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法律,房屋所有权人以外的人签订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无效的,不过也有特殊情况,今天就来讲讲这个问题。
一般情况:协议无效
国务院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拆迁户)给予公平补偿。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拆迁户依照的规定,就拆迁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协议。
由此可知,房屋的所有权人是征收补偿的对象,也是与征收部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合同相对人。除房屋所有权人以外的人,即使是亲属,在没有获得代理权的前提下,也无权替所有权人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特殊情况:经过房屋所有权人追认的,合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因此,如果房产的所有权人认为拆迁补偿标准合理,就可以进行追认,赋予这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以效力。反之,如果不想认可这份协议,就千万不要进行搬迁等行为,也不要收取约定的安置补偿款,以免后续维权受阻。
律师提示
征地拆迁中,如果遇到棘手的问题需要提起法律程序,身为普通老百姓可能很难处理,这种时候建议咨询专业拆迁律师,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一切都是为了帮助拆迁户更好地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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