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过程中镇政府是否有权力征收土地、拆除违章建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土地征收审批的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 基本农田;
(二)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 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除前款之外的土地被征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只有经过国务院或是省级政府批准,才可征收土地,镇政府没有权力决定征收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拆等措施。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综上,对于城市房屋的违章建筑,认定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于乡、村庄房屋的违章建筑,由乡、镇人民政府认定。认定违章建筑与强制执行拆除违章建筑是不同的程序,违章建筑房屋的拆除,还需要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有关强制执行的规定,所以当房屋被认定为违章建筑,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防房屋被拆、自身权益受到更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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