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跟谁签?
被征收房屋所在土地的性质不同,征收主体也会不同。
(1)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因此,城市房屋被征收时,拆迁户应当与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协议。
(2)集体土地征收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因此,农村房屋被征收时,拆迁户应当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负责房屋征收补偿的部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2、 被征收房屋情况
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是拆迁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当被征收房屋缺少产权证明的情况下,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既是对被征收房屋面积、位置等关键信息的记录,也是确定拆迁补偿安置的主要依据。因此,拆迁协议上需写明被征收房屋的位置、结构、楼层、面积、年限以及附属设施等。
3、征地拆迁补偿安置
拆迁协议中应包括:征收补偿方式(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或另划宅基地)、补偿的具体金额和支付期限及方式。选择安置房补偿的,协议中应明确安置房的具体位置、面积(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楼层、户型结构、朝向和房屋交付时间、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等事项。
特别提醒,拆迁户在选择产权置换时,如果拆迁协议中没有明确交房时间、过渡期限,一旦征收方到期无法交付安置房,拆迁户仅凭微薄的过渡费根本无法保障生活。因此,在协议中明确约定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的办法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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