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涉及两个点,协议拆迁和司法强拆。
首先,我国实施征收拆迁的合法主体是行政机关,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公民私有财产的,应依法定程序进行并给予拆迁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拆迁户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拆迁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农村集体土地、房屋的强征、违法强拆的法律依据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以上是司法强拆的法律依据,国家实施征收拆迁是具有强制力的,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征收方可以启动司法强制程序,同时可以看出,司法强拆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后,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该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但协议拆迁,可以理解成并非是国家进行的征收拆迁,因此协议拆迁是不具有法律强制力的。拆迁与否拆迁户可以自愿选择,拆迁补偿数额双方也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拆迁办不能强拆,其也不具有申请司法强拆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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