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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产房拆迁款属于谁,承租人是否有权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4-02-23
 
公产房拆迁款属于谁
 
公房拆迁款的归属问题比较复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一般来说,公房拆迁款属于国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在实际情况中,公房分为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直管公房的所有权属于国家,自管公房的所有权属于单位,而在公房里居住的个人属于承租人,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如果原承租人一直健在,并且在征收时未变更过公房承租人姓名,那么承租人就是原承租人,拆迁补偿应给原承租人。
 
公房拆迁时,承租人是否有权选择补偿方式?
 
在公房拆迁时,承租人一般有权选择补偿方式。例如,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因此,公房承租人享有签约权,可以和房屋征收部门协商确定征收补偿金额及方式,并签署征收补偿协议。不同地区的政策可能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有关部门或专业人士。
 
公房拆迁时,除了承租人,其他共有人是否也有权选择补偿方式?
 
在公房拆迁时,除承租人外的其他共有人一般也有权选择补偿方式。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如前所述,新的承租人有权决定房屋补偿的方式(纯货币或者房屋产权调换),但是需要明确总的房屋补偿利益并不是由新的承租人个人所有,而是由所有承租人与同住人共同共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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