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实践中,被征收房屋已经进行交易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况,在生活中常常发生。那么这种情况下,一个敏感的问题就出现了:房屋征收补偿应该给谁?原房主还是现房主?今天我们就来讨论。
一、相关法律规定
《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已签订买卖合同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房屋,其所有权仍归房屋出卖人所有,买受人仅享有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出卖人交付房屋、配合办理过户的债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拆迁户)给予公平补偿。”可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拆迁户是房屋所有权人,补偿对象也是房屋所有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问题分析
依据以上法律规定,在房屋征收管理活动中,只有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征收及其相关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有房屋征收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因未办理房屋登记而未取得涉案房产的所有权的当事人不是拆迁户,与房屋征收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无权起诉请求给付征收补偿。房屋的所有权争议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予以解决。
因此,征收房屋时房屋已经进行交易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房屋征收部门仍应当对房屋出卖人(即房屋所有权人)给予补偿。但房屋征收实践中,如果按照法律规定只对房屋出卖人进行补偿,经常导致房屋买受人拒绝搬迁等情况发生。房屋买受人没有交易房屋的所有权,也没有房屋征收补偿,但可以基于合同向出卖人主张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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