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分析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兼具行政性和合同性,对行政协议效力的审查,既要适用行政法律规范,又要在不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情况下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在要求履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案件中,法院既要对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也保护相对人信赖利益、遵循诚实信用、意思自治等基本原则。
如果行政机关在实施拆迁改造过程中,与拆迁户经过充分协商自愿签订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那么协议就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只有在协议存在重大、明显违法,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相关条款才能确认无效,不作为履行行政协议的依据,否则应当认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效力。
并且,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签订过程中,行政机关处于主导地位,应了解拆迁户的房屋及宅基地情况和相关补偿规定,认为双方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过程中对该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已经进行了确认。
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发现协议中载明的宅基地面积超出该省市对于宅基地面积的规定,不足以认定该协议存在无效情形。如果政府机关以该宅基地面积超过法定标准为由,在未对该协议依法作出处理的情况下单方停止支付剩余的过渡费,则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和协议约定的义务,应当责令该其继续履行协议约定的安置补偿义务。
律师提示
拆迁实践中,有时行政机关和拆迁户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又决定不履行或单方面要求更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这样的行为是违法的。如果遇到类似情况,应当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有征地拆迁问题,欢迎留言或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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