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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拆迁补偿未达成,被镇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是否合理?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4-06-26

提问:棚户区拆迁补偿未达成,被镇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是否合理?
 
回答:镇政府的责令交出土地是不合理的,根据相关规定,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相关行政决定的行政主体应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乡级政府的土地管理所等派出机构、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局、城建部门、规划部门、甚至成立的某某拆迁指挥部等临时机构乃至于房地产开发公司作出此决定,存在行政主体不适格问题,该等决定应归于无效。
 
此外,根据相关法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应当符合征收土地方案已获有权机关依法批准、市县级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依程序实施征地行为、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已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并影响征收工作正常进行,以及符合特定法律解释规定的条件。若未满足这些条件而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该决定书涉嫌违法,被征收人可及时起诉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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