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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管理部门拆除违章建筑,如何告知当事人?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9-08-16

  房屋管理部门拆除违章建筑,如何告知当事人?

  按照法律规定,房屋管理部门在调查取证工作完成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涉案房屋作出是否属于违章建筑的认定。对不违反城乡规划但没有办理规划建设审批的建筑,可以要求限期改正及罚款,补办相关行政许可手续;对于违反城乡规划的建筑,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章建筑决定书》,该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相关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房屋管理部门拆除违章建筑,如何告知当事人?

  当事人在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的,违章建筑拆除实施部门应当听取其意见,并做好记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其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不成立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书面决定。

  法律文书的送达也不是用一块石头将一纸文书压在你的门口那么简单。城乡规划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事先告知书、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等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当场下达执法文书的,须两名以上执证人员,对当事人不配合、不签收的,一是到场工作人员要在回执单上签字,并注明当事人拒签字样;二是将执法文书张贴于违章建筑当事人的门上或所修建的违章建筑物的明显位置,并通过影像资料锁定证据;三是邀请当地村组负责人到场见证送达情况。当事人难以确定或者难以送达的,可以采用通告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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