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盛经开发〔2021〕1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经开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国有企业,驻经开区有关单位:
《万盛经开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经管委会第10次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万盛经开区管委会
2021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万盛经开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万盛经开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万盛经开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三条 经开区管委会负责本区管理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区征地实施机构承担本区管理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实施的事务性工作。
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实施的事务性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区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征地安置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和促进就业工作。
区公安机关负责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居民户口信息提供和审核工作。
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征地涉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及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区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司法、信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征地涉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农村宅基地审核批准,征地拆迁矛盾纠纷调处、信访维稳等相关具体工作;并按照经开区管委会的要求,做好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四条 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第五条 征收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分地类,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乘以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30%,安置补助费占70%。
本区管理范围内,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按照附件1执行。
第六条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土地补偿费标准(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30%)乘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
土地补偿费由区征地实施机构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被征收土地为家庭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的8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发放给承包经营户,土地补偿费的2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被征收土地为未发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 被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安置补助费标准(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70%)乘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安置补助费由区征地实施机构按照36000元/人的发放标准支付给人员安置对象。前款计算的安置补助费按照发放标准支付后有结余的,结余部分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不足的,由经开区管委会安排资金予以补足。
第八条 农村房屋以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准,按照重置价格标准补偿(见附件2)。
农村房屋包括农村村民住宅和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房等。
对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房屋,由经开区管委会组织规划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确认是否纳入补偿范围。
第九条 被搬迁房屋的装饰物由所有权人自行拆除。无法拆除的,给予适当补助,其补助标准见附件3。
被搬迁房屋安装的独立水、电、气、固定电话、有线电视等设施的补助,按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定的安装标准支付给被搬迁户。
第十条 《万盛经开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所称其他地上附着物,是指除房屋外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林木和其他经济作物等;青苗,是指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其他地上附着物(不含坟墓)和青苗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被征收土地面积扣除林地后的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14000元,由区征地实施机构委托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参照《万盛经开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附件4、5、6、7规定标准据实支付给所有权人。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坟墓按照单人坟4000元/座、双人坟4500元/座标准予以补偿,由坟主的亲属按照补偿协议约定时间自行处理,逾期未处理的,按无主坟处理。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征收林地的林木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征收林地的有关规定执行,补偿标准低于综合定额标准的,按照综合定额标准进行补偿,每亩定额补偿14000元,其中,林木补偿按照《万盛经开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附件8规定标准计算。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违法建(构)筑物;
(二)已拆除的房屋、房屋已垮塌的部分;
(三)经开区管委会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栽种的青苗及花草、树木等附着物;
(四)其他不应当增加补偿费用的情形。
第十二条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持有合法证照且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综合考虑生产经营年限、规模、类别、搬迁损失、搬迁难易度等因素,对生产经营者一次性给予搬迁补助费。
(一)农业类。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对已经审批或者备案的规模化苗木花卉种植户(含花草树木等其他地上附着物),按照国家和我市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规定,以批准的种植规模内实际种植面积为准,每亩补助6400元;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持有合法经营手续并实际经营的畜禽养殖户,在规定时间内交房并自行搬迁设施设备及畜禽养殖物,按《万盛经开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附件9规定的标准给予搬迁补助费。
(二)工业类。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按所搬迁设施设备评估净值的20%计算;搬迁后丧失使用价值的,按照设施设备评估净值计算。
(三)商业服务类。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能够提供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体经营户,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标准按照实际用于商服经营房屋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计算。
为生产经营安装的水、电、气、管网等设施,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助,无法提供实际安装票据的,按搬迁时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定的安装价格进行补助。
第三章 人员安置
第十三条 《万盛经开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所称人员安置对象应当从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的人员中产生。
下列人员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
(一)户口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取得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二)因出生、政策性移民将户口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依法享有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三)因合法收养、合法婚姻将户口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迁入并长期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且依法享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四)依法享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含硕士、博士研究生)、现役军士和义务兵、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服刑人员;
(五)按照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保留征地补偿安置权利的人员;
(六)因其他原因,户口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迁出进城落户,但长期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且取得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前款所称“长期”,是指经开区管委会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已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连续生产生活1年以上,其中,离婚后再婚配偶及随迁子女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连续生产生活3年以上。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
(一)征地前已实行征地人员安置的人员;
(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等在编在职和退休人员。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按照本办法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的人员全部为人员安置对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部分征收的,人员安置对象的人数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土地面积计算。其中,被征收土地中耕地占比超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占比的,人员安置对象人数为按照本款前述方法计算的人数乘以被征收土地中耕地占比再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占比。
前款所称人均土地面积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登记的土地总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面积)除以按照本办法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数。前款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占比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登记的耕地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面积)占土地总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面积)的比例。
第十六条 具体的人员安置对象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农户被征地多少和剩余耕地情况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中确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以下原则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定人员安置对象,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计算的人员安置对象人数,全部落实到具体人员:征收家庭承包土地产生的人员安置对象人数,按照被征收耕地数量在被征地农户中从高到低依次确定;征收未发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产生的人员安置对象人数,按照征地后农户剩余人平耕地数量在被征地农户中从低到高依次确定。仍有节余的人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确定具体人员;只征收未发包土地和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确定具体人员。
具体的人员安置对象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示7日无异议后,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区征地实施机构会同区规划自然资源、人力社保、公安、农业农村等部门复核,经开区管委会核准。
第十七条 经开区管委会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安置对象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并安排人员安置对象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人员安置对象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人员安置对象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办法及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区人力社保部门应当将劳动力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需求的人员安置对象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组织开展就业创业服务活动,促进其就业创业。
第四章 住房安置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按照本办法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且享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权利的人员全部为住房安置对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持有征地范围内被搬迁住房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且按照本办法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的人员为住房安置对象。
征地前已实行征地人员安置但住房未被搬迁的人员,在其住房搬迁时纳入住房安置对象范围。
第二十条 符合《万盛经开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
(一)本办法施行前已实行征地住房安置的人员;
(二)已享受福利分房、划拨国有土地上自建房以及由单位修建并销售给职工的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实物住房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 住房安置可以采取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安置房安置或者货币安置等方式。住房安置对象应当以户为单位统一选择一种安置方式,一处宅基地上的住房计为一户,即以不动产首次登记的或者合法建房手续批准的房屋作为计户依据。
选择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以及国家和本市关于宅基地建房的有关规定。
住房安置对象采取安置房安置或者货币安置后,该户家庭成员不得再申请农村宅基地新建住房。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按被搬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自建住房补助,按照附件2规定标准的50%执行。另以户为单位,给予自建住房配套设施补助,1—3人户,每户补助12000元;4人户,每户补助16000元;5人以上户,每户补助20000元。
第二十三条 在万盛主城规划区(万盛城市规划划定的万东镇、南桐镇部分区域)范围外的区域,安置房安置或者货币安置的,住房安置对象的住房安置建筑面积标准为每人30平方米。
在万盛主城规划区(万盛城市规划划定的万东镇、南桐镇部分区域)范围内的区域,安置房安置或者货币安置的,以户为单位(即以不动产首次登记的或者合法建房手续批准的房屋作为计户依据。公安机关户口分户以及继承、司法处置等产权分户不作为计户依据),按照被搬迁的合法人居住房建筑面积进行住房安置。住房安置对象人均被搬迁的合法人居住房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按照每人30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进行住房安置。
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住房安置对象夫妻双方均无子女的,实行安置房安置或者货币安置时,可以申请增加1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住房安置。
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不属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范围,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实行安置房安置或者货币安置时,可以申请1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住房,与住房安置对象合并安置:
(一)经开区管委会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已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连续居住1年以上(离婚后再婚配偶及随迁子女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连续居住3年以上)。其中,居住时间以结婚(收养或出生)之日起至经开区管委会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止计算;
(二)征地前未实行征地住房安置;
(三)住房安置对象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均无商品房、农村住房和未享受过福利房、经济适用房、安置房等住房;
(四)不享有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权利。
第二十五条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安置房安置的,应安置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砖混结构房屋的重置价格标准(1020元/平方米)购买。
因户型设计等原因,以户为单位,安置房超过应安置建筑面积5平方米以内(含5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建安造价的50%购买;超过应安置建筑面积5平方米但在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建安造价购买;超过应安置建筑面积1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购买。
因户型设计、住房安置对象意愿等原因,购买安置房未达到应安置建筑面积的,不足部分按照《万盛经开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支付给住房安置对象。
第二十六条 安置房应当在国有土地上建设。
经开区管委会应当安排安置房的建设资金、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居民用电、自来水、天然气、有线电视的安装费用。
第二十七条 住房货币安置的,货币安置款额等于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乘以应安置建筑面积。
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按照征地范围周边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与砖混结构房屋重置价格标准之差确定,按照附件10执行。
对选择住房货币安置方式的,按应安置面积给予每平方米300元的自购房补助。
第二十八条 住房安置对象合法拥有两处以上(含两处)农村住房的,只在其享有宅基地权利的住房被搬迁时安置1次住房,不得重复安置住房。
第二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被搬迁房屋不纳入安置范围,按重置价格标准(附件2)的100%予以补助:
(一)被搬迁住房所有权人均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
(二)被搬迁住房属于住房安置对象合法拥有两处以上(含两处)农村住房,且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不予住房安置的;
(三)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房等登记为非住宅的房屋。
第三十条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征地搬迁农村住房,按照每户1500元的标准支付搬迁费,用于被搬迁户搬家及生产生活设施迁移,按两次计发。
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按照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人员每人每月200元计算并一次性支付18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安置房安置的,按照应安置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0元计算并支付自搬迁之月起至安置房交付后6个月止期间的临时安置费。
住房货币安置的,按照应安置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0元计算并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第三十一条 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期限内搬迁的,按被搬迁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积每天每平方米发给提前搬迁奖励5元,提前搬迁奖励最长为20天。
第三十二条 对选择安置房安置或住房货币安置方式的,按应安置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房屋简装补助。
第三十三条 被搬迁人可申请对其合法房屋进行残值补助,补助后被搬迁人的房屋残值归区征地实施机构所有,由区征地实施机构统一组织拆除,补助标准见附件11。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获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监护人。
第三十五条 《万盛经开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万盛经开发〔2013〕67号)同时废止。
《万盛经开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施行前已经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项目,按照原政策执行。
附件1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单位:万元/亩
区片 |
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
其中 |
范 围 |
土地补偿费标准 |
|||
Ⅰ |
5.47 |
1.641 |
万盛街道、东林街道、 万东镇、南桐镇。 |
Ⅱ |
5.25 |
1.575 |
关坝镇、青年镇、丛林镇、 金桥镇、石林镇、黑山镇。 |
附件2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农村房屋重置价格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结构类别 |
房屋结构 |
补偿标准 |
钢砼结构 |
框架(剪力墙)现浇盖 |
1280 |
砖混结构 |
砖墙(条石)预制盖 |
1020 |
砖木结构 |
砖墙(木板)穿逗瓦盖 |
860 |
砖墙(片石)瓦盖 |
840 |
|
砖墙石棉瓦盖 (油毡、玻纤瓦、彩钢盖) |
820 |
|
土墙结构 |
穿逗、土墙瓦盖 |
795 |
石棉瓦、玻纤瓦盖 |
780 |
|
简易结构 |
砖柱(石柱、木柱、钢柱) 石棉瓦盖(油毡、玻纤瓦、彩钢盖) |
240 |
简易棚房 |
190 |
说明:1.房屋层高在2.2米以下(不含2.2米),1.5米以上(含1.5米)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70%计算补偿
2.房屋层高在1.5米以下(不含1.5米),1米以上(含1米)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50%计算补偿。
3.房屋层高在1米以下(不含1米)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20%计算补偿。
4.外阳台按同类房屋的50%计算。
5.房屋面积以外墙尺寸计算。
附件3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农村房屋装饰装修补助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等级 |
等级内容 |
计算面积 |
标准 |
第一等级 |
外墙粉水以上(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空调等),室内地砖或木地板,墙面有乳胶漆、仿瓷或墙纸,吊顶,室内水电安装为暗线,室内门窗进行装饰材料包装等精装修 |
实际装饰装修房屋建筑面积 |
280 |
第二等级 |
外墙粉水以上(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空调等),室内地砖或木地板,墙面有乳胶漆、仿瓷,室内水电安装为暗线,室内门窗进行简单包装 |
实际装饰装修房屋建筑面积 |
220 |
第三等级 |
地砖、墙面有腻子、室内水电安装为明线 |
实际装饰装修房屋建筑面积 |
170 |
第四等级 |
地砖、墙面刷白、室内水电安装为明线 |
实际装饰装修房屋建筑面积 |
130 |
第五等级 |
其他 |
实际装饰装修房屋建筑面积 |
80 |
说明:经补助后的装饰物由区征地实施机构处置。
附件4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作物类别 |
标准 |
蔬菜类(粮食类) |
3000 |
说明:1.专用鱼池按水面积计算补偿(含鱼苗损失等),其补偿标准按照蔬菜类增加1倍计算;
2.草本类果园(草莓、西瓜等,不含蔬菜类)按种植面积计算补偿,其补偿标准按照蔬菜类增加1倍计算。
附件5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经济作物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类别 |
规格及规模 |
标准 |
经济树木 |
1公分以下移栽苗,一亩80株以上。 |
7000 |
1公分以上未投产,一亩80株以上。 |
8000 |
|
初投产,一亩80株以上。 |
9100 |
|
盛产,一亩80株以上。 |
10500 |
|
果树 |
1公分以下移栽苗,一亩80株以上。 |
7000 |
1公分以上未投产,一亩80株以上。 |
8000 |
|
挂果园,一亩80株以上。 |
11000 |
|
盛果园,一亩80株以上。 |
13000 |
说明:1.本表是对集中成片(一亩在80株以上)栽种的经济树木及果树的补偿标准。
2.按集中成片栽种的经济树木及果树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后,不再进行青苗补偿。
3.按本补偿标准对经济作物进行补偿后,不再另行支付搬迁补助费。
附件6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构筑物补偿标准
名称 |
结构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备注 |
堡坎、围墙(含鱼塘坎) |
条石 |
立 方 米 |
180 |
政府投资建设、集体改田改土堡坎、承包地上的干打垒、房屋基础堡坎不予补偿。 |
片石 |
150 |
|||
砖 |
210 |
|||
土围墙 |
20 |
|||
道路 |
水泥路面 |
平 方 米 |
100 |
政府投资的人行道路一律不予补偿;水泥路面厚度在10厘米以上按水泥路面补偿,低于10厘米按碎石泥结路面标准补偿。 |
碎石泥结路面(含条石) |
80 |
|||
简易路面 (含机耕道) |
40 |
|||
水井 |
条石 |
立方米 |
100 |
水井按容积计算补偿后,一律不再计算材料偿。 |
水泥 |
90 |
|||
简易 |
30 |
|||
机井 |
个 |
3000 |
||
坟墓 |
单人(土、石) |
座 |
4000 |
由征地实施机构公告坟主,按期迁葬,逾期不迁葬,按无坟主处理。 |
双人(土、石) |
4500 |
|||
地坝 |
石板 |
平 方 米 |
80 |
集体和个人修建的人行道路按地坝标准补偿。地坝:指正规成形的晒坝或院坝,非正规不成形的零星小块弃平地,不论是三合土地面或土质地面等,一律不计算补偿。 |
水泥 |
70 |
|||
三合土 |
50 |
|||
土 |
20 |
|||
粪池 贮水池 |
条石、坚石硬打 |
立 方 米 |
90 |
按容积计算补偿。农民自建室内粪坑和燕窝形粪坑,一律不予补偿。已按标准补偿的粪池、贮水池,其材料费不再补偿。 |
三合土、水泥 |
70 |
|||
土 |
20 |
|||
水渠 |
条石、砖砌 |
立 方 米 |
90 |
指村社人工砌筑的专用水渠。 |
片石 (砖、三合土) |
60 |
|||
电杆 |
9米以上圆电杆 |
根 |
200 |
电杆、电线指镇以下集体、个人投资的。 |
水泥方电杆(含9米以下圆电杆) |
100 |
|||
电线 |
室外照明电线 |
米 |
5 |
|
动力电线 |
8 |
|||
水管 |
室外饮水管 直径60毫米以下(含60毫米) |
米 |
5 |
不含市政管网。 |
直径100毫米以下(含100毫米) |
10 |
|||
直径200毫米以下(含200毫米) |
20 |
|||
直径300毫米以下(含300毫米) |
30
|
|||
直径300毫米以上 |
40 |
|||
钢架、大棚 |
钢架薄膜 |
亩 |
8000 |
|
竹木薄膜 |
4000 |
|||
雨蓬 |
阳光棚 |
平方米 |
80 |
|
铝合金 |
平方米 |
90 |
||
其它 |
室外灶 |
个 |
100 |
|
室外洗衣台 |
个 |
150 |
||
室外石桌 |
个 |
150 |
||
室外水缸 |
个 |
150 |
说明:经补偿后的原构筑物由区征地实施机构处置。
附件7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零星栽种树木花草补偿标准
名称 |
规格 |
单位 |
补偿标准 (元) |
备注 |
果树 |
移栽嫁接苗 直径2—4厘米 (含2厘米,下同) 直径4—7厘米 直径7—10厘米 直径10—13厘米 直径13—16厘米 |
株 |
5 40
60 80 130 200 |
不分树种,直径以主干离地1米处量算(分叉处不足1米的,按分叉处主干量算)。直径16厘米以上,每增加2厘米增加补偿20元。 |
香蕉(芭蕉) |
新栽未结果 5—10株 (含10株,下同) 10—15株 |
第一项以株为单位,二、三项以窝为单位 |
5 60
70 |
16株以上的,可酌情合并为相应规格计算。 |
葡萄 |
新移栽苗 直径1—2厘米 (含2厘米,下同) 直径2—3厘米 直径3—4厘米 |
株 |
5 30
72 120 |
直径在4厘米以上的,每增加1厘米,增加补偿10元。 |
桑树 |
直径2厘米以下 (含2厘米,下同) 直径2—5厘米 直径5—8厘米 直径8—10厘米 |
株 |
5
10 20 35 |
直径10厘米以上每增加1厘米增加补偿5元。 |
杂树 |
直径3厘米以下 (含3厘米,下同) 直径3—5厘米 直径5—10厘米 直径10—15厘米 直径15—20厘米 |
株 |
5
10 20 30 45 |
以主干离地面1.2米处为准,直径20厘米以上每增加1厘米,增加补偿5元。 |
干果树 |
直径5厘米以下 (含5厘米,下同) 直径5—10厘米 直径10—15厘米 |
株 |
25
90 120 |
包括核桃、板栗、棕树、油橄榄、皂角等,直径16厘米以上每增加1厘米增加补偿10元。 |
慈竹杂竹等 |
小笼(20根以下) 大笼(21—40根) |
笼 |
60 90 |
40根以上的,可酌情合并为相应规格计算。 |
楠竹 |
直径5厘米以下 (含5厘米,下同) 直径5—10厘米 直径10厘米以上 |
根 |
15
30 45 |
离地1.2米处的直径为准。 |
凤尾竹 |
小窝(20—30根) 大窝(30—50根) |
窝 |
25 35 |
20根以下,50根以上可酌情合并为相应规格计算。 |
麻竹 |
新移栽苗 小窝(10根以下) 大窝(10—20根) |
窝 |
5 80 120 |
20根以上的,可酌情合并为相应规格计算。 |
万年青 |
按窝计算 |
窝 |
5 |
|
花木 |
木本花 草本花 |
株 |
10 5 |
盆栽花一律不予补偿。 |
猕猴桃 |
实生苗 嫁接苗 投产苗直径1-2厘米 (含2厘米,下同) 投产苗直径2-4厘 投产苗直径4厘米以上 |
窝 |
5 10
160 220 260 |
实生苗属未嫁接;嫁接苗嫁接时间不到1年,未投产;投产苗直径以嫁接包与分叉处的中间部分量算,嫁接包以上未分叉的,在嫁接包往上10厘米处量算。 |
花椒 |
移栽嫁接苗 直径1—2厘米 (含2厘米,下同) 直径2—4厘米 直径4—6厘米 直径6厘米以上 |
株 |
15 50
85 135 150 |
直径以主干离地1米处量算(分叉处不足1米的,按分叉处主干量算)。 |
木瓜 |
移栽嫁接苗 直径1—2厘米 (含2厘米,下同) 直径2—4厘米 直径4—6厘米 直径6厘米以上 |
株 |
5 45
90 135 150 |
直径以主干离地1米处量算(分叉处不足1米的,按分叉处主干量算)。 |
说明:经补偿后的林木花草等由区征地实施机构处置。
附件8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林木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类别 |
标准 |
林木 |
7000 |
附件9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畜禽搬迁补助标准
单位:元/头、元/只
畜禽类别 |
档次划分 |
档次划分标准 |
搬迁补助标准 |
奶牛 |
经产奶牛 |
2000 |
|
青年奶牛 |
2000 |
||
犊奶牛 |
6月龄以下 |
1000 |
|
牛 |
成年牛 |
18月龄以上 |
1000 |
青年牛 |
6月龄至17月龄 |
1000 |
|
犊牛 |
6月龄以下 |
500 |
|
羊 |
大羊 |
6周龄以上 |
500 |
羔羊 |
6周龄以下 |
200 |
|
种羊 |
已投入生产的公羊、母羊 |
800 |
|
猪 |
种猪 |
已投入生产的公猪、母猪 |
1600 |
商品猪 |
7月龄以上(或180斤以上) |
500 |
|
架子猪 |
4-6月龄(50-180斤) |
800 |
|
仔猪 |
3月龄以下(50斤以下) |
200 |
|
鸡、鸭、鹅 |
20 |
附件10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范围 |
标准 |
万东镇 |
3130 |
南桐镇 |
2400 |
关坝镇 |
2300 |
青年镇 |
2300 |
丛林镇 |
2300 |
金桥镇 |
2300 |
石林镇 |
2300 |
黑山镇 |
2400 |
附件11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合法房屋残值补助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结构类别 |
房屋结构 |
补助标准 |
钢砼结构 |
框架(剪力墙)现浇盖 |
40 |
砖混结构 |
砖墙(条石)预制盖 |
30 |
砖木结构 |
砖墙(木板)穿逗瓦盖 |
26 |
砖墙(片石)瓦盖 |
25 |
|
砖墙石棉瓦盖 (油毡、玻纤瓦、彩钢盖) |
23 |
|
土墙结构 |
穿逗、土墙瓦盖 |
22 |
石棉瓦、玻纤瓦盖 |
21 |
|
简易结构 |
砖柱(石柱、木柱、钢柱) 石棉瓦盖(油毡、玻纤瓦、彩钢盖) |
17 |
简易棚房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