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
(一)市政府、各区(市)县政府、具有房屋征收职权的管委会(以下统称市、县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可委托市、县级政府确定的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根据需要可以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完成测绘、评估、法律、劳务服务等相关工作。
房屋征收与补偿所需工作经费由市、县级政府予以保障,不得在房屋征收补偿费用中列支。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定和完善房屋征收与补偿配套政策,统筹全市征收补偿标准,严格征收决定程序,规范征收评估行为,加强对补偿决定的工作指导,并组织实施重大和跨区(市)县建设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发改、规划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加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管理,并提供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所需的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年度计划、国土空间规划等各项证明材料。
二、进一步严格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遵循市场价值原则依法进行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在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信用信息平台中选择确定。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为充分保护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货币补偿费用直接支付给房屋所有权人,安置房产权直接登记在房屋所有权人名下。
征收补偿包括房屋补偿费、政策性补偿费、政策性补助费、政策性补贴、搬迁奖励五部分,具体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另行制定。
(一)房屋补偿费。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乘以房屋建筑面积确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提供用于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并按照下列方式结算差价:
1.征收住宅,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分别调换,根据评估价分别结算差价。被征收房屋公摊价值小于安置房屋公摊价值的,被征收人免于支付公摊面积补差款。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省《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结算。
2.征收非住宅,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建筑面积进行房屋产权调换,根据评估价结算差价。
(二)政策性补偿费。包括通信、水电气、空调移机等政策规定的补偿费用。
(三)政策性补助费。包括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和搬家补助费。
对住宅实施征收,被征收人没有选择临时安置过渡用房的,按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对商业、生产办公用房等非住宅实施征收,被征收人没有选择临时安置过渡用房的,按月支付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
(四)政策性补贴。包括物管费补贴和装修期补贴。
物管费补贴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发放五年。
对住宅实施征收,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给予装修期补贴。
(五)搬迁奖励。房屋征收部门结合协议签订、房屋交付等实际情况,对被征收人给予搬迁奖励,具体办法在补偿方案中明确。
搬迁奖励包括户奖、楼栋腾退奖。此外,对选择货币补偿的,可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市场评估价值分别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一次性付清差价款的,可按差价款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三、进一步强化行政监管
(一)统筹补偿标准。补偿方案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制定,不得增减补偿项目,不得提高或降低补偿标准。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范围内补偿方案应当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后方可公布实施。
(二)规范评估行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范围内评估报告应当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评估报告在备案后方可公布。
(三)严格征收程序。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纳入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征收决定书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市、县级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通过房屋征收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相关材料。市、县级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要求及时组织将房屋征收项目相关信息录入,按规定流程进行补偿协议网签。
四、进一步处理好贯彻省《条例》与执行我市现行政策法规的关系
(一)关于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项目的意愿征询。启动房屋征收程序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求房屋所有权人的意见,进行先行协商。总户数超过95%且房屋所有权总面积过三分之二的房屋所有权人明确同意改建的,方可纳入旧城区改建范围。
(二)关于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项目的协议签订。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被征收人根据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的户数达到规定比例的,由市、县级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比例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终止征收程序。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生效后,不再另行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比例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低于95%。
(三)关于未经登记房屋的认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市、县级政府应当组织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市、县级政府应当将未经登记的建筑认定和处理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当事人对认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做出认定和处理的部门应当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四)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信用信息平台的建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评估活动的监督管理,结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等级、综合实力、监管记录、社会信誉等情况,组织建立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信用信息平台,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五)关于住房保障规定。对征收私有住宅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低于五十平方米,经核查他处无住房且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按下列标准分类实施住房保障:
1.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不低于五十平方米产权建筑面积的标准户型进行安置,被征收人不再支付五十平方米以内的补差款,超出部分按照本通知规定另行结算。
2.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其中,房屋补偿费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乘以五十平方米确定。
(六)关于存在租赁关系的房屋补偿。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被征收人负责与房屋承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关系。
对租金由政府定价的直管公有住宅、单位自管公有住宅实施征收,房屋租赁关系未能解除的,对房屋产权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房屋产权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产权人给予补偿;经房屋产权人同意,可依据房改或资产处置有关规定将房屋出售,房屋产权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由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购买人给予补偿。
对租金由政府定价的直管公有非住宅、单位自管公有非住宅实施征收,房屋产权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费总额分配比例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对房改住房或者补贴出售给个人的住房实施征收,属于部分产权且具备完善产权条件的,可由原房屋购买人按照有关规定完善产权,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屋购买人给予补偿。
(七)关于强制执行工作。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市、县级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补偿决定的市、县级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市、县级政府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依法书面催告被征收人履行搬迁义务。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市、县级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负责配合实施强制执行。
五、进一步加强综合管理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补偿协议的约定和相关规定,依法申请办理房屋交易、不动产转移登记或不动产注销登记。
市、县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拆除施工安全、扬尘污染防治以及闲置期空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和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政府,在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完成,并取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的书面证明后,方可申请启动土地供应程序。
六、进一步规范搬迁改造工作
通过房屋征收以外的模式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搬迁改造,需要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的,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补偿标准和监管办法执行。
七、实施日期
本通知自2020年10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