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征收农民住宅用地的具体流程是什么?
京平拆迁律师答
一、报批程序
1、批准机关: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批准权限只能是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也即三十五公顷以下的耕地、七十公顷以下的其他土地的征收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2、发布征地公告,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该在村委会或者村民小组张贴书面的拟征地公告。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3、征询村民的意见,组织征地听证:征地公告发布之后,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联合乡镇政府围绕公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与村民的意见。同时告知村委会和村民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4、实地调查与登记,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去征收范围内对被征收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的种类和数量进行实地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填制成表,然后经过国土资源部门与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表格内容,确认之后,应当双方签字,确认调查结果。
二、批复后的补偿、安置
1、张贴征地公告: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作出征地批准文件后下发到征收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该在10个工作日内将征地批文在村委会或者村小组进行张贴公告。
2、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张贴公告: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张贴征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报批和批准: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该将公告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村委会、村民的不同意见一同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公告的安置方案决定批准之后,应当报省级国土资源厅备案,并交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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