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过渡费是以安置房的面积还是以拆迁户总人口数发放?
京平拆迁律师答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安置过渡费(又称临时安置费)是以被征收房屋的面积为依据发放的。
拆迁户主张临时安置费的主要依据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拆迁户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没有对临时安置费的发放依据作出明确规定,具体发放依据可以在各省市的相关规定中查询。
例如:《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房屋征收部门对拆迁户或政府公房承租人支付的住宅临时安置费标准如下:
(一)拆迁户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同类型住宅租金参考价格,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向拆迁户或政府公房承租人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二)拆迁户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拆迁户或政府公房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同类型住宅租金参考价格,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向拆迁户或政府公房承租人支付临时安置费。”
《吉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十条:“征收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拆迁户支付临时安置费(含越冬采暖补助费):
(一)过渡期限内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4元标准发放;
(二)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按月发放违约金。标准为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第1月至第12个月,每月每平方米5元;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每月每平方米8元;第25个月及以上的,每月每平方米10元;
(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按照60平方米计算;
(四)货币补偿的或者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的,一次性发放3个月临时安置费。”
逾期交付安置房对临时安置费的影响
《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六条:“征收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户实行过渡性安置,住宅过渡期不超过18个月,非住宅过渡期不超过30个月。过渡期内拆迁户自行临时过渡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逾期未安置,自逾期之月起不满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50%增付临时安置费;超过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100%增付临时安置费。”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款:“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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