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拆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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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拆迁政策: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政策解析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01-21

宁波拆迁政策: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政策解析
 
在城市发展的进程中,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政策始终是关乎民生的关键环节。宁波市积极响应国家法律法规,针对市区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补偿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规定。其中,最新印发的《宁波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货币安置补偿奖励和补助规定》成为了规范征收行为、保障被补偿人权益的重要指引。
 
一、《宁波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货币安置补偿奖励和补助规定》内容分析
 
适用范围:明确适用于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和奉化区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补偿,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
 
工作原则:遵循依法自愿原则,鼓励被补偿人选择货币安置补偿并购房,保障住房权益。
 
补偿奖励:
 
选择单一货币安置补偿方式的,海曙区、江北区和鄞州区给予增加补偿资金 5% 外,再给予 15% 的奖励;镇海区、北仑区和奉化区的奖励比例由各地结合实际另行制定,但不得低于 10%。
 
选择部分调产安置、部分货币安置补偿方式的,海曙区、江北区和鄞州区除给予增加补偿资金 5% 外,再给予 10% 的奖励;镇海区、北仑区和奉化区的奖励比例由各地结合实际另行制定,但不得高于单一货币安置补偿奖励比例。
 
购房补助:被补偿人选择货币安置补偿方式,并将补偿资金全额兑换成房票,在规定购房期限内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用房(含车库、车位)的,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补助比例:海曙区、江北区和鄞州区为 15%;镇海区、北仑区和奉化区由各地结合实际另行制定,但不得低于 10%。
 
申请条件:购买现房凭不动产权证和购房纳税凭证,购买期房凭商品房网签备案的买卖合同和全款购房凭证;被补偿人在征收土地预公告或拆迁公告发布后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用房(含车库、车位)的,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也可给予规定的购房补助。
 
二、关联当地拆迁政策分析
 
(一)海曙区
 
以月塘东三村拆迁为例:
 
拆迁住宅评估比准价为 18609 元 /㎡。
 
补偿方案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签约搬迁奖励高达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 10%,最低 2 万元。
 
(二)江北区
 
轨道后张区块(西)改造项目:
 
涉及非住宅建筑,总建筑面积达 2.54 万平方米,共 10 户。
 
补偿以货币为主,提供多项补助条件,如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等。
 
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可额外获得评估价值 5% 的签约搬迁奖励。
 
轨道交通 6 号线正大路站及正大花园改造房屋征收项目:
 
征收范围东至大庆南路、西至正大巷、南至正大路、北至正大花园小区北侧围墙(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涉及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 4.12 万平方米,被征收总户数为 498 户,其中住宅 445 户、非住宅 53 户。
 
正大花园被征收住宅评估比准价最终确定为 29080 元 / 平方米。
 
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被征收房屋评估比准价格为 29080 元 / 平方米,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 25% 给予补助;非住宅中的商业用房评估比准价格为 40950 元 / 平方米,被征收车库用房预评估比准价格为 13950 元 / 平方米,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 30% 给予补助。
 
选择产权调换补偿的,住宅安置房源为压大地块安置房(期房),评估比准价格为 25640 元 / 平方米,总套数 429 套,建筑面积范围约为 75㎡-135㎡;非住宅产权调换房源为红景佳苑的商业用房(现房),评估比准价格为 26120 元 / 平方米。
 
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住宅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 10% 给予签约搬迁奖励;非住宅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 5% 给予签约搬迁奖励。
 
庄兴路下穿铁路工程项目:
 
征收范围东至萧甬铁路、西至铁路工区西侧围墙、南至原庄浦线、北至铁路工区北侧围墙,具体门牌号包括庄桥火车站区的多个房间,总建筑面积约为 0.5 万平方米,涉及户数为 47 户,其中住宅 45 户,非住宅 2 户。
 
住宅补偿方案:
 
货币补偿方案:房屋价值补偿由评估机构确定;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 25% 给予补助;一次性补偿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300 元计算,不足 1 万元的,按 1 万元补偿;给予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和住房困难补助;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25 元给予 6 个月的临时过渡费补助,每月不足 1350 元的,按 1350 元计算。
 
产权调换补偿方案:产权调换房屋房源为邵余华庭,总套数为 104 套;按规定确定可安置面积、产权调换面积补助、公摊面积补助等;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300 元计算一次性补偿搬迁费;被征收人可选择自行解决过渡用房或由政府在全区范围内调剂落实周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25 元给予自搬迁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住宅房屋交付后六个月内的临时安置费补偿,每月不足 1350 元的,按 1350 元补偿。
 
非住宅补偿方案:以货币补偿为主,如被征收人确实需要同类用途产权调换房屋或可置换土地的,将在全市范围内调剂落实;工业、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 5% 补偿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 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或按标准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200 元计算,从高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费由评估机构评估给予补偿;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 30% 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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