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大多数人都有这样的想法:征用我们的土地和房屋是件好事。与我们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是政府工作人员。他们怎么能欺骗我们?因此,许多拆迁户在签署拆迁协议时没有考虑太多。即使他们知道签字后会约束他们的行为权利,他们仍然选择直接签字。
的确,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老百姓的土地和房屋,给予合理的拆迁补偿,让拆迁户过上更好的生活,本身就是件好事。但是实际上并不那么简单,有时为了商业开发,或其他目的,征收方也会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来征收,而对我们的拆迁补偿协议却充满了风险,必须加以防范。
根据律师多年的拆迁经验,拆迁补偿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拆迁补偿方式、补偿期限、配置途径、违约责任等多个方面,拆迁办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前,必须仔细审查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是否对以下条款有明确规定
1.拆迁房屋的基本情况。
许多地方没有按照先补偿后搬迁的法定程序进行拆迁,导致许多拆迁户的房屋被拆除,但拆迁协议尚未达成。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农村没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证等证件的拆迁户来说,被拆迁房屋的基本情况难以证实。
因此,拆迁协议应注明被拆迁房屋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屋的位置、结构、楼层、面积、年限和附属设施。避免因无证房屋拆迁后无法确认房屋实际情况而引起的拆迁纠纷。
2.拆迁补偿内容、拆迁补偿方式和支付期限。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拆迁户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交换两种补偿方式。
此时,我们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需要重点关注。如果你选择货币补偿,拿现金出去,那么货币补偿的金额就要明确,支付期限一定要明确。很多时候,由于拆迁协议中没有明确什么时候支付补偿,征收方一拖再拖,吃亏的只能是被征收方。
若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则协议中必须注明: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房的位置在哪里,面积有多大,最好能具体到几号楼几单元几零几室,以免发生变化。
另外,选择产权交换一般会有出入,你120平米的房子可能会让你选择100平或130平的安置房,最后产权交换房子的差价是多少,如何支付以及支付期限,都要在协议中注明。
3、搬迁费、临时配置补助费、停业损失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期限等内容,经征收双方协商后在协议中明确记载。
虽然这些费用在拆迁补偿中不占大头,但总的来说也有很多钱,尤其是对于商业经营的房屋,停产停业的损失费用也很大。因此,在签署协议前,应与征收方协商这些损失和补贴,然后在协议中列出金额、过渡方式和期限。
4.解决违约责任和争议的方法;
律师经常接到这样的电话咨询:房子已经拆了很久了,但是赔偿还没有给我们打电话。一般来说,我们会问我们在签署协议时是否约定什么时候付款,如果过期会有什么后果。事实上,协议的履行期限通常是约定的,但违约责任有很多体现。
对此类问题,《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约定履行或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属于行政诉讼范围。
征收人不按协议履行是违约行为,我们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将补偿金和利息一起返还。
此外,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在协议中明确规定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办法。一旦拆迁办违约,可以按照约定及时救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唯有上述内容齐全的拆迁协议,才能放心签字,安心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