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第1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白莲池街道一里塘社区2组(原一里塘社区 1、2组范围)、6组、10组、狮子社区1组、3组 (原狮子社区3、4组范围)、5组(原狮子社区5、 7组范围)、6组(原狮子社区2、6组范围)、8组 (原回龙社区8组范围)、9组(原回龙社区5、6 组范围)、11组(原回龙社区4组范围)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附后,以下简称本方案)和有关事项 予以公告:
一、 本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成办函〔2009〕76号)文件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和 安置补助费标准和使用办法,《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都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 〔2012〕99号)规定的住房安置、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办法,《成都市人民 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成办函 〔2019〕69号)规定的养老保障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 保障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09〕31号)规定的医疗和失业保险办法拟定。本项目征 地实施如遇上级批准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新规定,从其规定。
二、 本方案涉及的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的截止日期为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本方案之日。
三、 本方案公告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5月28日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可在此 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成都市成华区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出,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视为同意本方案。
四、 本方案公告期满后报经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 案经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对经批准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 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五、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姜泽斌 联系电话:83100351
附件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白莲池街道一里塘社区2组(原一里塘社区 1、2组范围)、6组、10组、狮子社区1组、3组 (原狮子社区3、4组范围)、5组(原狮子社区5、 7组范围)、6组(原狮子社区2、6组范围)、8组 (原回龙社区8组范围)、9组(原回龙社区5、6 组范围)、11组(原回龙社区4组范围)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年5月14日
附件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白莲池街道一里塘社区2组(原一里塘社区 1、2组范围)、6组、10组、狮子社区1组、3组 (原狮子社区3、4组范围)、5组(原狮子社区5、 7组范围)、6组(原狮子社区2、6组范围)、8组 (原回龙社区8组范围)、9组(原回龙社区5、6 组范围)、11组(原回龙社区4组范围)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本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20〕第18号) 公告内容,根据在此次征地范围内依法进行的征地补偿登记的结 果,依照《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78 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 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通 知》(成办函(2009] 76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五 城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成府发〔2020〕26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 通知》(成府发〔2020〕29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 彻落实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成办 函〔2019〕69号)规定的养老保障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09〕 31号)规定的医疗和失业保险办法制定。本项目征地实施如遇上级批准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新规定,从其规定。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和使用
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成府发〔2020〕26号文有关规 定,此次征地范围内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8.5万元/ 亩,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暂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80% 计算为6.8万元/亩,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区片综合地价 标准计算的综合标准计算,其中40%用作土地补偿费,60%用作 安置补助费(详见附表)。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有关规定使 用。此次征地范围内共有223人应实行城镇安置,应安置人员按 照成办函〔2019〕69号规定的养老保障办法、成府发〔2009〕 31号文规定医疗和失业保险办法进行安置,安置补助费首先用 作缴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费的个人缴费,多余部分留作个 人生活安置费用。
二、 住房安置
此次征地不涉及住房拆迁及安置。
三、 青苗附着物补偿、乡镇企业拆迁补偿及养殖、种植专业 户补偿
此次征地涉及的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乡镇企业 拆迁补偿费、种植专业户补偿费按照成府发〔2020〕29号文附 件所列标准支付;养殖专业户补偿费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 78号附表五所列标准支付。
四、 其他
(一)《成都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20〕第18号) 发布后,依法生育、婚嫁且在他处未享受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人 口必须具有此次征地范围内的正住户口,方可作为安置对象,其 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的截止日期为本方案经成都市人民政府批 准之日。
(二)乡镇企业拆迁的有关奖励办法按照成办发〔2003] 15 号文的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白莲池街道一里塘社区2组(原一里塘社区 1、2组范围)、6组、10组、狮子社区1组、3组 (原狮子社区3、4组范围)、5组(原狮子社区5、 7组范围)、6组(原狮子社区2、6组范围)、8组 (原回龙社区8组范围)、9组(原回龙社区5、6 组范围)、11组(原回龙社区4组范围)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情况表
单位:公顷、人、万元
被征地权属单位 |
征前基本情况 |
征地补偿登记结果 |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
备注 |
||||||||||||
集体土地 情况 |
集体经 济组织 成员总 人数 |
被征收集体土地面积 |
应实行城镇安置人口情况 |
应安置住 房人数 |
征收农用 地区片综 合地价标 准(万元/ 亩) |
征收非农 用地区片 综合地价 标准(万 元/亩) |
土地补偿 费和安置 补助费比 例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
总面积 |
总面积 |
其中: |
总人数 |
16岁以 下 |
男16-59 岁女16- 49岁 |
男60岁以 上女50岁 以上 |
||||||||||
农用地 |
非农用地 |
|||||||||||||||
白莲池街道一里塘 社区2组(原一里塘 社区1组、2组范 围) |
16. 2792 |
275 |
2.2550 |
1.5179 |
0. 7371 |
39 |
0 |
39 |
0 |
0 |
8. 5万元/ 亩 |
6. 8万元/ 亩 |
4:6 |
107.4866 |
161.2299 |
|
白莲池街道一里塘 社区6组 |
11.0793 |
242 |
1.4951 |
1.3831 |
0. 1120 |
33 |
0 |
9 |
24 |
0 |
75. 1077 |
112.6616 |
|
|||
白莲池街道一里塘 社区10组 |
11.2305 |
330 |
0.6038 |
0. 4890 |
0. 1148 |
18 |
0 |
0 |
18 |
0 |
29. 6228 |
44.4343 |
|
|||
白莲池街道狮子社 区1组 |
9. 1208 |
164 |
0. 0985 |
0. 0835 |
0.0150 |
2 |
0 |
0 |
2 |
0 |
4. 8705 |
7. 3058 |
|
|||
白莲池街道狮子社 区3组(原狮子社区 3组、4组范围) |
26.6288 |
551 |
0. 6443 |
0.6120 |
0.0323 |
14 |
0 |
2 |
12 |
0 |
32.5298 |
48. 7948 |
|
|||
白莲池街道郷子杜 区5组(原狮子社区 5组、7组范围) |
40. 9960 |
673 |
0. 0077 |
0.0069 |
0. 0008 |
1 |
0 |
0 |
1 |
0 |
0. 3845 |
0. 5768 |
|
|||
白莲池街道狮子社 区6组(原狮子社区 2组、6组范围) |
30.6497 |
550 |
2. 2425 |
1.7915 |
0. 4510 |
41 |
0 |
34 |
7 |
0 |
109.7673 |
164. 6510 |
|
|||
白莲池街道狮子杜 区9组(原回龙社区 5组、6组范围) |
25. 7234 |
498 |
0. 9416 |
0.9116 |
0. 0300 |
19 |
0 |
19 |
0 |
0 |
47.7156 |
71.5734 |
|
|||
白莲池街道郷子社 区11组(原回龙社 区4组范围) |
15. 0748 |
311 |
0.3127 |
0. 2900 |
0.0227 |
7 |
0 |
0 |
7 |
0 |
15.7162 |
23.5742 |
|
|||
白莲池街道狮子社 区8组(原回龙社区 8组范围) |
12.5578 |
289 |
2. 1142 |
1.9913 |
0.1229 |
49 |
0 |
46 |
3 |
0 |
106.5706 |
159.8559 |
|
|||
合计 |
199. 3403 |
3883 |
10.7154 |
9. 0768 |
1.6386 |
223 |
0 |
149 |
74 |
0 |
529. 7717 |
794.6575 |
|
备注:1.应实行城镇安置人口数及应安置住房人口数最终以本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时实际应安置人口数确定。
2.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最终以本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时实际执行的相关政策及应实行城镇安置人口数计算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