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危旧房改造房屋补偿法律依据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执行以下国务院、四川省、内江市的相关规定: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1月21日公布施行。
2014年9月26日四川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2014年9月26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三、《内江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经内江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