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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本人签订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所有权人可以要求撤销吗?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0-08-20
  很多拆迁户由于上班等原因,在拆迁部门来约谈安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时候不在家,家人在工作人员的反复劝说下,可能就签订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这时候,如果房屋所有权人不认可这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认为标准过低、无法妥善安置,可以起诉请求撤销该协议吗?

  不是本人签订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所有权人可以要求撤销吗?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不是本人签订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所有权人可以要求撤销吗?

  王维雪律师

  依据以上法律规定,家人代替房产所有权人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只要房产所有权人本人不要进行追认,签订的协议就不发生效力。房产所有权人还可以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

  遇到这种情况,拆迁户要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能躺在权利上睡觉,否则很可能会面临利益受损!建议咨询专业拆迁律师,以免浪费宝贵的时间,错过诉讼时效,造成后续维权受阻。如有征地拆迁问题,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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