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平拆迁律师答
您好,以下从村委会性质、土地征收有权主体、征地补偿款的组成分配、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分析。
1、村委会性质
村里,也就是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国家基层政权组织,不是政府的派出机关,我国最低一级政府是乡镇人民政府。
2、土地征收有权主体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就是征收拆迁的实施主体应该是市,县人民政府。所以说村委会是无权组织实施征收拆迁工作的, 也无权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更无权更改征收拆迁补偿标准。
3、征地拆迁补偿款的组成分配
征收土地需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在实践中,最容易出现截留的就是土地补偿费。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处理村集体公共管理事项,可以预留一定比例的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村内的公共建设或者公益用途,但需要注意的是,具体能提留的比例是多少,不是村委会单方面就能决定的。
4、土地征收补偿费村委会可以截留多少?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规定》中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
对于土地补偿费,村委会可以提留多少,目前全国并没有统一规定,而是由各省自行制订分配办法。实践中,集体经济组织提留比例大致为20%至30%。
比如河南省规定,土地补偿费以不得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湖南省规定,必须将不少于75%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江苏省规定,应当将不少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吉林省、山西省、河北省规定土地补偿费80%用于农户分配,20%留归集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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