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彭州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相关部门:
《彭州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处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
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9日
四川省彭州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我市征收集体土地拆迁群众合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彭州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彭府发〔2014〕3号)、《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彭州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彭府办发〔2021〕3号)等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彭州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处理办法》。
第二条 《彭州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处理办法》适用于彭州市内征收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
第二章 统规统建、统规自建房屋搬迁补助
第三条 拆迁统规统建、统规自建房屋的,除按彭府发〔2014〕3号文进行住房安置和按彭府办发〔2021〕3号文给予搬迁补偿外,并以原安置时的套(户)型为单位,给予统规统建、统规自建房屋搬迁补助。
第四条 拆迁统规统建房屋,套一户型搬迁补助标准为2万元/户、套二户型补助标准为4万元/户、套三户型补助标准为6万元/户、套四户型补助标准为8万元/户、套五及以上户型的补助标准为10万元/户。
第五条 拆迁统规自建房屋,一人户搬迁补助标准为1.5万元/户、二人户补助标准为3万元/户、三人户补助标准为4.5万元/户、四人户补助标准为6万元/户、五人户及以上的补助标准为7.5万元/户。
第六条 拆迁统规自建、统规统建房屋的,群众原建房缴纳的水、电、气等入户费用,由搬迁实施单位据实进行补偿。
第三章 集体土地门面房搬迁经营损失补偿
第七条 门面房是指处于城市(镇)规划区内,临12米及以上宽度的城市(镇)道路,带有卷帘门或铺板门的底层临街门面房屋。
第八条 在核算门面房面积时,以第一个自然隔断的进深为长度,且最多不超过10米,以实际安装卷帘门或铺板门的房屋开间为宽度。
第九条 凡被搬迁实施单位认定为门面房的,在拆迁门面房时,除按彭府办发〔2021〕3号文标准给予房屋搬迁补偿外,另按照房屋搬迁补偿1倍标准给予门面房搬迁经营损失补偿。
第十条 涉及其他特殊情况的门面房,由所在镇(街道)报市拆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一事一议”。
第十一条 门面房涉及承租关系的,按彭府发〔2014〕3号文件规定,只针对门面房产权所有人进行补偿,由租赁双方在拆迁实施单位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协商解约;协商无果的,由租赁双方在拆迁实施单位规定的期限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第十二条 涉及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的,以及《彭州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处理办法》印发后,未经批准、擅自改建的门面房不予补偿。
第四章 拆迁住房过渡费标准
第十三条 对于确需进行过渡安置的拆迁住房安置的人员,过渡期在12个月以内的,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计发过渡费;过渡期超过12个月的,按照每人每月400元的标准计发过渡费。
第十四条 《彭州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处理办法》印发后,不再执行彭府发〔2014〕3号文规定的过渡费标准。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五条 《彭州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处理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彭州市拆迁安置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