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平拆迁律师答
您好,很荣幸能够回答您的这个问题。
如果对收到的评估报告的记载有异议,当然可以拒绝签字,同时建议您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条:“拆迁户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第二十一条规定:“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评估规范和方法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如果评估机构或评估师在评估过程中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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