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谁来签署拆迁补偿协议?
拆迁补偿协议应当由房屋的所有权人进行签署,但是在,公房拆迁中,公房的所有权人往往是国家、企事业单位等。这应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公房的拆迁补偿协议是由出租方签署还是承租方签署?一般情况是由出租方进行签署,但是出租方会跟承租方先达成一个补偿协议,由征收方先将补偿数额给付出租方,出租方再根据与承租人签署的协议,将部分补偿给付与承租方。
2、公房拆迁补偿应如何分配?
在问题1中,我提出了,出租方应当将部分的拆迁补偿给付于承租方。在实践中,大部分公房的拆迁纠纷也是因此产生的。在这里,我提醒广大公房的承租方,虽然不能成为签署补偿协议的主体,但是你们可以利用公房的承租合同体现你们的居住权利。一般来说是可以获得部分的拆迁补偿,如果仅以出租方拥有房屋的所有权,那么则是对承租方不公平的体现。
3、承租人死亡后该如何继承公房?
我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也就是说,只要与承租方共同居住生活两年的家庭成员,在承租方去世后,仍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公房租赁合同。
拓展阅读:   拆迁补偿标准   拆迁安置不合理怎么办?   拆迁法律知识   拆迁律师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