还没有实施招拍挂出让程序的地块,(1)如果村组实施自主开发权,用地类型为住宅用地的,由所在村组给政府按照30万元/亩上缴土地收益款;属商业用地的,由所在村组政府按照15万元/亩上缴土地收益款。(2)如果将该地块交由自然资源局进行收储,政府统一以30万元/亩的价款予以补偿。
3.对于原来合同约定预留安置用地,但还未办理农转用土地报批手续的,按照城乡规划发展需要,先逐步将以上地块纳入指标用地计划范围内。在完成指标规划调整后,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1)如果村组实施自主开发权,用地类型为住宅用地的,由所在村组给政府按照30万元/亩上缴土地收益款;属商业用地的,由所在村组给政府按照15万元/亩上缴土地收益款。(2)如果将该地块交由自然资源局进行收储,政府统一以30万元/亩的价款予以补偿。
二、操作规程
(一)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征收土地的受理、审查、报批以及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具体征收工作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
(二)根据县域经济发展和建设需要,县自然资源局依据县政府与建设单位达成的土地征收协议以及拟建设项目的立项、选址等前置批复文件、编报征收土地方案,并逐级上报。
(三)征收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县自然资源局委托镇(办)实施征收土地相关事宜,签定《委托征收土地协议书》。
《委托征收土地协议书》内容主要有拟征收土地面积、位置,用途,地表清理时限,征迁费用、工作经费及相关费用的支付方式。
征迁费用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建(构)筑物补偿费。补偿标准依据“乾县集体土地地面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表”执行。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县自然资源局直接兑付给被征地权属人;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建(构)筑物补偿费由县自然资源局和各镇(办)、村组三方共同确认后,按照“乾县集体土地地面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核算,资金拨付给各具体实施征地的镇(办),遇到一些特殊问题,遵循“一事一议”原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征迁费用由镇(办)包干使用,超支不补。工作经费按照勘测定界成果图表面积,以每亩2000元标准核算拨付给具体实施征地的镇(办),该费用专项用于土地征收工作。
三、职责分工
(一)自然资源局职责
1.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勘测定界,时限为5个工作日;
2.依据勘测定界成果,对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项目拟定征收土地方案及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并逐级报批;
3.负责政策制定、宣传、并向镇(办)提供勘测定界成果及征迁所需各种表册;
4.拟定项目报批前土地征收预公告,以县政府名义在征收土地所在镇(办)、村组公告;
5.拟定项目批准前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位置、地类、面积、目的以及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安置意见。在被征收土地所在镇(办)村组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征询意见期限为30日;
6.核算宗地总费用,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地表清理及土地平整费等;
7.与镇(办)签订《委托征收土地协议书》;
8.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根据征迁工作进度,及时向政府申请资金,确保镇(办)征迁费用及工作经费的及时足额支付;
9.自然资源局对各镇(办)实施的征地费用进行征地收储成本委托审计,审计结果提交相关会议研究确认后共同计入该宗地征地成本;若出现侵占挪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以及在征收土地中发生其它费用的,有权责令改正。
(二)镇(办)职责:
1.配合自然资源局做好勘测定界工作;
2.负责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有计划、有步骤、有组织地实施征迁工作;
3.组织被征收土地村组实地勘查、丈量,配合县自然资源局调查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等情况,确定土地经营权属,审核被征收土地单位基本情况,商议签订征收土地协议,将现场权属登记确认表及征收土地协议一并上报县自然资源局备案;
4.参与并督促村组形成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统一分配方案,并上报县自然资源局备案;
5.依据现场认定结果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方案,公布补偿费的数额分配和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对象,向被征收土地单位,村民和权利人及时足额支付各种费用,不得截留或挪用;
6.负责地上附着物清理;
7.合理使用工作经费;
8.妥善处理好稳定与发展、局部与全部、眼前与长远的关系,协调解决因征收土地产生的阻工、上访等相关问题,确保征迁工作和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9.项目征地结束后,向自然资源局出具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到位、权属清晰、无遗留问题的《项目交地验收单》(项目交地验收单含项目基本情况、交地标准、被征地村组签章、具体实施征地镇办签章、县土地储备中心及县自然资源局签章)。
四、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陕政发﹝2020﹞12号和乾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乾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乾政发﹝2021﹞2号文件,结合项目征迁属地实际情况。
具体详情见附表1、乾县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比例表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具体详情见附表2、乾县集体土地地面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表,表中未涉及类型名称按市场同等物件评估折合计算。
(三)搬迁过渡费用
房屋拆除每户补助5000元(该费用为一次性补偿费、搬迁过渡期限为一年)。
(四)以下情况不予补偿安置,由产权所有人自行清理:
1.违法、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2.在告知后,擅自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3.抢种、抢栽的农作物和树木。
五、其他相关规定
(一)工程建设征地数量、质量以施工图(含变更设计)和土地勘测定界成果进行结算,建(构)筑物拆迁数量、质量以有关各方共同认定的实际用地和拆迁数量、质量据实结算。
(二)涉及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规定标准与被征地单位直接结算。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规定标准与产权人据实结算。
(三)占用现有道路、桥梁不予补偿。若因用地造成道路不通畅的,由用地方负责修复并保证畅通。占用引水沟渠,施工单位提前采取措施恢复或给予补偿,保证农灌和人畜饮水用水。
(四)涉及农民失地问题依照《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乾县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就业培训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乾政办发﹝2020﹞36号)文件执行。
(五)国家机关单位、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由县自然资源局与产权单位协议补偿或委托第三方中介评估解决。
(六)征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或权属人书面签字认定达成一致后,被征迁人拒绝受领补偿费的,征迁单位(人)可申请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
(七)土地收储项目,镇(办)要按照征收计划和规定与村组(单位)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后,在限定时间内补偿到位形成净地,取得完整土地产权,须向县自然资源局书面报送交地验收报告,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验收后并进行前期开发,达到通平条件和入库标准后入库,以备供应。
(八)建设项目区内需拆迁的电力、通讯、广播电视线路等权属登记后,由产权单位拆除或迁移,按迁改工料费予以补偿。
(九)未尽事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六、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协作。各相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大力支持,密切配合,积极引导群众顾全大局,支持项目建设。严禁乱收费、乱摊派。对设置障碍、阻挡工程的违法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在施工过程中群众阻挡的,应做到“先制止、后处理;先施工、后解决”,确保征迁工作正常进行。对蓄意聚众闹事、幕后策划、组织、煽动、阻碍拆迁工作顺利进行的,由公安部门严肃处理,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各单位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坚持按程序操作。根据现场认定或评估结果,确保产权人利益得到落实。
(三)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项目所属地和参与的镇(办)及各相关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思想意识,深入实际,深入现场,深入群众,坚持公正、公开、公平原则,依法办事,对于群众的补偿款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用。
(四)在征迁过程中,被征迁人不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1.敲诈勒索财物的;
2.煽动群众闹事,影响社会稳定,阻扰国家建设的;
3.拒绝、阻扰甚至辱骂、殴打征迁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
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被征迁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征迁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
《意见》,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挪用、截留、挤占征迁各项补偿费的,由所在单位或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过错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意见》实施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八、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陕西省乾县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为促进我县经济可持续发展,保障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用地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乾县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第一条:《乾县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标准暂行规定》所称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政府为社会公共利益及城市发展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时,依法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补偿。
第二条:《乾县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标准暂行规定》适用于乾县辖区内的集体土地。
第三条:征收集体土地应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进行补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构成。
(一)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陕政发(2020)12号和乾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乾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乾政发(2021)2号文件执行。
(具体详情见附表1:乾县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比例表)
(二)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
1.成品果园:7000-10000元/亩
2.初挂果果园:4000-6000元/亩
3.幼树园:2000-3000元/亩
4.青苗:1200元/亩
5.成片成品景观树:5000-15000元/亩
6.苗圃、药材地:5000-8000元/亩
7.蔬菜:
露地菜成熟期5000元/亩
大棚菜成熟期6000元/亩
大棚菜生长期5000元/亩
大棚菜已植苗4000元/亩
8.果树看护房100-150元/平方米
9.蔬菜大棚
钢架结构:60元/平方米竹塑结构:30元/平方米
10.人工水井
土井1500元/眼
半箍井3000元/眼
全箍井5000元/眼
11.衬砌渠、暗管、出水桩
水泥衬砌渠:60元/延米
出水桩:100元/个
暗管:30元/延米
水泥池:500元/个
电杆:400元/根
沼气池:500/立方米
14.坟墓单葬坟:3000元/座
合葬坟:4000元/座
(具体详情见附表2:乾县集体土地地面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表)表中未涉及类型名称按市场同等物件评估折合计算。
(三)征收农村村民住宅搬迁过渡费用
房屋拆除每户补助5000元(该费用为一次性补偿费、搬迁过渡期限为一年)。
(四)对乾县行政区域内,经县政府批准,由自然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收集体土地的村(组)人均耕地不足0.3亩(含0.3亩),符合保障条件的本村(组)16周岁以上在册农业户籍人口,纳入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具体依照《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乾县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就业培训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乾政办发(2020)36号)文件执行。
(五)国家机关单位、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由县自然资源局与产权单位协议补偿或委托第三方中介评估解决。
(六)以下情况不予补偿安置,由产权所有人自行清理:
1.违法、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2.在告知后,擅自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3.抢种、抢栽的农作物和树木。
第四条:《乾县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标准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
1.乾县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比例表
区片编号 |
农用地 |
未利用地 |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
区片范围描述 |
|||
耕地 |
种植园用地 |
林地 |
草地 |
||||
610424001 |
65110 |
65110 |
32600 |
16100 |
9800 |
3:07 |
城关街道:北街村、花口村、北寺村、西街村、南街村、东街村、青龙村、丈八村、亓父村西平铁路以北区域;阳洪镇:上旦村、好寺村。 |
610424002 |
57440 |
57440 |
30600 |
13440 |
8400 |
3:07 |
区片一:城关街道:邀驾宫村;区片二:城关街道:北仁村、亓父村西平铁路以南区域;大杨镇:祥符村;阳洪镇:阳洪村、中兴村。 |
610424003 |
55860 |
55860 |
28800 |
12180 |
7800 |
3:07 |
马连镇:高家庄村、大和村、南上村、连马村、马连村、元村、北上官村、三马村;薛录镇:东兴村、富德府村、大墙村、西天堡村、马兰寨村、赵里村、盘州村、新丰村、薛宅村、大小马村、薛录村、长兴村、昙支坊村、北田果村;姜村镇:杨定村、神坊村、双羊村、田晁村、姜村村、白落村、康家村、田双村;梁村镇:阡道村、令湖村、大坡口村、中曲村、槐家村、梁村、梁东村、代东村、北郭村、代朝村、王家窑村、南郭村、西阳坊村;王村镇:南吕村、上官村、索村、王召村、北昌村、淡头村、大王村、张留村;灵源镇:佛留村、五星村、孝义村、大王村、丰兴村、灵源村、市兴村;周城镇:上曲村、红旗村、董城村、新庄村、周城村、紫邀村、慈母村;城关街道:小留村、南仁村、北巨村、铁炉村、木卜村、巨洲村、秦袁村、贾赵村、高陈村;阳洪镇:杨庄村、习家村、团结村;大杨镇:大杨村、杨善村、王乐村、双庙村、中巷村、永留村、王居村、让闫村、大纪村、药宁村、杨汉村、牛池村;临平镇:临平村、枣新村、全新村、武兴村;新阳镇:善化寺村、三关村、郭村、三星村、化家村。 |
610424004 |
36730 |
36730 |
26600 |
10920 |
7400 |
3:07 |
注泔镇:瓜赵村、周张村、东南村;阳洪镇:上陆陌村;城关街道:南北村、夹道村、龙马村、吴村;临平镇:龙背村、三桥村、寒寨村、马里村、中心村、山窑村、新星村、高杜村、周家河村、何咸村;新阳镇:凤凰村、三合村、白塔村。 |
610424005 |
34990 |
34990 |
21200 |
9960 |
7000 |
3:07 |
阳峪镇:新店村、冯市村、阳峪村、祝家堡村、任家洼村、百福村、太平村、陈家洼村、铁佛村、田家坳村、南陵村;梁山镇:官地村、梁山村、坊里村、先锋村、五兴村、吴店村、庄子塬村、关头村、永久村、鹞子村;峰阳镇:峰前村、峰西村、凤凰村、东胡村、峰阳村、峰东村、夹咀村;注泔镇:孔头村、注泔村、南注泔村、南道村、羊牧村、健全村;城关街道:金岭村、乾陵村、四白村、大桥村。 |
2.乾县集体土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类别 |
项目 |
单位 |
补偿标准 |
备注 |
|
青苗补偿费 |
青苗 |
元/亩 |
1200 |
||
园地 |
成片成活盛果树 |
元/亩 |
7000-10000 |
||
成片成活初挂树 |
元/亩 |
4000-6000 |
|||
成片幼树 |
元/亩 |
2000-3000 |
|||
景观树 |
元/亩 |
5000-15000 |
|||
药材地 |
元/亩 |
5000-8000 |
|||
苗圃 |
元/亩 |
5000-8000 |
|||
蔬菜 |
露地菜成熟期 |
元/亩 |
5000 |
||
大棚菜成熟期 |
元/亩 |
6000 |
|||
大棚菜生长期 |
元/亩 |
5000 |
|||
大棚菜已植苗 |
元/亩 |
4000 |
|||
房屋 |
砖混结构 |
元/平方米 |
750 |
||
砖木结构 |
元/平方米 |
650 |
|||
土木结构 |
元/平方米 |
550 |
|||
果园看护房 |
元/平方米 |
100-150 |
|||
彩钢瓦房 |
元/平方米 |
200 |
|||
住人窑洞 |
元/孔 |
800 |
|||
移动板房(彩钢瓦) |
元/平方米 |
150 |
墙体厚度≥5cm |
||
120 |
墙体厚度<5cm |
类别 |
项目 |
单位 |
补偿标准 |
备注 |
建筑物及构筑物 |
坟墓 |
元/座 |
单坟墓:3000 |
|
合葬墓:4000 |
||||
砖围墙 |
元/延米 |
120砖墙:100 |
||
240砖墙:200 |
||||
土围墙 |
元/米 |
50 |
||
门楼 |
元/座 |
简易结构:1000 |
||
砖木结构:1500 |
||||
砖混结构:2000 |
||||
厕所、猪圈 |
元/座 |
500 |
||
砼地面 |
元/平方米 |
60 |
||
水泥衬渠 |
元/延米 |
60 |
||
出水桩 |
元/个 |
100 |
||
暗管 |
元/延米 |
30 |
||
水泥池 |
元/个 |
500 |
||
沼气池 |
元/立方米 |
500 |
||
土渠 |
元/延米 |
10 |
||
自来水管 |
元/米 |
20 |
||
砖混果库 |
元/平方米 |
150 |
||
砖箍果库 |
元/平方米 |
100 |
||
土果库 |
元/平方米 |
30 |
||
蔬菜大棚 |
元/平方米 |
钢架结构:60 |
||
竹塑结构:30 |
||||
灌溉机井 |
元/延米 |
200 |
深度 |
|
人工水井 |
元/眼 |
土井:1500 |
||
半箍井:3000 |
||||
全箍井:5000 |
类别 |
项目 |
单位 |
补偿标准 |
备注 |
|
水窖 |
元/座 |
800-1000 |
|||
零星树木 |
盛挂 |
初挂 |
|||
苹果树、梨树 |
元/棵 |
140 |
70 |
||
桃树、杏树 |
元/棵 |
120 |
80 |
||
柿子树、核桃树 |
元/棵 |
200 |
100 |
||
枣树 |
元/棵 |
120 |
80 |
||
葡萄树 |
元/棵 |
100 |
60 |
||
石榴树、李子树 |
元/棵 |
100 |
60 |
||
经济林木 |
元/棵 |
90 |
胸径≥10公分 |
||
40 |
胸径5-10公分 |
||||
10 |
胸径<5公分 |
||||
用材林木 |
元/棵 |
50 |
距地面1.3米处, |
||
胸径0.3米以上 |
|||||
30 |
距地面1.3米处, |
||||
胸径0.1-0.3米 |
|||||
10 |
距地面1.3米处, |
||||
胸径0.1米以下 |
|||||
5 |
树高1.3米以下 |
||||
电力电讯 |
高压电杆 |
元/根 |
300 |
||
农用电杆 |
元/根 |
200 |
|||
电讯杆 |
元/根 |
150 |
|||
光缆 |
元/米 |
40 |
|||
电缆 |
元/米 |
30 |
|||
铅线 |
元/米 |
20 |
|||
全迁户搬迁过渡费 |
元/户 |
5000 |
一次性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