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农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国土房地权〔2018〕25号
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特此通知。
市国土房管局 市财政局
市规划局 市农委
2018年11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1号)、《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精神,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天津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提出的工作要求,是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流转,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依法保护国家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我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覆盖率已达到98.75%,基本实现全覆盖。在此基础上,查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的权属情况,实现凭证管地、凭证用地,对于进一步提高我市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工作任务
此次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涉及10个区共计约94万宗地,约865平方公里,主要任务是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的测绘、调查和登记发证。具体为:
(一)完成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地籍测绘和权属调查工作。查清每一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的权属、位置、界线,完成界址认定并按照1︰500的测绘精度进行解析法测绘,同时按照国土资源部《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国土资厅发〔2011〕57号)的有关规定对每一宗土地进行编码。
(二)完成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测量及权属调查工作。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上的房屋按照1:500的测绘精度进行解析法测绘。对房屋建设合法性进行确认并对房屋权属情况进行调查。
(三)完成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在调查测绘的基础上,按照土地总登记的模式,依据权利人申请,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对每一宗合法使用的土地及地上房屋进行登记发证,实现应发尽发,核发不动产权证。对于不符合确权登记发证政策规定的,将调查成果录入系统并造册备案,为今后确权登记提供参考。
(四)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房地登记成果信息化建设。在调查、测绘和登记发证的同时,建立全市统一的集体土地权属登记网络系统,实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和查询,保持登记的现势和动态;按照国土资源部《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1015-2007)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不断完善数据库,实现网上登记发证及登记成果的信息化;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实现不动产登记资料网上实时更新、动态管理和共享机制。
(五)建立农村集体土地房地登记成果汇总、统计、分析机制。以房地调查、登记成果为基础,实现全市房地登记信息的快速统计、分析,为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基础数据和决策依据。
三、工作原则
(一)依法运作,实事求是。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础上,还要尊重历史,尊重事实,妥善处理登记发证中的各类权属纠纷和争议,对房地确权登记涉及的各类问题出台可操作的政策,保障农村集体土地房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完成。
(二)房地统一,提高效率。为了节约资金、降低成本,全市统一组织进行房地权属调查、测绘和确权登记发证,避免重复调查,重复测绘;本着房地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确定房地权属,调处纠纷,办理登记发证。
(三)简化程序、减轻农民负担。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等成果,探索创新,简化办理规划、用地手续的程序,在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前提下,降低成本,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提高登记发证效率;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规定,将有关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减轻农民负担。
四、时间安排
(一)实施阶段(2019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全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的测绘、权属调查、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汇总上报阶段(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底前)。分级上报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数据,完成市、区两级农村集体土地房地登记发证档案的数字化,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情况复杂,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为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建立天津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协调机制, 市农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等有关部门参加,协调解决工作中涉及的重大问题。
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要成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工作任务结束后,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自行撤销。
(二)明确责任。市国土房管局负责牵头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及相关政策,并指导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房管部门开展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的日常测绘、确权、登记发证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将市级应承担的工作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并对区财政部门安排预算资金给予业务指导。
市农委、市规划局等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区人民政府是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主体,负责本辖区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及纠纷调处等工作,并对本区域的工作进度和成果质量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要协助做好农民及单位等权利人的权属纠纷调处工作,协助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登记申请情况提出初步意见。
(三)制定政策。认真总结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验,围绕村镇地籍调查、房地确权、争议调处、登记发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深入研究、创新方法、细化和完善政策。严禁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四)强化应用。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城乡建设用地增减、土地征收等各项重点工作要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挂钩。征地拆迁要依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证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进行补偿;没有经过确权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律禁止流转;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涉及宅基地调整的,必须以确权登记发证为前提。
(五)落实经费。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保证足额到位,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正常开展奠定基础。其中,区级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局根据各区收入完成情况、工作进度等因素,分年度从返还各区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扣划,纳入市国土房管局预算并拨付。有关区和单位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对违反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天津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