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自然资规〔2019〕4号《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一、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二、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也把蓄禽养殖用地归为设施农用地。根据这些规定可知,国家是允许蓄禽养殖占用一般耕地的。
但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就是永久基本农田。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
(一)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由此可知,永久基本农田上不能兴建养殖场,只能作为耕地。
律师提示
当遇到自家的养殖场被认定为违法占用农用地,不能对责令改正通知书等坐视不理,否则对方可能会依法实施行政强制行为;这时候要提起相应法律程序,必要时可以向专业拆迁律师寻求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如有征地拆迁问题,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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